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在西部地区的某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2001年8月投产,经营期限为20年,当年获利50万元。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时间从2002年开始计算。2002年亏损10万元,2003年获利20万元,2004年亏损10万元,2005年获利40万元,2006年获利50万元。2007年初,企业核算上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2006年每季已预缴了企业所得税2万元)。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发现以下项目需要调整:
(1)取得A股股票转让净收益2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金。
(2)企业境内投资取得股票5万元,已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被投资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与投资方相同。
(3)2004年到期的应付未付款10万元,债权人始终没有要求偿还,并且无法与之取得联系。
(4)该企业与境外关联咨询企业共同与境内客户签订合同并提供咨询服务,服务收费合计50万元,该企业从中取得50%,合计25万元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5)漏记购买国债取得利息收入4万元,国库券转让收益2万元。
(6)外国投资者从该企业分得利润10万元,汇往境外。
要求:假设该企业符合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的标准,无需考虑流转税。
(1)计算该企业2001年至2005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2)逐项说明调整理由,并计算2006年该企业应补(退)的企业所得税。
(3)计算该企业2006年应代扣代缴的预提所得税。
设在西部地区的某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1995年8月投产,经营期限20年,当年获利50万元。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时间从1996年开始计算。1996年亏损10万元,1997年获利20万元,1998年亏损10万元,1999年获利40万元,2000年获利50万元。2002年初,企业核算上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2001年每季已预缴了企业所得税2万元)。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发现以下项目需要调整:
(1)取得A股股票转让净收益2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金。
(2)企业境内投资取得股票5万元,已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被投资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与投资方相同。
(3)1998年到期的应付未付款10万元,债权人始终没有要求偿还,并且无法与之取得联系。
(4)该企业与境外关联咨询企业共同与境内客户签订合同并提供咨询服务,由该企业收取咨询费收入16万元,从中取得60%,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5)漏记购买国债取得利息收入4万元,国库券转让收益2万元。
(6)外国投资者从该企业分得利润10万元,汇往境外。(提示:预提所得税税率10%;该企业符合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的标准;免征地方所得税。)
要求:
(1)计算该企业1995年至2000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2)逐项说明调整理由,并计算2印1年该企业应补(退)的企业所得税。
(3)计算该企业2001年应代扣代缴的预提所得税。
设在西部地区的某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1998年8月投产,经营期限为20年,当年获利50万元。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时间从1999年开始计算。1999年亏损10万元,2000年获利20万元,2001年亏损10万元,2002年获利40万元,2003年获利50万元。2004年初,企业核算上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2003年每季已预缴了企业所得税2万元)。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发现以下项目需要调整:
(1)取得A股股票转让净收益2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金;
(2)企业境内投资取得股票5万元,已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被投资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与投资方相同;
(3)2001年到期的应付未付款10万元,债权人始终没有要求偿还,并且无法与之取得联系;
(4)该企业与境外关联咨询企业共同与境内客户签订合同并提供咨询服务,由该企业收取咨询费收入16万元,从中取得60%,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5)漏记购买国债取得利息收入4万元,国库券转让收益2万元;
(6)外国投资者从该企业分得利润10万元,汇往境外。
(提示:预提所得税税率10%;该企业符合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的标准;免征地方所得税。)
要求:
(1)计算该企业1998年至2002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2)逐项说明调整理由,并计算2003年该企业应补(退)的企业所得税;
(3)计算该企业2003年应代扣代缴的预提所得税。
设立在西部地区的某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鼓励类产业),于1998年1月开业经营,经营期为20年,当年获利。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享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2004年,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200万元,2005年,该企业的有关资料如下:
(1)全年产品销售收入为10000万元,销售成本为5000万元,产品销售税金为1200万元,销售费用为800万元,管理费用为600万元,财务费用为76万元。
(2)管理费用中,交际应酬费为60万元,向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为40万元,为4名外方管理人员支付境外社会保险费10万元,为研制新产品发生的新产品设计费100万元,去年同期该笔费用的支出为60万元。
(3)财务费用中,支付境内金融机构的借款利息26万元(其中:向商业银行借款100万元,年利率为8%;向其他企业拆借资金120万元,年利率为15%;上述借款全部用于生产经营),支付外方作为投入资本的境外借款利息支出50万元。
(4)营业外收入30万元,为意外事故损失获得的保险公司赔款。
(5)投资收益为88万元,其中从境内另一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收入为20万元,国库券利息收入1万元,国库券转让收入2万元,转让境内公司股票取得的转让收益15万元,获得境外分公司的分红收入50万元(已在境外缴纳所得税15万元)。
(6)本年从一般纳税人处购买国产设备一台,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40万元,另支付运输费2万元,安装调试费1万元。
(7)营业外支出50万元,其中:税收滞纳金2万元,通过民政局向灾区捐赠18万元,意外事故损失30万元。
要求:计算该企业全年应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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