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4月18日,甲、乙等10位发起人以发起方式设立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董事会共有王某、张某、李某、赵某、刘某、孙某6位董事。2006年5月12日,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选聘经理,董事王某、李某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王某书面委托监事陈某代为出席。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一致通过决议聘任周某为公司经理。
2008年5月,公司成功发行3年期公司债券1000万元,1年期公司债券500万元。2010年9月1日,公司的净资产为人民币6000万元。2010年9月2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讨论再次发行公司债券事宜,出席会议的股东一致同意本年度再次发行1年期公司债券1000万元。
2010年10月20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资产出售事宜,除股东甲投了反对票外,其他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均投了赞成票。会议结束后,甲要求公司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被公司拒绝。
要求:
根据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王某书面委托监事陈某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董事会聘任周某为公司经理的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公司是否符合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并说明理由。
(4)公司拒绝收购甲持有的股份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M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M公司)2006年至2007年对N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N公司)投资业务的有关资料如下:
(1)2006年1月1日,M公司以银行存款2000万元购入N公司20%的股份,另支付相关税费10万元。M公司对N公司的财务和经营决策具有重大影响,并准备长期持有该股份。2006年1月1日,N公司的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9150万元。
(2)2006年5月1日,N公司宣告分派2005年度利润100万元。
(3)2006年6月10日,M公司收到N公司分派的现金股利。
(4)2006年度,N公司实现净利润400万元,2006年初,N公司一台营销部门用的设备公允价值为800万元,账面价值为600万元,截至2006年初,固定资产的预计尚可使用年限为10年,净残值为零,按照直线法计提折旧。
(5)2007年5月2日,N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于2007年4月1日提出的200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为:按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按净利润的5%提取法定公益金;不分配现金股利。该利润分配方案于当日对外公布。N公司董事会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方案为:按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按净利润的5%提取法定公益金;分配现金股利100万元。
(6)2007年,N公司发生净亏损500万元。
(7)2007年12月31日,由于N公司当年发生亏损,M公司对N公司投资的预计可收回金额降至1790.8万元。
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甲公司董事会于2000年6月18日召开会议,出席该次董事会的董事一致通过配股的提案,并于同月19日发出公告,通知于7月22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专项通过该提案。在如期举行的临时股东大会上,出席该次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所代表的股权数为9980万股,以该股权数的100%的赞成票通过配股议案。此外,根据乙企业的提议,该次股东大会在公告列明的事项之外,临时增加了一项增选公司董事议案,以6988万股赞成,2992万股反对的多数票通过了增选1名董事的决议。
(4)甲公司于1999年7月为其一控股子公司向银行贷款200万元提供担保;于2000年3月因一项标的额为100万元的设备购销合同纠纷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诉讼截止配股申请材料提交时,仍在进行中。
要求:
(1)根据上述要点(1)所述内容,甲公司经历的会计年度、净资产收益率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配股条件?并说明理由。
(2)根据上述要点(2)所述内容,甲公司拟订的配股比例、配售对象、配售价格区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3)根据上述要点(3)所述内容,甲公司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时间、股东大会通过的增选公司董事的议案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4)根据上述要点(4)所述内容,甲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和正在进行的诉讼事项是否对本次配股的批准构成实质性障碍?为什么?
2006年12月15日,A、B、C共同投资设立,甲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4000000元,A、B、C持股比例分别为60%,25%和15%。甲公司已如期收到各投资者一次缴足的款项。2007年2月12日,甲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普通股20000000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5元,股款100000000元已全部收到,不考虑发行过程中的税费等因素。
要求:作出甲股份有限公司的账务处理。
2006年8月,某市4家企业拟发起成立一家从事高新技术开发的大新股份有限公司,资本总额为400万元,4家发起企业认购125万元(每股1元),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股。2006年10月,发起人中的3家企业以现金认购了70万元的股份,另一家企业则以其非专利技术入股,作价180万元。2006年11月,社会认股人缴纳股款200万元,发起人以大新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申请银行抵押贷款75万元,从而募足了股款。2006年12月,在A市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主持下,召开了大新股份有限公司的创立大会,做出建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决定。
请问:依据我国《公司法》,大新股份公司有限公司的成立有哪些不合法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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