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县城的某筷子生产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8年4月份发生以下业务:
(1)月初进口一批优质红木用于生产红木工艺筷子,成交价折合人民币20万元,另向境外支付包装材料和包装劳务费用合计折合人民币1万元,支付运抵我国海关前的运杂费和保险费折合人民币2万元。企业按规定缴纳了关税、进口增值税并取得了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为将货物从海关运往企业所在地,企业支付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和其他杂费共计5万元,尚未取得货运发票。
(2)委托某商场代销红木工艺筷子5000套,双方约定,待5000套全部售出并取得代销清单后,企业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商场。本月底尚未收到代销清单,但已收到其中的3000套的不含税货款30万元。
(3)将红木工艺筷子4000套按100元/套的不含税价格赊销给某代理商,双方约定,下个月的25日付款,届时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将自产红木工艺筷子1000套在展销会上作为样品,在展销会结束后无偿赠送给参展的其他客商。
(5)向林业生产者收购一批白桦木原木用以生产木制一次性筷子,给林业生产者开具了经主管税收机关批准使用的农产品收购凭证,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合计为50万元,收购款已支付。该批原木通过铁路运往企业所在地,企业支付运输费5万元,建设基金1万元,装卸费1万元,保险费1.5万元,有关费用已在货运发票上分别注明。
(6)将成本为20万元的原木移送给位于某市市区的一加工企业,委托其加工成木制一次性筷子,木月收回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加工费及辅料费金额共计5万元。本月将其全部直接用于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40万元。
(7)外购低值易耗品、自来水、电力,支付含税价款合计6万元,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
(8)销售本企业已使用了半年的某台机器设备,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1万元。购买该设备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20万元,本月账面净值为19万元。
(说明:
①该筷子生产企业2008年未列入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试点单位;
②假设红木的进口关税税率为35%;
③木制一次性筷子的消费税税率为5%;
④月初增值税上期留抵进项税额为0;
⑤本月取得的合法票据均在本月认证并申报抵扣)
计算题:
甲企业系工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33%。销售单价除特别说明外,均为不含增值税价格。甲公司2008年10月发生以下业务(均为主营业务):
(1)10月1日,向A企业销售商品一批,价款为600000元,该商品成本为450000元,当日收到货款。同时与A企业签订协议,将该商品融资租回。
(2)10月10日,销售一批商品给B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中售价为400000元,实际成本为300000元,甲企业已确认收入,货款尚未收到。货到后B企业发现商品质量不合格,要求在价格上给予5%的折让,10月12日甲企业同意并办理了有关手续和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3)10月18日,向C企业销售一批商品,以托收承付结算方式进行结算。该批商品的成本为200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售价300000元。甲公司在销售时已办妥托收手续后,得知C企业资金周转发生暂时困难,难以及时支付货款。
(4)10月25日与D企业达成协议,甲公司允许D企业经营其连锁店。协议规定,甲企业共向D企业收取特许权费1000000元,其中,提供家具、柜台等收费400000元(含增值税),这些家具、柜台成本为270000元;提供初始服务,如帮助选址、培训人员、广告等收费600000元(不考虑相关税费),发生成本500000元。假定款项在协议开始时一次付清。
要求:根据上述业务编制相关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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