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白酒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6月业务如下:
(1)向某烟酒专卖店销售粮食白酒30吨,开具普通发票,取得收入350万元。
(2)将外购价值6万元的黄酒委托乙企业加工散装药酒1000千克,收回时向乙企业支付不含增值税的加工费1万元,乙企业无同类产品售价,但已代收代缴消费税。
(3)委托加工收回后将其中700千克散装药酒继续加工成瓶装药酒1500瓶,与自产粮食白酒组成成套礼品盒对外销售,每套礼盒中含药酒2瓶,500克白酒2瓶,共出售750套礼盒,每套含税售价257.4元;将200千克散装药酒馈赠给相关单位;剩余100千克散装药酒作为福利分给职工。同类药酒的含税销售价为每千克150元。
已知:药酒的消费税税率为10%;白酒的消费税税率为20%,0.5元/500克。
某白酒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6月业务如下:
(1)向某烟酒专卖店销售粮食白酒30吨,开具普通发票,取得收入350万元。
(2)将外购价值6万元的黄酒委托乙企业加工散装药酒1000千克,收回时向乙企业支付不含增值税的加工费1万元,乙企业无同类产品售价,但已代收代缴消费税。
(3)委托加工收回后将其中700千克散装药酒继续加工成瓶装药酒1500瓶,与自产粮食白酒组成成套礼品盒对外销售,每套礼盒中含药酒2瓶,500克白酒2瓶,共出售750套礼盒,每套含税售价257.4元;将200千克散装药酒馈赠给相关单位;剩余100千克散装药酒作为福利分给职工。同类药酒的含税销售价为每千克150元。
已知:药酒的消费税税率为10%;白酒的消费税税率为20%,0.5元/500克。
某化妆品生产企业位于市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10月发生以下各项业务:
(1)从国外进口一批化妆品,成交价1380000元,相关费用20000元,支付货物进口后的保险费用20000元。在自海关运往单位的途中,因管理不善损失了35%的化妆品.已经申报了保险赔偿。该批化妆品全部用于继续生产A、B两种化妆品。
(2)以价值80000元的原材料委托市区内其他加工厂加工化妆品,支付加工费55000元,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受托方按规定代收代缴了税金。
(3)当月委托大成公司代销自产A化妆品,发出货物,不含税售价为1500000元。
(4)本月将成本为87000元的玉米运往某酒精加工厂(小规模纳税人)加工成酒精,加工后支付不含税加工费40000元,取得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该酒精加工厂未履行代收代缴消费税的义务,化妆品生产企业收回后全部用于连续生产化妆品。
(5)销售B化妆品21500件,不含税单价58元,发生运费支出2000元,装卸费支出500元,取得了运输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将1000件B化妆品用于公益性捐赠;购进材料,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额100000元、增值税税额17000元,该批材料月末未入库。
(6)与甲企业签订合作经营协议:以自有价值2000万元的房产使用权与甲企业合作经营景区酒店(房屋产权仍属公司所有),按照约定公司每月收取20万元的固定收入。
(7)从独立核算的水厂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720元,其中20%的自来水用于职工浴室。
(8)月底,因资金紧张,经与大成公司协商,大成公司同意就代销化妆品事宜提前支付50%的款项,大成公司已经将转账支票交付该企业。(本月取得的相关发票均在本月申请并通过认证,进口关税税率为20%;进口化妆品全部被生产车间领用生产化妆品,化妆品消费税税率30%;酒精消费税税率为5%)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位于县城的某农机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9月发生以下业务:
(1)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一批原材料,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50000元;另支付给运输企业运输费用1000元,取得运输企业开具的普通发票,原材料已入库。
(2)外购农机零配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200000元,本月生产领用价值110000元的农机零配件,另支付给运输企业(小规模纳税人)不含税运输费用8000元,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3)生产领用7月份外购的钢材一批,成本85000元,企业在建工程领用5月份外购的钢材一批,成本70000元,已抵扣进项税。
(4)销售农用机械一批,取得不含税销售额650000元,另收取包装费36000元。
(5)销售一批农机零部件,取得含税销售额98280元。
(6)提供农机维修业务,开具的普通发票上注明价税合计70200元。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在当月通过认证并在当月抵扣。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位于县城的某白酒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8月生产经营业务如下:
(1)进口仪器设备一台,国外买价64000元,运抵我国入关前支付的运费4200元,保险费3800元,入关后运抵企业所在地,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运费1600元,税额176元。
(2)外购食用酒精100吨,每吨不含税价8000元,取得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金额800000元,税额136000元。取得的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运费金额50000元,税额5500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装卸费30000元,税额1800元。 (3)销售粮食白酒60吨给某专卖店,每吨销售价格2600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4420元,共计应收含税销售额1825200元,由于专卖店提前支付价款,企业给予专卖店3%的销售折扣,实际收款1770444元,另外,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运费120000元,税额13200元。
(4)销售和业务(3)同品牌粮食白酒50吨给独立核算的全资子公司(销售公司),每吨售价20000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销售额共计1000000元,税额170000元。
(5)直接零售给消费者个人薯类白酒25吨,每吨售价33462元,并开具普通发票,共计取得含税销售额836550元。
(6)月末盘存时发现,由于管理不善当月购进的酒精被盗2.5吨,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作为损失转营业外支出处理。
(其他相关资料:关税税率12%,白酒消费税税率20%加0.5元/500克,上述业务涉及的相关票据均已通过主管税务机关比对认证) 该白酒生产企业自行计算8月应缴纳的各项税费如下:
A.进口设备应纳增值税=(64000+4200+3800+1600)×(1+12%)×17%=14013.44元
B.所抵扣的进项税额=136000+176+5500+1800+13200+14013.44=170689.44元
C.销项税额=(1770444+1000000+836550)×17%=613188.98元
D.损失酒精转出进项税额=2.5×8000×17%=3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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