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在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国有高新技术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软件产品开发、生产、销售,2002年缴纳企业所得税42万元。2003年有关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取得自行开发软件产品销售收入4000万元,买卖国债收益4万元,买卖股票净收入44万元,收到超税负返还的增值税200万元。
(2)产品销售成本2800万元,销售税金5万元。
(3)产品销售费用510万元,其中业务宣传费43万元,无真实凭证的佣金30万元;管理费用380万元,其中上年自行开发的新技术开发费本年作为无形资产摊销处理,摊销金额36万元,为职工投保健康保险100万元;财务费用2万元,其中2003年4月1日向银行借入资金30万元,年利率4.8%,全部用于购买国产设备,该设备于2004年3月1日办理竣工决算投入使用。
(4)2003年8月31日销售外购专利权取得收入90万元,该专利权于2002年12月1日购入并投入使用,购入金额为60万元,使用时按10年计算摊销。
(5)2003年4月1日,企业购买国产设备一台,价税合计100万元并取得没备发票,其中财政拨款20万元,企业自筹资金50万元,银行贷款20万元,该批设备用于技术改造项目,该项目已经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符合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优惠条件。
(6)境外某国分支机构2003年分回利润60万元,已在该国缴纳公司所得税10万元。
要求:根据税法规定,计算该企业2003年汇算清缴应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设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简称甲企业),经审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到1997年底享受定期减免税政策已经期满。1999年年初外方将分得的1998年的税后利润21300万元在西部地区投资开办经营期为8年的生产性企业(简称乙企业),并被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甲企业的外方已按规定办理了再投资退税。2000年经考核,乙企业不符合先进技术企业的标准,被撤销先进技术企业的称号。
2000年度甲企业自行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4000万元。经某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发现以下情况:
(1)11月份隐瞒产品销售收入30万元,被处少缴增值税额2倍的罚款已在税前扣除。
(2)转让记账式国库券收益20万元,与国债利息收入一并已在税前扣除。
(3)技术开发费40万元(比上午增长12%),已按实际发生数在税前扣除。
(4)6月份购进生产设备价值60万元,当月投入使用,该设备按直线法折旧,期限为10年,残值率为10%。企业将购买设备支出金额一次已在税前扣除。
(5)从境外分支机构取得税后利润150万元(在境外已纳税款80万元),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6)2000年购买国产设备投资200万元。
(甲、乙企业所在地的省政府规定免征3%的地方所得税;甲企业1999年缴纳企业所得税557.9万元。)
要求:
(1)计算甲企业外方应缴回的再投资退税额。
(2)计算甲企业2000年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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