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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阅读下列材料
材料一:
第一章 天皇
第一条 大日本帝国,由万世一系之天皇统治之。
第二条 皇位,依皇宗典范之规定,由皇族男系子孙继承之。
第三条 天皇神圣不可侵犯。
第四条 天皇为国家元首,总揽统治权,依本宪法规定实行之。
第五条 天皇依帝国议会之协赞,行使立法权。
第六条 天皇批准法律,命其公布及执行。
第七条 天皇召集帝国议会,其开会、闭会、停会及众议院之解散,皆以天皇之命行之。
第八条 天皇为保持公共之安全或避免灾厄,依紧急之需要,于帝国议会闭会期间,可发布代法律之敷令。此敷令应于下次会期提交帝国议会,若议会不承诺时,政府应公布其将失去效力。
——《大日本帝国宪法》1889年(明治22年)2月11日
材料二:
我们合众国人民,为建立更完善的联盟,树立正义,保障国内安宁,提供共同防务,促进公共福利,并使我们自己和后代得享自由的幸福,特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本宪法。
——1787年《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序言
材料三: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 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
第二条 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第三条 中华民国领土为二十二行省、内外蒙古、西藏、青海。
第四条 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
第二章 人民
第五条 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民国元年三月十一日公布
回答问题:
材料一的作用,为什么称亚洲最早的宪法
[单项选择]宪法附则是指宪法对于特定事项需要特殊规定而作出的附加条款。下列关于宪法附则的表述错误的一项是:
A. 附则是宪法的一部分,因而其法律效力当然应与一般条款相同
B. 附则是宪法的特定条款,因而仅对特定事项具有法律效力
C. 附则是宪法的临时条款,因而仅在特定的时限内具有法律效力
D. 附则是宪法的特别条款,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因而其法律效力高于宪法一般条款
[不定项选择]宪法附则是指宪法对于特定事项需要特殊规定而作出的附加条款。你认为下列关于宪法附则的法律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选项是:
A. 与宪法其他条文相同
B. 与宪法其他条文不同
C. 具有特定性,即只对特定的事项适用,有一定范围,超出特殊范围则无效
D. 具有临时性,即只在特定时间适用,有时间限制,但时间届满或者情况发生变化,其法律效力应当自然终止
[简答题]
请运用宪法学的有关理论,分析下列条款的含义及其意义。
《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宪法》第33条第4款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简答题]请运用宪法学的有关理论,分析下列条款的含义及其意义。
《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宪法》第33条第3款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