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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2-18 04:00:01

[单项选择]根据有关规定,结算备付金账户以( )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分别开立。
A. 基金
B. 基金管理人
C. 基金托管人
D.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联名

更多"根据有关规定,结算备付金账户以( )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的相关试题:

[单项选择]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单个企业年金计划通常最多可以开立()个证券账户。
A. 1
B. 5
C. 10
D. 15
[单项选择]根据有关规定,结算备付金账户以()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和深圳分公司分别设立。
A. 托管人和基金联名
B. 基金
C. 托管人
D. 管理人
[单项选择]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有关规定,证券公司申请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条件之一是证券公司最近年度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
A. 5亿元
B. 2亿元
C. 8亿元
D. 10亿元
[多项选择]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有关规定,证券公司申请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必须满足的条件包括(  )。
A. 最近年度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B. 最近年度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8亿元
C. 同时具有承销业务、外资股业务和网上证券委托业务资格
D. 具有15家以上的营业部,且布局合理
[单项选择]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的( )。
A. 应当就所设分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B. 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C. 无须另外向登记机关登记,申请营业执照
D. 应在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后的一段时间内,向登记机关登记,申请营业执照
[多项选择]依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执业守则》有关规定,基金销售人员应当依照()为投资者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
A. 基金合同
B. 招募说明书
C. 基金销售业务规则的规定
D.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
[单项选择]

以下形式具备法人资格的有()。
Ⅰ.有限责任公司
Ⅱ.股份有限公司
Ⅲ.分公司
Ⅳ.子公司


A. Ⅰ、Ⅱ、Ⅲ
B. Ⅰ、Ⅱ、Ⅳ
C. Ⅱ、Ⅲ、Ⅳ
D. Ⅰ、Ⅱ、Ⅲ、Ⅳ
[判断题]客户在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时,必须填写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的证券账户号码。( )
[判断题]甲有限责任公司下设两家分公司,按照有关规定,这两家分公司不得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 )
[简答题]案情:2010年4月,北京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分公司经理黄某与本单位副经理李某、销售科长郭某一起,将13万余元货款投入他们在深圳开办的一家美食城。该美食城因为经营管理不善亏损,货款无法收回。另外,李某在担任北京某汽车有限公司经销部副部长期间,从某公司收货款20万元,并提走2辆高级轿车。后李某将该公司欠该汽车公司的货款冲减了32万余元,从而将这20万元货款非法占有。2012年9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黄某、李某、郭某涉嫌挪用公款、贪污罪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三被告人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其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而构成挪用资金罪;对人民检察院指控李某非法占有该汽车公司20万元货款的行为,认定不构成贪污罪。后以挪用资金罪分别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至6个月不等的刑罚。一审宣判后,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2013年7月1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三被告人均系某汽车集团(国有企业)委派的干部,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13万余元进行营利活动,构成挪用公款罪;李某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身份,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于是撤销一审判决,分别改判黄某、李某、郭某有期徒刑3年、13年、1年。

一审法院能否改变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为什么?
一审法院能否对起诉涉及的部分内容不予认定?为什么?
一审法院能否将检察院指控李某的贪污犯罪部分退回人民检察院处理?为什么?


[简答题]案情:2006年4月,北京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分公司经理黄某与本单位副经理李某、销售科长郭某(三人均为某国有汽车集团委派)一起,将13万余元货款投入他们在深圳开办的一家美食城,该美食城因为经营管理不善亏损,货款无法收回。另外,李某在担任北京某汽车有限公司经销部副部长期间,从某公司收货款20万元,并提走2辆高级轿车。后李某将该公司欠该汽车公司的货款冲减了32万余元,从而将这20万元货款非法占有。
2008年9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黄某、李某、郭某涉嫌挪用公款、贪污罪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三被告人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其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而构成挪用资金罪;对人民检察院指控李某非法占有该汽车公司20万元货款的行为,认定不构成贪污罪。后以挪用资金罪分别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至6个月不等的刑罚。
一审宣判后,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2009年7月1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三被告人均系某汽车集团(国有企业)委派的干部,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13万余元进行营利活动,构成挪用公款罪;李某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身份,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于是撤销一审判决,分别改判黄某、李某、郭某有期徒刑3年、13年、1年。
问题:
本案的抗诉应当由哪个人民检察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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