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B市的京发公司与T市的蓟门公司签订了一份海鲜买卖合同,约定交货地在T市,并同时约定“涉及本合同的争议,提交S仲裁委员会仲裁。”京发公司收货后,认为海鲜等级未达到合同约定,遂向S仲裁委员会提起解除合同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受理了该案。在仲裁规则确定的期限内,京发公司选定仲裁员李某作为本案仲裁庭的仲裁员,蓟门公司未选定仲裁员,双方当事人也未共同选定第三名仲裁员,S仲裁委主任指定张某为本案仲裁庭仲裁员、刘某为本案首席仲裁员,李某、张某、刘某共同组成本案的仲裁庭,仲裁委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通知。开庭当日,蓟门公司未到庭,也未向仲裁庭说明未到庭的理由。仲裁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并作出缺席裁决。在评议裁决结果时,李某和张某均认为蓟门公司存在严重违约行为,合同应解除,而刘某认为合同不应解除,拒绝在裁决书上签名。最终,裁决书上只有李某和张某的签名。S仲裁委员会将裁决书向双方当事人进行送达时,蓟门公司拒绝签收,后蓟门公司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关于本案的裁决书,下列表述正确的是()(四)B市的京发公司与T市的蓟门公司签订了一份海鲜买卖合同,约定交货地在T市,并同时约定“涉及本合同的争议,提交S仲裁委员会仲裁。”京发公司收货后,认为海鲜等级未达到合同约定,遂向S仲裁委员会提起解除合同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受理了该案。在仲裁规则确定的期限内,京发公司选定仲裁员李某作为本案仲裁庭的仲裁员,蓟门公司未选定仲裁员,双方当事人也未共同选定第三名仲裁员,S仲裁委主任指定张某为本案仲裁庭仲裁员、刘某为本案首席仲裁员,李某、张某、刘某共同组成本案的仲裁庭,仲裁委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通知。开庭当日,蓟门公司未到庭,也未向仲裁庭说明未到庭的理由。仲裁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并作出缺席裁决。在评议裁决结果时,李某和张某均认为蓟门公司存在严重违约行为,合同应解除,而刘某认为合同不应解除,拒绝在裁决书上签名。最终,裁决书上只有李某和张某的签名。S仲裁委员会将裁决书向双方当事人进行送达时,蓟门公司拒绝签收,后蓟门公司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关于本案中仲裁庭组成,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建海公司和荣发公司签订了一份300万元的劳务合同,建海公司为荣发公司开发一套系统软件(以下简称项目)。2008年1月10日项目开发工作开始,预计2010年2月26日完工。预计开发完成该项目的总成本为200万元。其他有关资料如下:
(1)2008年。1月10日,建海公司预收荣发公司支付的项目款140万元存入银行。
(2)2008年建海公司为该项目实际发生劳务成本90万元(用银行存款支付50万元,工资费用为40万元)。
(3)至2009年12月31日,建海公司为该项目累计实际发生劳务成本180万元。(用银行存款支付100万元,工资费用为80万元)。
(4)建海公司在2008年、2009年均未能对该项目的结果予以可靠估计。建海公司按已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百分比确定劳务的完成程度。
要求:
(1)计算建海公司2008年、2009年该项目的完成程度。
(2)计算建海公司2008年、2009年该项目确认的收入和费用。
(3)编制建海公司2008年实际发生劳务成本、收到项目款、确认收入和费用的会计分录。
(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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