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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0-07 11:11:11

[简答题]建海公司拟向荣丰公司订购一批电子设备,授权本单位员工马某携带一张记载有本单位签章、出票日为2007年5月9日、票面金额为18万元的转账支票(同城使用,下同)前往采购。5月10日,马某代表建海公司与荣丰公司签订了价值18万元的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建海公司于合同签订当日以支票方式一次付款;荣丰公司应当在6月10日前向建海公司交付所购全部产品。马某在向荣丰公司交付支票时,声明该支票未记载收款人,由荣丰公司自行填写。
荣丰公司在收到该支票后,未在该支票收款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而是直接在该栏内填写了金星公司的名称,由金星公司存入其开立账户的丁银行。以便利用金星公司的银行账户提取现金。为此,金星公司将按照支票金额的5%提取管理费。
5月15日,该银行通知金星公司,其存入的上述支票的款项已于5月14日到账,但却不能支取使用。主要原因是:该支票上记载有在建海公司收到荣丰公司交付货款之次日,持票人才能支取使用该资金。荣丰公司于6月8日向建海公司交付所购电子设备,金星公司于第二天才得以开始分批从其账户中支取该资金并交付荣丰公司。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建海公司交付给荣丰公司的支票未记载收款人,该支票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荣丰公司利用金星公司账户存取款项的行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如不符合有关规定,应当由谁承担何种责任
(3)银行通知金星公司不能支取使用到账资金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如银行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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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建海公司拟向荣丰公司订购一批电子设备,授权本单位员工马某携带一张记载有本单位签章、出票日为2007年5月9日、票面金额为18万元的转账支票(同城使用,下同)前往采购。5月10日,马某代表建海公司与荣丰公司签订了价值18万元的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建海公司于合同签订当日以支票方式一次付款;荣丰公司应当在6月10日前向建海公司交付所购全部产品。马某在向荣丰公司交付支票时,声明该支票未记载收款人,由荣丰公司自行填写。
荣丰公司在收到该支票后,未在该支票收款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而是直接在该栏内填写了金星公司的名称,由金星公司存入其开立账户的丁银行。以便利用金星公司的银行账户提取现金。为此,金星公司将按照支票金额的5%提取管理费。
5月15日,该银行通知金星公司,其存入的上述支票的款项已于5月14日到账,但却不能支取使用。主要原因是:该支票上记载有在建海公司收到荣丰公司交付货款之次日,持票人才能支取使用该资金。荣丰公司于6月8日向建海公司交付所购电子设备,金星公司于第二天才得以开始分批从其账户中支取该资金并交付荣丰公司。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建海公司交付给荣丰公司的支票未记载收款人,该支票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荣丰公司利用金星公司账户存取款项的行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如不符合有关规定,应当由谁承担何种责任
(3)银行通知金星公司不能支取使用到账资金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如银行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简答题]2007年3月2日,建海公司与荣发公司签订了一份150万元的电子设备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建海公司于3月3日向荣发公司签发一张金额为人民币 2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作为定金;荣发公司于3月10日交付电子设备;建海公司于荣发公司交付设备之日起3日内付清货款;任何一方违约,应当依照合同金额的2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3月3日,建海公司向荣发公司签发了一张由工商银行承兑和付款的金额为 2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荣发公司在收到该汇票后,于3月4日将其背书转让给金星公司。3月10日,荣发公司未向建海公司交付电子设备,经建海公司催告后至3月15日,荣发公司仍未交货,建海公司遂于3月18日另行购买了设备,并通知荣发公司解除合同,要求荣发公司双倍返还定金40万元,同时支付违约金30万元。荣发公司收到建海公司通知后未就解除合同提出异议,但不同意建海公司提出的双倍返还定金和支付违约金的要求。
3月9日,金星公司取得的上述汇票不慎被盗,同日,金星公司到工商银行办理了挂失止付手续。3月10日,夏某用盗得的上述汇票以金星公司的名义向华昌公司购买汽车一辆,并以金星公司的名义将该汇票签章背书转让给华昌公司作为支付购买汽车的价款。3月12日,华昌公司为支付红旗公司货款,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红旗公司。4月5日,红旗公司在该汇票到期日向工商银行提示付款,工商银行以买卖合同已经解除、汇票被伪造为由拒绝支付票款。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建海公司解除合同的主张是否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2)建海公司要求荣发公司双倍返还定金40万元,同时支付违约金30万元是否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3)夏某以金星公司的名义将汇票签章背书转让给华昌公司的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4)在红旗公司向工商银行提示付款时,金星公司已采取的挂失止付补救措施是否可以补救其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5)工商银行以买卖合同已经解除、汇票被伪造为由拒绝支付票款,这两个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如果工商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其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6)持票人红旗公司被拒绝付款后,能否对金星公司、夏某行使追索权并说明理由。
[简答题]建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海公司)为一家上市公司,建海公司于2007年1月1日动工兴建一楼房,用于对外经营租赁。工程采用出包方式,每半年支付一次工程进度款。工程于2007年12月31日完工,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并交付使用。
公司建造工程资产支出如下:
(1) 2007年1月1日,支出3000万元。
(2) 2007年7月1日,支出6000万元,累计支出9000万元。
公司为建造楼房于2007年1月1日专门借款4000万元,借款期限为3年,年利率为8%,按年支付利息。除此之外,无其他专门借款。
办公楼的建造还占用两笔一般借款:
(1) 从建行取得长期借款5000万元,期限为2006年7月1日至2009年7月1日,年利率为6%,按年支付利息。
(2) 发行公司债券1亿元,发行日为2006年1月1日,期限为5年,年利率为10%,按年支付利息。
闲置专门借款资金用于固定收益债券临时性投资,临时性投资月收益率为0.5%。假定全年按360天计算。
2008年1月1日起该楼房用于对外经营租赁,建海公司对该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该项房地产2008年12月31日取得租金收入为300万元,已存入银行(假定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并决定不再出租,择机出售。2008年12月31日,该房地产公允价值为12000万元,2009年1月1日,建海公司将该建筑物以12500万元的价格出售,房款已收到并存入银行。
[要求]
计算2007年专门借款和一般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
[简答题]建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海公司)为一家上市公司,建海公司于 2005年1月1日动工兴建一楼房,用于对外经营租赁。工程采用出包方式,每半年支付一次工程进度款。工程于2005年12月31日完工,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并交付使用。
公司建造工程资产支出如下:
(1)2005年1月1日,支出3000万元。
(2)2005年7月1日,支出6000万元,累计支出9000万元。
公司为建造楼房于2005年1月1日专门借款4000万元,借款期限为3年,年利率为8%,按年支付利息。除此之外,无其他专门借款。
办公楼的建造还占用两笔一般借款:
(1)从建行取得长期借款5000万元,期限为2004年7月1日至2007年7月1日,年利率为6%,按年支付利息。
(2)发行公司债券1亿元,发行日为2004年1月1日,期限为5年,年利率为10%,按年支付利息。
闲置专门借款资金用于固定收益债券临时性投资,暂时性投资月收益率为 0.5%。假定全年按360天计算。
2006年1月1日起该楼房用于对外经营租赁,建海公司对该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该项房地产2006年12月31日取得租金收入为300万元,已存入银行(假定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并决定不再出租,择机出售。 2006年12月31日,该房地产公允价值为12000万元,2007年1月1日,建海公司将该建筑物以12500万元的价格出售,房款已收到并存入银行。
要求:
(1)计算2005年专门借款和一般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
(2)编制2005年与利息资本化金额有关的会计分录。
(3)计算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的入账价值并编制工程完工有关的会计分录。
(4)编制建海公司2006年12月31日取得该项建筑物租金收入及期末计价的会计分录。
[简答题]

