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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0-24 21:21:52

[简答题]2005年元月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家从事餐饮的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以现金出资,乙以房屋出资.丙以劳务出资;各合伙人平均分配盈利、分担亏损,由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2005年8月,甲提出退伙,鉴于当时合伙企业盈利,乙、丙表示同意。同月,甲办理了巡伙结算手续,并由乙代替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2005年9月,丁入伙。据知,丙还设立了一家从事贸易的个人独资企业。2005年的经营期内,合伙企业发生了下列的业务: (1)2005年5月,甲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善意第三人A公司签订了代销合同,乙合伙人获知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合伙企业利益,经与丙商议后.应向A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因为甲合伙人无权单独与第t人签订代销合同。 (2)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乙为了改善企业经营管理,于2005年9月独自决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A担任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并独自决定以合伙企业名义为B公司提供担保。 (3)2005年10月,丙与合伙企业签订了一份买卖合约,由丙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向合伙企业提供食品。该交易乙和丁均表示同意。2006年1月1日,丙企业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支付到期的戊的债务,丙决定解散该企业,并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2月10日,人民法院指定C作为清算人时个人独资企业进行清算。经l杏,该个人独资企业债权债务情况如下: (1)企业欠缴税款2000元,欠工资5000元,欠社会保险费用5000元,欠戊10万元; (2)企业的银行存款l万元,实物折价8万元; (3)丙在上述从事餐饮的合伙企业劳务作价6万元,占50%的出资额,合伙企业每年可向其分配利润; (4)丙个人没有其他可执行财产.2006年3月,戊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丙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剩余债务,合伙人丙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合伙企业决定对丙进行除名。2006年5月,丙设立了一家从事运输业务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拟定注册资本为15万元,分两期缴付出资,丙计划在该公司经营一段时间后,以公司名义再设立一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丙在合伙企业以劳务出资的形式是否合法丙在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中是否可以用劳务出资 (2)对于甲退伙.丁人伙,二者的对退伙和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应该如何承担并说明理由。 (3)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A公司所签订的代销合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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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2005年元月,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家从事餐饮的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以现金出资,乙以房屋出资,丙以劳务出资;各合伙人平均分配盈利、分担亏损,由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2005年8月,甲提出退伙,鉴于当时合伙企业盈利,乙、丙表示同意。同月,甲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并由乙代替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2005年9月,丁入伙。据知,丙还设立了一家从事贸易的个人独资企业。
2005年的经营期内,合伙企业发生了下列的业务:
(1)2005年5月,甲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善意第三人A公司签订了代销合同,乙合伙人获知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合伙企业利益,经与丙商议后,即向A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因为甲合伙人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代销合同。
(2)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乙为了改善企业经营管理,于2005年9月独自决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A担任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并独自决定以合伙企业名义为B公司提供担保。
(3)2005年10月,丙与合伙企业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由丙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向合伙企业提供食品。该交易乙和丁均表示同意。
2006年1月1日,丙企业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支付到期的戊的债务,丙决定解散该企业,并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2月10日,人民法院指定C作为清算人对个人独资企业进行清算。经查,该个人独资企业债权债务情况如下:(1)企业欠缴税款2000元,欠工资5000元,欠社会保险费用5000元,欠戊10万元;(2)企业的银行存款1万元,实物折价8万元;(3)丙在上述从事餐饮的合伙企业劳务作价6万元,占50%的出资额,合伙企业每年可向其分配利润;(4)丙个人没有其他可执行财产
2006年3月,戊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丙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剩余债务,合伙人丙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合伙企业决定对丙进行除名。
2006年5月,丙设立了一家从事运输业务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拟定注册资本为15万元,分两期缴付出资,丙计划在该公司经营一段时间后,以公司名义再设立一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丙在合伙企业以劳务出资的形式是否合法丙在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中是否可以用劳务出资
(2)对于甲退伙,丁入伙,二者的对退伙和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
[单项选择]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其中,丙以房产出资30万元。公司成立后又吸收丁入股。后查明,丙作为出资的房产仅值20万元,丙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6万元。下列处理方式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 丙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丙从公司分得的利润予以补足
B. 丙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补足
C. 丙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丁补足
D. 丙无须补交差额,甲、乙、丁都不承担补足出资的连带责任
[单项选择]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其中,丙以房产出资,作价100万元。公司成立后又吸收丁入股。后查明,丙作为出资的房产仅值60万元,丙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10万元。下列处理方式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 丙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丙从公司分得的利润予以补足
B. 丙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补足
