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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0-15 04:18:50

[单项选择]2006年4月1日,姜某因邻里纠纷打架斗殴,致邻居邱某轻微伤,区公安分局依法传唤姜某询问查证案件事实。在经过一系列的调查研究之后,区公安分局对姜某作出罚款500元和拘留10日的决定,姜某不服,欲寻求法律救济。则依照有关法律,下列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
A. 区公安分局传唤姜某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 
B. 区公安分局不得对姜某同时作出罚款和拘留的决定 
C. 姜某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若申请行政复议,则可以向区公安分局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 
D. 姜某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若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起诉不停止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的原则,区公安分局必须先将姜某送达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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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某日,胡某下班途中遭人殴打致轻微伤。某区公安分局经调查认为是张某所为,决定对张某行政拘留1 0日,并责令赔偿胡某医疗费等损失。张某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复议中市公安局认为殴打胡某的人是蔡某而非张某,遂将蔡某追加为复议第三人,并做出撤销区公安分局处罚决定、责令蔡某赔偿胡某医疗费等损失的复议决定。胡某对蔡某说,殴打他的人是张某,市公安局徇私舞弊为张某开脱,建议蔡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

蔡某是否有权对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请说明理由。
[单项选择]某市某区公安分局接到张某播放黄色影碟的举报,遂将其影碟机和部分影碟带到公安分局进行审查。公安分局干警在用该影碟机放影碟时,因为不了解影碟机的性能和使用方法,致使影碟机彻底报废。后经审查,张某并无播放黄色影碟的情况,遂通知张某到公安分局领取影碟机。张某提出,公安分局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不仅损坏了其影碟机,而且造成他停机一个月,经济损失6000余元,要求公安分局赔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公安分局的行为是治安管理的需要,符合法定程序,不予赔偿
B. 公安分局违法行使职权造成了张某影碟机损坏,应当赔偿张某影碟机的修复费用,其他损失则不予赔偿
C. 公安分局的违法行使职权行为造成了张某财产的损失,不仅应赔偿其为修理影碟机而花费的费用,而且还应赔偿其停机所造成的利润损失
D. 公安分局的行使职权行为给张某造成了财产上的损失,不仅应赔偿其为修理影碟机而花费的费用,而且还应赔偿张某被停业审查期间为正常运营所支付的费用
[单项选择]田某因不服区公安分局2008年2月1日对其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于2008年 2月3日向该区所在市公安局申请复议,直至 2008年7月3日市公安局仍未做出复议决定。田某于2008年7月3日向法院起诉,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项()
A. 田某无权起诉,应等待复议决定后再起诉
B. 田某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因此有权起诉
C. 田某无权起诉,因为已过法定诉讼时效
D. 田某应向市公安局的上级行政机关反映情况后,根据上级行政机关作出的答复决定是否起诉
[单项选择]2000年6月1日,李某因打架斗殴而被公安机关予以500元罚款和7天拘留,李某不服,释放后申请复议,但是复议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李某于是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判决依旧维持,李某说:我就不信这个邪,还没有说理的地方了!于是向上级法院上诉。则下列选项组合中说法正确的是: ( ) (1)李某申请复议的最晚时间是释放后2个月。 (2)李某一审起诉应当在收到复议决定书15天内提出。 (3)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起3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10日之内提出答辩状,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3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4)李某应当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上诉。 (5)上级法院应当在收到李某上诉状2个月内作出判决。 (6)李某若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年内提出。
A. (1)(2)(4)
B. (2)(4)(5)
C. (3)(4)(5)
D. (3)(5)(6)
[单项选择]1995年6月1日,李某因打架斗殴而被公安机关处以500元罚款和7天拘留,李某不服,释放后申请复议,但是复议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李某于是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判决依旧维持,李某说:我就不信这个邪,还没有说理的地方了!于是向上级法院上诉。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1)李某申请复议的最晚时间是释放后2个月。(2)李某一审起诉应当在收到复议决定书15天内提出。(3)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起3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10日之内提出答辩状,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3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4)李某应当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上诉。(5)上级法院应当在收到李某上诉状2个月内作出判决。(6)李某若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年内提出。
A. (1)(2)(4)
B. (2)(4)(5)
C. (3)(4)(5)
D. (3)(5)(6)
[简答题]1998年6月1日,朱某与杨某酒后打架,致使杨某多处软组织挫伤。甲市市北区公安分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第(1)项的规定,以朱某殴打他人为由,于同年6月3日给予朱某行政拘留5天、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杨某认为处罚太轻,遂于同年6月7日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 6月10日作出复议裁决,该裁决认定的事实与市北区公安分局行政处罚裁决中认定的事实相同,但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第(4)项规定,以朱某进行流氓活动为由,维持了原处罚裁决结果。朱某对复议裁决不服,于同年6月14日以市公安局为被告,向市公安局所在地的市中区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市中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市公安局向市中区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认为自己在复议裁决中维持了市北区公安分局的行政处罚裁决,故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本案被告应是市北区公安分局,市中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亦无管辖权,案件应由市北区人民法院管辖。 市公安局的复议裁决是否属于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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