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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27 19:00:01

[判断题]中国公民郑某(男)与中国公民王某(女)1996年在中国结婚。1998年郑某到美国留学。2000年10月,郑某在美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美国法院受理了案件,并向王某送达了传票。2001年2月,王某向中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虽然郑某已在美国法院提请离婚诉讼,美国法院已受理了案件,但是中国法院仍能受理王某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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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中国公民王华石与中国公民付春花1987年在北京结婚,1989年生有一子。1990年,王华石自费到美国留学,1996年获得博士学位,后在加拿大安大略省一家公司找到工作。1997年8月,王华石以夫妻长期分居为由在加拿大安大略省多伦多提起离婚诉讼,离婚诉状由王华石的代理律师邮寄送达付春花。王华石在离婚诉状中隐瞒了他与付春花生有一子的事实,以逃避应承担的抚养费。在王华石赴美学习的6年多时间里,付春花既要工作,又要抚养孩子,伺候老人。付春花还考虑到丈夫在外求学不易,节衣缩食,常给丈夫买些衣物寄去。没想到,王华石学有所成,就一脚蹬了她们母子俩。付春花在经过一番咨询后,在北京市某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王华石的代理律师通过邮寄的方式向付春花送达传票,该传票在我国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为什么?
[简答题]中国公民夏某(男)与中国公民冯某(女)1997年在沈阳结婚。婚后夏某自费到加拿大留学,2001年获得硕士学位,后在美国纽约州一家公司找到工作。2002年8月,夏某以夫妻长期分居为由在纽约州提起离婚诉讼,离婚诉状由夏某的代理律师邮寄送达冯某。冯某在经过一番咨询后,在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纽约州法院已经受理夏某离婚诉讼后,我国法院能否受理冯某的离婚诉讼?
[简答题]中国公民析某与中国公民曹某1944年在中国结婚,婚后生育二女。曹某1949年去台湾,1991年加入美国箱。双方分离后。常有通讯联系。忻某1975年赶荧与曹某共同生活。1984年以后,曹某每年回国一次,并购买、翻建了三套住宅。1989年,忻某与曹某在美国发生矛盾,曹某独自来中国井与一妇女同居。忻某知道这一情况后,要求曹某与同居妇女断绝关系。曹不听,反到美国法院起诉离婚并获准。1991年3月。曹某又来道中国,于8月17日与原同居妇女到宁技市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记处办理了婚姻登记。1991年12月14g,忻某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挺起诉讼,要求与曹浆离婚,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要求判令曹某支付生活费和抚养费。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否能受理这一离婚案件?说明理由。
[简答题]中国公民忻XX与中国公民曹XX1944年在中国结婚,婚后生育二女。曹XX1949年去台湾,1991年加入美国籍。双方分离后,常有通讯联系。忻XX1975年赴美与曹XX共同生活。1984年以后,曹XX每年回国一次,并购买、翻建了三套住宅。1989年,忻XX与XX曹在美国发生矛盾,曹XX独自来中国并与一妇女同居。忻XX知道这一情况后,要求曹XX与同居妇女断绝关系。曹不听,反到美国法院起诉离婚并获准。1991年3月,曹XX又来道中国,于8月17日与原同居妇女到宁波市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记处办理了婚姻登记。1991年12月14日,忻XX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曹XX离婚,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要求判令曹XX支付生活费和抚养费。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否能受理这一离婚案件?为什么?
[简答题]中国公民忻××与中国公民曹××1944年在中国结婚,婚后生育二女。曹××1949年去台湾,1957年去美国,1991年加入美国籍。双方分离后,常有通讯联系,忻××1975年赴美与曹××共同生活。1984年后,曹××每年回国一次,并购买、翻建了三套住宅。1989年,忻××与曹××在美国发生矛盾,曹××独自来中国与一妇女同居。忻××要求曹××与同居妇女断绝关系,曹不听,反到美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获得离婚判决。1991年3月,曹××又来中国,于8月17日与原同居妇女到宁波市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结婚登记。1991年12月14日,忻××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曹××离婚,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要求判令被告支付生活费和扶养费。中国法院对本案有无管辖权?
[简答题]中国公民沈某(男)与中国公民梁某(女)1939年在中国结婚,婚后生育二女。沈某1949年去台湾,1988年加入加拿大国籍。双方分离后,常有通讯联系。梁某1975年赴加与沈某共同生活。1984年以后,沈某每年回国一次,并购买、翻建了三套住宅。1989年,梁某与沈某在美国发生矛盾,沈某独自来中国并与一妇女同居。梁某知道这一情况后,要求沈某与同居妇女断绝关系。曹不听,反到加国法院起诉离婚并获准。1991年3月,沈某又来道中国,于8月17日与原同居妇女到绍兴市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记处办理了婚姻登记。1991年12月14日,梁某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沈某离婚,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要求判令沈某支付生活费和抚养费。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是否具有管辖权?说明理由。
[简答题]

霍女士与吴先生于1995年登记结婚,1997年女儿吴小君出生。2000年,霍女士与吴先生先后到南非经商。在此期间,女儿吴小君留在国内交由吴先生的父母照顾。2002年,霍女士与吴先生离婚,双方协议女儿由吴先生抚养。2006年,吴先生在南非死亡,霍女士遂要求吴先生的父母将女儿交由自己抚养照顾,但遭拒绝。
吴先生的父母认为:吴小君出生后,一直由他们抚养照顾,而霍女士在2003年再婚后就没有再尽过抚养义务。对于孩子由谁抚养,应当从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出发。孩子从小跟随他们生活至今,早已习惯。如果现在强行变更抚养权,让孩子随霍女士去南非重新生活,对于孩子的成长没有任何好处。另外,吴小君年满10周岁,已具有相当的识别能力,其与霍女士的感情非常疏远,不可能与霍女士共同生活。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出发,应考虑其个人意愿,而不应强迫其与不喜欢的人共同生活。此外,吴先生在2003年也已与贾女士再婚。再婚之后,霍女士也没有再尽过抚养义务。如今吴先生虽已过世,但孩子还有继母贾女士,孩子的第一顺序监护人应该是贾女士。为此,霍女士前来咨询女儿吴小君的抚养权问题。请根据案例回答以下问题:

吴小君应当由谁抚养?
[单项选择]2000年在中国基本消灭的疾病是()
A. 急性脊髓炎
B. 脊髓灰质炎
C. 格林-巴利综合征
D. 重症肌无力
E. 急性多发性肌炎
[简答题]

李某(男)系独生子与赵某于2000年结婚,结婚后李某的父母赠给李某个人一套房屋由李某与赵某共同居住。2005年赵某父母因病去世无遗嘱,留有一套房屋,由赵某继承。2006年8月李某父亲去世,分得遗产100000元,2007年12月李某与赵某离婚。双方有一个10个月的男孩。李某主张要孩子,赵某不同意。
问:财产应如何分割?孩子归谁?法律依据是什么?


[单项选择]北京大学的研究报告估算出从1981年—2000年20年中国每年的碳汇量为1.9亿—2.6亿吨,占中国碳排放量的()
A. 25—35%
B. 27—35%
C. 28—38%
D. 2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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