C. 丙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丁补足
D. 丙无须补交差额,甲、乙、丁都不承担补足出资的连带责任
[单项选择]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了有限责任公司,其中丙以机器设备作价20万元出资。公司成立6个月后,吸收丁入股。1年后,该公司因拖欠巨额债务被诉至法院。法院查明,丙出资的机器设备出资时仅值10万元,丙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5万元。下列处理方式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
A. 丙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待有财产时再行补足
B. 丙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补足
C. 丙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丁补足
D. 丙无须补交差额,其他股东也不负补交差额的责任
[单项选择]A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2011年8月,丙与丁达成协议,将其在A公司的出资全部转让给丁,甲、乙均不同意,且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甲持有A公司60%的出资额,乙持有A公司15%的出资额,甲、乙对如何购买丙的出资无法达成协议,公司章程也没有对此事项作出约定。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解决方案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 由丙决定转让给甲还是乙
B. 甲的出资额比乙多,应当由甲购买
C. 由甲、乙二人各购买丙所持A公司出资额的50%
D. 由甲、乙二人按各自的出资比例购买丙所持A公司的出资
[单项选择]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了一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30万元。公司成立半年后,吸收丁入股。1年后,该公司因拖欠巨额债务被诉至法院。法院查明,甲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出资时仅值20万元,甲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8万元。下列处理方式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哪项( )
A. 甲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待有财产时再行补足
B. 甲无须补交差额,其他股东也不负补交差额的责任
C. 甲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乙、丙、丁补足
D. 甲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乙、丙承担连带责任
[不定项选择]2000年1月,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了五环有限责任公司,2001年5月,丙与丁达成协议,准备将其在公司的出资份额全部转让给丁,甲、乙均不同意。下列解决方案中,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
A. 由甲或乙购买丙的出资份额
B. 由甲和乙共同购买丙的出资份额
C. 如果甲、乙均不愿购买,则丙无权将出资份额转让给丁
D. 如果甲、乙均不愿购买,则丙有权将出资份额转让给丁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限制
[单项选择]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 10万元。公司成立后又吸收丁人股。后因公司拖欠巨额债务被诉至辞院。法院查明,甲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出资时仅值5万元,甲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为3万元。下列处理方式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 甲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乙、丙补足
B. 甲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颇,不足部分待有财产时再补足
C. 甲无须补交差额,其他股东也不负补交差额的责任
D. 甲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乙、丙、丁补足
[单项选择]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了一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30万元。公司成立半年后,吸收丁人股。1年后,该公司因拖欠巨额债务被诉至法院。法院查明,甲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出资时仅值20万元,甲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8万元。下列处理方式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哪项?______
A. 甲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待有财产时再行补足
B. 甲无须补交差额,其他股东也不负补交差额的责任
C. 甲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乙、丙、丁补足
D. 甲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乙、丙承担连带责任
[单项选择]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了一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20万元。公司成立6个月后,吸收丁入股。1年后,该公司因拖欠巨额债务被诉至法院。法院查明,甲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出资时仅值10万元,甲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8万元。下列处理方式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
A. 甲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待有财产时再行补足
B. 甲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乙、丙补足
C. 甲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乙、丙、丁补足
D. 甲无须补交差额,其他股东也不负补交差额的责任
[单项选择]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10万元。公司成立后又吸收丁人股。后因公司拖欠巨额债务被诉至法院。法院查明,甲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出资时仅值5万元,甲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为3万元。下列处理方式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 甲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乙、丙补足
B. 甲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待有财产时再补足
C. 甲无须补交差额,其他股东也不负补交差额的责任
D. 甲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乙、丙、丁补足
[单项选择]注册会计师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特殊的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因甲、乙在某次审计业务中故意出具不实审计报告,人民法院判决会计师事务所赔偿当事人50万元。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该赔偿责任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 以该会计师事务所的全部财产为限承担责任
B. 甲、乙、丙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C. 甲、乙、丙均以其在会计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D. 甲、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丙以其在会计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判断题]注册会计师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甲、乙在某次审计业务中,因出具虚假审计报告造成会计师事务所债务80万元。对该笔债务,甲、乙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丙应以其在会计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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