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4月1日,BELLY有限责任公司与汇兴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单购销合同,BELLY有限责任公司为支付汇兴有限责任公司的货款,签发了实业银行西兴支行的转账支票一张,金额为人民币13万元。在没有记载收款人名称的情况下就交付了支票。
2005年4月13日,有人持一张大写与小写金额为人民币7万元的转账支票到紫奇有限责任公司购买彩色棉花。转账支票没有任何背书。
紫奇有限责任公司收下支票。2005年4月13日下午,在背书人与被背书人栏内盖下自己的印章作背书,并通过付款夏华银行复兴支行从BELLY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上划走人民币130万元,转入紫奇有限责任公司账户。
2005年4月25日,BELLY有限责任公司与夏华银行复兴支行对账时,发现账上存款少117万元。经核查发现,有一张转账支票已被改写,就是BELLY有限责任公司为支付汇兴有限责任公司货款而签发的那一张。
随后,BELLY有限责任公司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如下:
1、转账支票金额已被明显更改,请求确定该票据无效。
2、请求判令紫奇有限责任公司返还BELLY有限责任公司117万。
3、夏华银行复兴支行没有按规定严格审查,使BELLY有限责任公司遭到一定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问:
BELLY有限责任公司的利益应该得到保护么?
金泰戈斯有限责任公司、富丽商行和凯蕊有限责任公司三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经资产评估事务所的评估,金泰戈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自己的一幢工业用厂房所有权作价3000万出资,而当时同样的厂房市场价格约为9000万元。但是,当时其他股东为争取公司注册资金到位以及时取得公司登记,对金泰戈斯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价值没有提出异议。公司经营一年后因亏损被迫清算,债权人不能得到完全清偿,其律师在法庭主张该公司的股东应当承担清偿责任,但是各股东以承担有限责任为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
试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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