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上市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所得税核算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税率25%,2011年的财务会计报告于2012年4月30日经批准对外报出,2011年所得税汇算清缴于2012年4月30日完成。该公司按净利润的10%计提法定盈余公积,提取法定盈余公积之后,不再作其他分配。自2012年1月1日至4月30日财务报表公布日之前发生如下事项。
(1)甲公司2012年2月10日收到东大公司退货的产品以及退回的增值税发票联、抵扣联。该业务系甲公司2011年11月1日销售给东大公司产品一批,价款150万元,增值税税率17%,产品成本105万元,东大公司验收货物时发现不符合合同要求需要退货,甲公司收到东大公司的通知后希望再与东大公司协商,因此甲公司编制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时,仍确认了收入,将此应收账款175.5万元(含增值税)列入资产负债表应收账款项目,对此项应收账款于年末按5%计提了坏账准备。
(2)甲公司于2012年3月10日收到中熙公司的通知,中熙公司已进行破产清算,无力偿还所欠部分货款,预计甲公司可收回应收账款的40%。假定税务部门尚未批准税前扣除。该业务系甲公司2011年3月销售给中熙公司一批产品,价款为135万元(含增值税额),中熙公司于3月份收到所购物资并验收入库。按合同规定中熙公司应于收到所购物资后一个月内付款。由于中熙公司财务状况不佳,面临破产,至2011年12月31日仍未付款。甲公司为该项应收账款提取坏账准备21万元。
(3)2012年3月27日,经法庭一审判决,甲公司需要赔偿中华公司经济损失90万元。甲公司不再上诉,并且已经支付。该业务系甲公司与中华公司签订供销合同,合同规定甲公司在2011年9月供应给中华公司一批货物,由于甲公司未能按照合同发货,致使中华公司发生重大经济损失。中华公司通过法律要求甲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50万元,该诉讼案在12月31日尚未判决,甲公司已确认预计负债60万元。
(4)2012年3月7日,甲公司得知债务人北华公司2012年2月7日由于火灾发生重大损失,甲公司的应收账款有80%收不回来。该业务系甲公司2011年12月销售商品一批给北华公司,价款300万元,增值税税率17%,产品成本200万元。在2011年12月31日债务人
A.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5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5.5贷:应收账款175.5
B. 借:库存商品105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05
C. 借:坏账准备8.78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8.78
D.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11.03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9.06递延所得税资产1.97
甲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主要从事家用电器的生产和销售,产品销售价格为公允价格。2013年度,甲公司有关销售业务及其会计处理如下:
(1)2013年6月3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销售合同,以800万元价格向乙公司销售,一批A产品;同时签订补充合同,约定于2013年11月31日以810万元的价格将该批A产品购回。A产品并未发出,款项已于当日收存银行。该批A产品成本为650万元。11月31日,甲公司从乙公司购回该批A产品,同时支付有关款项。
(2)甲公司为推销新研发成功的B产品,承诺购买该新产品的客户均有6个月的试用期,如客户试用不满意,可无条件退货,2013年12月1日,B产品已交付买方,售价为100万元,实际成本为90万元。2013年12月31日,货款100万元尚未收到。
(3)2013年12月1日,甲公司委托丙公司销售C产品1000台,商品已经发出,每台成本为0.4万元。合同约定:甲公司委托丙公司按每台0.6万元的价格对外销售C产品,并按销售价格的10%向丙公司支付手续费。2013年12月31日,甲公司收到丙公司交来的代销清单,代销清单列明已销售代销的C产品500台。
(4)2013年12月31日,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销售合同,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具有融资性质)向丁公司销售一批D产品,合同约定销售价格是4000万元,从2013年12月31日起分5年于次年的12月31日等额收取。该批D产品的成本为3000万元。如果采用现销方式,该批D产品销售价格为3400万元。甲公司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未实现融资收益,假定年实际利率为6%,发出商品时,其有关的增值税纳税业务尚未发生,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发生有关增值税纳税义务。
(5)2013年12月31日,为进行E产品的促销,甲公司规定每满200元积10分,不足200元部分不积分,积分可在一年内兑换成与积分等值的商品。戊公司购买了售价为585万元(含增值税85万元)、成本为400万元的E产品,预计戊公司将在有效期内兑换全部积分。款项已经收到。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ABC有限公司位于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属于高新技术企业(2012年12月已通过相关部门的重新认定,获得了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从事电子设备研发、生产、销售、技术服务。2015年4月,诚信税务师事务所受托对该公司2014年度及2015年1季度的纳税情况进行审核,获得下列资料:1.2014年度相关资料
(1)基本情况:2014年度公司取得含税收入5850万元,实现利润850万元,纳税调增项目为:业务招待费17.2万元,纳税调减项目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5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850+17.2-500=367.2万元,企业已缴企业所得税367.2×25%=91.8万元。
(2)具体涉税问题:
①在审查有关账目时,发现每个季度末“财务费用”借方都有一笔红字冲转,经调查核实,该公司2014年向各地销售电子设备,部分购买方没有及时付款,ABC公司向欠款的购买方按季收取所欠贷款的利息,全年合计14万元,企业每季账务处理为:借:银行贷款3.5贷:账务费用3.5
②2014年5月,以公司自己生产制造的电子设备180万元(不含税销售价)对外投资。该公司财务部门将该批电子设备按其生产成本116万元全部结转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企业账务处理为:借:长期股权投资116贷:库存商品116
③公司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了业务招待费43万元,以及符合条件的新产品研究开发费用500万元;在“销售费用”中列支了广告费700万元、业务宣传费50万元(2013年累计未抵扣完的广告费120万元)。
2.2015第一季度相关材料
(1)1月18日为了奖励公司研发部门李某,兑现年终奖,奖励给李某价值18万元的小汽车一辆,产权办理在李某名下,企业账务处理为:借:管理费用-研发费18贷:银行存款18李某每月工资1万元,已按税法规定代扣了个人所得税。公司规定有关年终奖涉及税款均由公司替员工负担。
(2)2月8日,企业将一台旧设备处置,取得含税收入50万元。该设备于2008年购进,原值49万元,已提折旧9万元。企业账务处理为:借:固定资产清理40累计折旧9贷:固定资产49借:银行存款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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