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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6-02 07:12:51

[单项选择]
2002年10月甲、乙、丙、丁、戊五人募集成立了信通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共有股本总额为1.5亿元人民币,公司一向经营良好,是当地的利税大户。2006年3月该公司成功实现上市。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请回答以下面问题。
下列关于甲、乙、丙、丁、戊作为发起人筹备成立该公司的说法符合《公司法》的是:
A. 甲、乙、丙、丁、戊认购公司股份的30%,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
B. 甲、乙、丙、丁、戊认购出资后,选举了董事会,然后由董事会向当地工商局报送设立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C. 假设发行股份超过截止期限没有募足,认股人要求五人返还出资,甲、乙因缺钱可以抽回其股本
D. 假设公司没能成立,对设立过程中所欠的非专利技术评估费、房租、宣传费、律师费、承销费,五人以自己的出资额为限分别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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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选择]
2002年10月甲、乙、丙、丁、戊五人募集成立了信通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共有股本总额为1.5亿元人民币,公司一向经营良好,是当地的利税大户。2006年3月该公司成功实现上市。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请回答以下面问题。
以下是甲、乙、丙、丁、戊经过协商草拟的章程草案中的部分内容,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
A. 公司注册名称:信通科技有限公司
B.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除尘器、气力输送设备、烟气脱硫设备等环保产品、电控设备、气压容器、其他钢结构件的生产、销售、安装和服务
C. 总经理乙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D. 公司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数为1000万股,甲认购100万股,以其环保新技术专利作价700万元及现金300万元人民币作为出资
[单项选择]甲、乙、丙、丁、戊五人,其中两人是英语教育专业,两人是商贸英语专业,一人是英语翻译专业。五人中有两人找到了工作,并且他们的专业不同。由此可以推出:()
A. 五人中未找到工作的来自不同的专业
B. 五人中商贸英语专业的至多有一人未找到工作
C. 五人中找到工作的人一定有来自商贸英语专业的
D. 五人中未找到工作的人一定有来自英语教育专业的
[简答题]甲、乙、丙、丁、戊五人出资设立A有限合伙企业,其中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戊为有限合伙人。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发生以下事项:
(1)1月份,甲将其作为出资投入A有限合伙企业的一台设备取回,并以自己名义将该设备转让给不知情的B公司。乙得知此事后,以A有限合伙企业的名义要求B公司返还该设备,B公司拒绝;经其他合伙人强烈抗议,甲对转让该设备给A有限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进行了赔偿。
(2)3月份,A有限合伙企业向C银行贷款100万元。
(3)5月份,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丙转变为普通合伙人。
(4)6月份,丁退伙,从合伙企业中分回财产20万元。
(5)8月份,C银行100万元的贷款到期,A有限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只有40万元。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A有限合伙企业是否有权要求B公司返还该设备并简要说明理由。
(2)对于不足的60万元,债权人C银行能否要求合伙人丙清偿全部的60万元并简要说明理由。
(3)对于不足的60万元,债权人C银行能否要求丁清偿全部60万元并简要说明理由。
[简答题]甲乙丙丁戊五人欲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五人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五人订立了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许可,注册资金2000万元,发起了认购的股份800万元,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甲乙丙丁均以货币出资戊以专利技术作价出资,出资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10%。五人为公司取名并建立了相应的组织机构。请问:
(1)设立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应具备哪些条件
(2)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3)戊的出资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4)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是否必须经过批准
(5)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是什么
[简答题]甲、乙、丙、丁、戊五人是同事。一日,甲得知某储蓄所保卫工作非常松懈,就约乙、丙、丁、戊四人同去“弄点钱用”。戊说:“你们要弄你们弄。”甲说:“你不去,我们四人去。”四人在作案中,杀死两名储蓄所工作人员,杀伤一人,抢得现金23万多元,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立案侦查。乙要求委托余某、肖某、戊三人共同为自己辩护,因为三人都是乙的好朋友。余某:男,无固定职业,三年前因妨碍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余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余某仍然不服,屡次申诉减免。经查,对余某的定罪量刑完全正确,但余某不思悔改,现刑满刚释放,又到处告状,成了告状专业户。肖某,女,人称“肖铁嘴”,该人能说会道,但心术不正,一年前因煽动群众拒不缴纳税款,也构成妨碍公务罪,被判处管制两年,至今尚未执行完毕。人民检察院认为,余某有前科劣迹,又喜欢胡缠乱搅;肖某正在被执行刑罚;戊只能作证人,所以,不允许三人为乙辩护。请问,你对此有何看法?
[简答题]甲、乙、丙、了、戊五人是同事。一日,甲得知某储蓄所保卫工作非常松懈,就约乙、丙、丁、戊四人同去“弄点钱用”。戊说:“你们要弄你们弄。”甲说:“你不去,我们四人去。”四人在作案中,杀死两名储蓄所工作人员,杀伤一人,抢得现金23万多元,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立案侦查。
现问:
乙要求委托余某、肖某、戊三人共同为自己辩护,因为三人都是乙的好朋友。余某,男,无固定职业,3年前因妨碍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余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余某仍然不服,屡次申诉减免。经查,对余某的定罪量刑完全正确,但余某不思悔改,现刑满刚释放,又到处告状,成了告状专业户。肖某,女,人称“肖铁嘴”,该人能说会道,但心术不正,一年前因煽动群众拒不缴纳税款,也构成妨碍公务罪,被判处管制2年,至今尚未执行完毕。人民检察院认为,余某有前科劣迹,又喜欢胡搅蛮缠;肖某正在被执行刑罚;戊只能作证人,所以,不允许3人为乙辩护。请问,你对此有何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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