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甲公司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实现生产经营互补,2013年1月1日合并了乙公司。除特别注明外,产品销售价格均为不含增值税的公允价值。假定不考虑所得税的影响。有关资料如下:
(1)2013年1月1日,甲公司通过发行2000万股普通股(每股面值l元,市价为4.2元)取得了乙公司80%的股权,发行过程中支付券商手续费和佣金l00万元,并于当日开始对乙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实施控制。另以银行存款支付相关审计、法律等费用20万元人民币。
①合并前,甲、乙公司之问不存在任何关联方关系。
②2013年1月1日,乙公司除一或有负债和一项管理用设备的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不一致外,其他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同。合并日(或购买日)该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为50万元,账面价值为0;该管理用设备的账面价值为200万元,公允价值为300万元,预计尚可使用年限为10年,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无残值。2013年1月1日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账面价值的总额为8950万元。
上述或有负债为乙公司因产品质量诉讼案件而形成,至2013年12月31日,该诉讼案件已结案。
③乙公司2013年发生净亏损2000万元,除净亏损外,未发生其他影响所有者权益变动的交易或事项。
④2013年12月31日,甲公司对合并乙公司形成的商誉进行减值测试。在进行商誉减值测试时,甲公司将乙公司的所有资产认定为一个资产组,而且判断该资产组的所有可辨认资产不存在减值迹象。甲公司估计乙公司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为7540万元。
(2)2013年1月11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租赁协议,将一栋原自用办公楼出租给乙公司,租赁期开始日为协议签订日,年租金为100万元,租赁期为l0年。乙公司将租赁的资产作为办公使用。甲公司将该栋出租办公楼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并按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该办公楼租赁期开始日的公允价值为2000万元,2013年12月3113的公允价值为l800万元。甲公司该办公楼系2012年6月30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交付使用,其建造成本为18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20年,预计净残值为零。甲公司对所有固定资产按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
(3)2013
计算题:
1997年初,某国有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1996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其中,表中填报的产品销售收入700万元,减除成本、费用、税金后,利润总额为15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也是15万元。税务机关通知该企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所得税审计,否则税务机关将对其进行查账稽核。该企业便委托某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所得税审计。会计事务所经查账核实以下几项支出:
(1)企业职工总数70人,全年工资总额65万元,已列支,该省规定的计税工资标准为每月人均550元;
(2)企业按工资总额提取的职工福利费、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共114万元,已列支;
(3)企业通过希望工程基金会向贫困地区希望小学捐赠款20万元,已列支;
(4)企业全年发生业务招待费8万元,已列支。
要求:
请按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对该企业超过准予列支标准的项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分项进行调整,然后计算应纳所得税税额(设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本题5分)
某公司是1997年成立的从事邮电通讯业的国有企业,当年获利10万元。1998年实现营业收入860万元,营业成本320万元,税金及附加35万元,投资收益6万元(其中国库券利息收入4万元,金融债券利息收入2万元),营业外收入20万元,营业外支出85万元(包括赞助某协会80万元;因支付某人咨询费2万元代扣个人所得税后未缴纳而被税务机关罚款3万元),管理费用280万元,财务费用150万元。该公司申报1998年企业所得税是:
应纳税所得额=860-320-35+6+20-85-280-150=16(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16×33%=5.28(万元)
要求:
请分析该公司计算的1998年应纳企业所得税是否正确。如不正确请指出错误之处,并正确计算应纳企业所得税。同时请指出税务机关罚款是否适当,如果处罚不当请指出不当之处,并提出公司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可以采取的办法。
1996年7月、10月及1997年1月,当时任河南省偃师市建筑材料公司(属于国有企业)经理的郝某伙同该公司两位副经理预谋后,未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和汇报,私自做出决定,3次从该公司财务处分别取出现金16000元、25000元、28000元,以补发1996年职工工资和奖金的名义,采用发红包的形式将上述款额按职工贡献大小分于本公司全体职工。
1997年4月份,偃师市建筑材料公司与偃师市机电化轻公司合并前夕,郝某和该公司两位副经理因嫌两公司合并后,其公司以前所积累的资金因而归为两公司所有私分,即又和副经理预谋后,从本公司财务上分数次取出现金91039.63元,又采用发红包形式以补发1996年职工工资和发放奖金的名义,按贡献大小将此款分于本公司所有职工。其中郝某和两位副经理各分得19000元。
【问题】对本案被告人郝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甲、乙公司均为境内上市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均为25%,甲公司所得税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法定盈余公积的计提比例为10%。甲公司其他有关资料如下:
(1)2009年1月1日,甲公司以303万元的价格购买乙公司10%的股份,作为长期股权投资,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括乙公司已宣告但尚未支付的现金股利3万元和10万元的相关税费。取得投资时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3000万元。
2009年5月3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支付的上述现金股利3万元,存入银行。
2009年度,乙公司实现净利润600万元。
(2)2010年1月8日,甲公司以400万元的价格购买乙公司20%的股份,改用权益法核算此项投资,2010年1月8日乙公司的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3800万元(假设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同)。
(3)乙公司2010年实现净利润600万元。甲公司对乙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在2010年年末的预计可收回金额为850万元。
(4)2011年8月甲公司以900万元出售对乙公司的投资。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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