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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17 07:19:57

[简答题]案情:2003年6月17日,甲养殖公司与乙汽车运输公司签订合同。由乙6月18日将甲方的5头种牛运至甲方分公司所在地(北京郊区)。运程约780公里,行车时间约21个小时。中间停车休息六次。甲方公司委派随车押运员一人。6月19日晨,乙方将五头牛运至北京郊区。其中一头牛死亡,四头牛生病。甲方将乙方的汽车扣押,声称是留置。甲方将四头牛取走,拒不领取死牛,声称该死牛尚值300元。乙方将死牛变卖330元,将价款300元提存,公证费30元。 双方发生争议,甲方诉至法院,乙方提出反诉。乙方提出证据表明:这种种牛很娇贵,运输途中需要不断地喂水,甲方委托一名押运员,不是为了防止种牛丢失,而是为了照顾种牛。该押运员在中间停车6次中,未给种牛喂水。这是种牛死亡和生病的原因。乙方强调,甲方委派押运员以及未将种牛需不断喂水的情况告诉乙方的事实,说明甲方没有将喂水的义务转移给乙方。种牛死亡与生病带来的损失,应当由甲方自行承担。 问题:乙方提存的做法是否正确有无法律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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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案情:2003年6月17日,甲养殖公司与乙汽车运输公司签订合同。由乙6月18日将甲方的5头种牛运至甲方分公司所在地(北京郊区)。运程约780公里,行车时间约21个小时。中间停车休息六次。甲方公司委派随车押运员一人。6月19日晨,乙方将五头牛运至北京郊区。其中一头牛死亡,四头牛生病。甲方将乙方的汽车扣押,声称是留置。甲方将四头牛取走,拒不领取死牛,声称该死牛尚值300元。乙方将死牛变卖330元,将价款300元提存,公证费30元。 双方发生争议,甲方诉至法院,乙方提出反诉。乙方提出证据表明:这种种牛很娇贵,运输途中需要不断地喂水,甲方委托一名押运员,不是为了防止种牛丢失,而是为了照顾种牛。该押运员在中间停车6次中,未给种牛喂水。这是种牛死亡和生病的原因。乙方强调,甲方委派押运员以及未将种牛需不断喂水的情况告诉乙方的事实,说明甲方没有将喂水的义务转移给乙方。种牛死亡与生病带来的损失,应当由甲方自行承担。 问题:货物运输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
[简答题]2003年9月,万方农贸公司与绿岛家禽养殖场签订合同,合同约定:绿岛家禽意大利养殖场在2004年1月向万方农贸公司供应1万只家禽;万方农贸公司支付预付款10万元;如果有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裁决。2003年10月,万方农贸公司按期支付预付款10万元。
2004年1月,因当地发生禽流感,绿岛家禽养殖场的家禽被全数扑杀。万方农贸公司闻讯后通知绿岛家禽养殖场解除合同,要求对方返还预付款并承担违约责任。绿岛家禽养殖场认为:造成不能履行合同的原因是不可抗力所致,而非主观过错,不应承担违约责任;至于预付款,由于是万方农贸公司首先提出解除合同的,故无权要求返还。
万方农贸公司无奈,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合同、仲裁、诉讼等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 万方农贸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合同简要说明理由。
(2) 绿岛家禽养殖场可否免除不能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简要说明理由。
(3) 绿岛家禽养殖场是否应返还万方农贸公司预付款简要说明理由。
(4) 如绿岛家禽养殖场不服仲裁裁决而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否受理简要说明理由。
(5) 如万方农贸公司不经仲裁而直接向法院起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简答题]案情:2009年6月17日,受雇于某空调公司安装部门的王某在给客户安装空调的路途中被一车辆撞伤。王某撞伤后自费看病支付医疗费上万元。王某多次找到该车辆所有人孙某索赔,无果。无奈之下王某于2010年2月18日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误工费、医疗费共计12.5万元。
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指定了15日的举证期限,在此期间王某向法院提供了医疗单等证据。一审开庭时,王某又向法院提供了交通费用的发票。庭审调查中,被告孙某主张该证据已超过举证期限,而王某则解释说,迟延证据是因工作忙,未能及时递交,最后法官仍安排双方对该证据进行质证。经双方同意,法庭主持该案调解。在调解中,被告承认自己驾车失误;原告也承认,自己未尽到注意安全的义务,但双方最终未能达成调解协议。2010年4月9日,法院依据双方在调解中陈述的事实和情况,认定被告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次要责任;并根据相关证据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医院费共计8万元。王某当即表示将提起上诉。
2007年4月21日王某因病去世,王某之子小王于2007年5月28日向法院提起上诉;同时提出相关证明材料,要求法院确认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并顺延上诉期限,法院受理了小王的上诉并同意顺延上诉期限。
2007年8月1日二审法院作出判决:原审原告提供的医疗费用证据中数额不实,依据新的事实证据,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误工费、医疗费5万元。
问题:
1.请指出一审法院在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说明理由。
2.小王的上诉是否成立为什么
3.请评价二审法院的判决,并说明理由。
4.如王某就自己的医疗费索赔可以向谁主张为什么
[简答题]
案情:2006年6月17日,受雇于某空调公司安装部门的王某在给客户安装空调的路途中被一车辆撞伤。王某被撞伤后自费看病支付医疗费上万元。王某多次找到该车辆所有人孙某索赔,无果。无奈之下王某于2007年2月18日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误工费、医疗费共计 12.5万元。
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指定了15日的举证期限,在此期间王某向法院提供了医疗单等证据。一审开庭时,王某又向法院提供了交通费用的发票。庭审调查中,被告孙某主张该证据已超过举证期限,而王某则解释说,迟延证据是因工作忙,未能及时递交,最后法官仍安排双方对该证据进行质证。经双方同意,法庭主持该案调解。在调解中,被告承认自己驾车失误;原告也承认,自己未尽到注意安全的义务,但双方最终未能达成调解协议。2007年4月9日,法院依据双方在调解中陈述的事实和情况,认定被告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次要责任;同时根据相关证据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医院费共计8万元。王某当即表示提起上诉。
2007年4月21日王某因病去世,王某之子小王于2007年5月28日向法院提起上诉,同时提出相关证明材料,要求法院确认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并顺延上诉期限。法院受理了小王的上诉并同意顺延上诉期限。
2007年8月1日二审法院作出判决如下:原审原告提供的医疗费用证据中数额不实,依据新的事实证据,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误工费、医疗费5万元。
问题:
请评价二审法院的判决,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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