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县城的某白酒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8月生产经营业务如下:
(1)进口仪器设备一台,国外买价64000元,运抵我国入关前支付的运费4200元,保险费3800元,入关后运抵企业所在地,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运费1600元,税额176元。
(2)外购食用酒精100吨,每吨不含税价8000元,取得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金额800000元,税额136000元。取得的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运费金额50000元,税额5500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装卸费30000元,税额1800元。 (3)销售粮食白酒60吨给某专卖店,每吨销售价格2600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4420元,共计应收含税销售额1825200元,由于专卖店提前支付价款,企业给予专卖店3%的销售折扣,实际收款1770444元,另外,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运费120000元,税额13200元。
(4)销售和业务(3)同品牌粮食白酒50吨给独立核算的全资子公司(销售公司),每吨售价20000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销售额共计1000000元,税额170000元。
(5)直接零售给消费者个人薯类白酒25吨,每吨售价33462元,并开具普通发票,共计取得含税销售额836550元。
(6)月末盘存时发现,由于管理不善当月购进的酒精被盗2.5吨,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作为损失转营业外支出处理。
(其他相关资料:关税税率12%,白酒消费税税率20%加0.5元/500克,上述业务涉及的相关票据均已通过主管税务机关比对认证) 该白酒生产企业自行计算8月应缴纳的各项税费如下:
A.进口设备应纳增值税=(64000+4200+3800+1600)×(1+12%)×17%=14013.44元
B.所抵扣的进项税额=136000+176+5500+1800+13200+14013.44=170689.44元
C.销项税额=(1770444+1000000+836550)×17%=613188.98元
D.损失酒精转出进项税额=2.5×8000×17%=3400元
某白酒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7月发生以下业务:
(1)向某烟酒专卖店销售粮食白酒20吨,开具普通发票,取得含税收入2000000元,另收取品牌使用费500000元,包装物租金200000元;
(2)提供100000元的原材料委托乙企业加工散装药酒1000公斤,收回时向乙企业支付不含增值税的加工费10000元,乙企业已代收代缴消费税;
(3)委托加工收回后将其中900公斤散装药酒继续加工成瓶装药酒1800瓶,以每瓶不含税售价100元通过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完毕;将剩余100公斤散装药酒作为福利分给职工,同类药酒的不含税销售价为每公斤150元。(说明:药酒的消费税税率为10%,白酒的消费税税率为20%加0.5元/500克)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本月甲企业向专卖店销售白酒应缴纳的消费税。
(2)计算乙企业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3)计算本月甲企业销售瓶装药酒应缴纳的消费税。
(4)计算本月甲企业分给职工散装药酒应缴纳的消费税。
某白酒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6月业务如下:
(1)向某烟酒专卖店销售粮食白酒30吨,开具普通发票,取得收入350万元。
(2)将外购价值6万元的黄酒委托乙企业加工散装药酒1000千克,收回时向乙企业支付不含增值税的加工费1万元,乙企业无同类产品售价,但已代收代缴消费税。
(3)委托加工收回后将其中700千克散装药酒继续加工成瓶装药酒1500瓶,与自产粮食白酒组成成套礼品盒对外销售,每套礼盒中含药酒2瓶,500克白酒2瓶,共出售750套礼盒,每套含税售价257.4元;将200千克散装药酒馈赠给相关单位;剩余100千克散装药酒作为福利分给职工。同类药酒的含税销售价为每千克150元。
已知:药酒的消费税税率为10%;白酒的消费税税率为20%,0.5元/500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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