华昌公司和建海公司两公司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华昌公司向建海公司提供100台电子设备,华昌公司于8月31日以前交货,并负责将货物运至建海公司,建海公司在收到货物后10日内付清货款。合同订立后双方均未签字盖章。月28日,建海公司与金星运输公司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双方约定由金星公司将100台电子设备运至建海公司。8月1日,金星公司先运了70台电子设备至建海公司,建海公司全部收到,并于8月8日签发一张见票后1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给华昌公司,将70台电子设备的货款付清。
8月12日华昌公司在与红旗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将承兑后的汇票背书转让给红旗公司,8月15日,持票人红旗公司向银行提示付款,银行以“华昌公司在背书转让时未记载背书日期”为由拒绝付款。
8月20日,华昌公司掌握了建海公司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确切证据,随即通知金星公司暂停运输其余30台电子设备,并通知建海公司中止交货,要求建海公司提供担保;建海公司及时提供了担保。8月26日,华昌公司通知金星公司将其余30台电子设备运往建海公司,金星公司在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30台电子设备全部毁损,致使华昌公司8月31日前不能按时全部交货。
9月5日,建海公司要求华昌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要求:
(1)华昌公司和建海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华昌公司8月20日中止履行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4)建海公司9月5日要求华昌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5)金星公司对货物毁损应承担什么责任并说明理由。


[判断题]建海公司为荣丰公司300万元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因荣丰公司丧失清偿能力,建海公司作为担保人承担的本息为330万元,建海公司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该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 ( )。
[简答题]华昌公司和建海公司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华昌公司向建海公司提供100台电子设备,华昌公司于8月31日以前交货,并负责将货物运至建海公司,建海公司在收到货物后10日内付清货款。合同订立后双方均未签字盖章。7月28日,建海公司与金星运输公司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双方约定由金星公司将100台电子设备运至建海公司。8月1日,金星公司先运了70台电子设备至建海公司,建海公司全部收到,并于8月8日签发一张见票后1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给华昌公司,将70台电子设备的货款付清。
8月12日华昌公司在与红旗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将承兑后的汇票背书转让给红旗公司,8月15日,持票人红旗公司向银行提示付款,银行以“华昌公司在背书转让时未记载背书日期”为由拒绝付款。
8月20日,华昌公司掌握了建海公司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确切证据,随即通知金星公司暂停运输其余30台电子设备,并通知建海公司中止交货,要求建海公司提供担保;建海公司及时提供了担保。8月26日,华昌公司通知金星公司将其余30台电子设备运往建海公司,金星公司在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30台电子设备全部毁损,致使华昌公司8月31日前不能按时全部交货。
9月5日,建海公司要求华昌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要求:
(1)华昌公司和建海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华昌公司8月20日中止履行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4)建海公司9月5日要求华昌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5)金星公司对货物毁损应承担什么责任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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