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1850年普鲁士颁布了钦定宪法,规定)国王人身不可侵犯……国王有宣战、媾和及与外国订立其他条约之权。立法权由国王与两院(上议院与下议院)共同行使之。财政法案和国家预算应首先提交下院;国家预算上院可以全部通过或者全部否决……凡经任何一院或国王否决的法律草案,不能在同样会议上重新提出……。
——引自《德国史文献》
材料二:普鲁士资产阶级建立了进步党,他们在议会讨论军费预算时进行反对,使预算未获通过。1861年,新即位的威廉一世解散了议会。但是,新选出的议会再次否决了军费预算。这时,威廉一世任命俾斯麦为宰相兼外交大臣。……俾斯麦违背宪法规定,无视议会决议,强制进行兵制改革和使用军费开支,从而与议会中以进步党为代表的反对派发生了尖锐冲突,这就是德国历史上的“宪法纠纷”。直到萨多瓦战役那一天,议会进行改选,拥护俾斯麦的保守派获得多数,进步党失去优势。
——引自刘宗绪主编的《世界近代史》
材料一:(1850年普鲁士颁布了钦定宪法,规定)国王人身不可侵犯……国王有宣战、媾和及与外国订立其他条约之权。立法权由国王与两院(上议院与下议院)共同行使之。财政法案和国家预算应首先提交下院;国家预算上院可以全部通过或者全部否决……凡经任何一院或国王否决的法律草案,不能在同样会议上重新提出……。
——引自《德国史文献》
材料二:普鲁士资产阶级建立了进步党,他们在议会讨论军费预算时进行反对,使预算未获通过。1861年,新即位的威廉一世解散了议会。但是,新选出的议会再次否决了军费预算。这时,威廉一世任命俾斯麦为宰相兼外交大臣。……俾斯麦违背宪法规定,无视议会决议,强制进行兵制改革和使用军费开支,从而与议会中以进步党为代表的反对派发生了尖锐冲突,这就是德国历史上的“宪法纠纷”。直到萨多瓦战役那一天,议会进行改选,拥护俾斯麦的保守派获得多数,进步党失去优势。
——引自刘宗绪主编的《世界近代史》
材料一:(1850年普鲁士颁布了钦定宪法,规定)国王人身不可侵犯……国王有宣战、媾和及与外国订立其他条约之权。立法权由国王与两院(上议院与下议院)共同行使之。财政法案和国家预算应首先提交下院;国家预算上院可以全部通过或者全部否决……凡经任何一院或国王否决的法律草案,不能在同样会议上重新提出……。
——引自《德国史文献》
材料二:普鲁士资产阶级建立了进步党,他们在议会讨论军费预算时进行反对,使预算未获通过。1861年,新即位的威廉一世解散了议会。但是,新选出的议会再次否决了军费预算。这时,威廉一世任命俾斯麦为宰相兼外交大臣。……俾斯麦违背宪法规定,无视议会决议,强制进行兵制改革和使用军费开支,从而与议会中以进步党为代表的反对派发生了尖锐冲突,这就是德国历史上的“宪法纠纷”。直到萨多瓦战役那一天,议会进行改选,拥护俾斯麦的保守派获得多数,进步党失去优势。
——引自刘宗绪主编的《世界近代史》
阅读下列材料:
材料一
1908年,清政府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包括正文14条和“臣民权利义务”“议院法要领”“选举法要领”三个附录。规定皇权“神圣尊严,不可侵犯”,皇帝“统治国家之大权,凡立法、行政、司法皆总揽”。第三条规定:“钦定颁行法律及发交议案之权。凡法律虽经议院议决,而未奉诏命批准者,不能见诸施行。”第五条规定:“用人之权,操之君上,而大臣辅弼之,议院不得干预。”
——摘自岳麓版普通高中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历史必修Ⅰ》
材料二
1.凡未经国会同意,以国王权威停止法律或停止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
2.近来以国王权威擅自废除法律或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
4.凡未经国会准许,借口国王特权,为国王而征收,或供国王使用而征收金钱,超出国会准许之时限或方式者,皆为非法。
6.除经国会同意外,平时在本国内征募或维持常备军,皆属违法。
8.国会议员之选举应是自由的。
9.国会内之演说自由、辩论或议事之自由,不应在国会以外之任何法院或任何地方,受到弹劾或讯问。
10.不应要求过多之保释金,亦不应强课过分之罚款,更不应滥施残酷非常之刑罚。
11.陪审官应予正式记名列表并陈报之,凡审理叛国犯案件之陪审官应为自由世袭地领有人。
13.为伸雪一切诉冤,并为修正、加强与维护法律起见,国会应时常集会。
──摘自蒋相泽主编《世界通史资料选辑·近代部分》上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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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下列材料:
材料一
1908年,清政府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包括正文14条和“臣民权利义务”“议院法要领”“选举法要领”三个附录。规定皇权“神圣尊严,不可侵犯”,皇帝“统治国家之大权,凡立法、行政、司法皆总揽”。第三条规定:“钦定颁行法律及发交议案之权。凡法律虽经议院议决,而未奉诏命批准者,不能见诸施行。”第五条规定:“用人之权,操之君上,而大臣辅弼之,议院不得干预。”
——摘自岳麓版普通高中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历史必修Ⅰ》
材料二
1.凡未经国会同意,以国王权威停止法律或停止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
2.近来以国王权威擅自废除法律或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
4.凡未经国会准许,借口国王特权,为国王而征收,或供国王使用而征收金钱,超出国会准许之时限或方式者,皆为非法。
6.除经国会同意外,平时在本国内征募或维持常备军,皆属违法。
8.国会议员之选举应是自由的。
9.国会内之演说自由、辩论或议事之自由,不应在国会以外之任何法院或任何地方,受到弹劾或讯问。
10.不应要求过多之保释金,亦不应强课过分之罚款,更不应滥施残酷非常之刑罚。
11.陪审官应予正式记名列表并陈报之,凡审理叛国犯案件之陪审官应为自由世袭地领有人。
13.为伸雪一切诉冤,并为修正、加强与维护法律起见,国会应时常集会。
──摘自蒋相泽主编《世界通史资料选辑·近代部分》上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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