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设单位与A市政工程公司(简称A公司)签订管涵总承包合同,管涵总长800m,A公司将工程全部分包给B工程公司(简称B公司),并提取了5%的管理费。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分包合同中约定:
(1)出现争议后通过仲裁解决。
(2)B公司在施工工地发生安全事故后,应赔偿A公司合同总价的0.5%作为补偿。
B公司采用放坡开挖基槽再施工管涵的施工方法。施工期间A公司派驻现场安全员发现某段基槽土层松软,有失稳迹象,随即要求B公司在此段基槽及时设置板桩临时支撑。但B公司以工期紧及现有板桩长度较短为由,决定在开挖基槽2m深后再设置支撑,且加快基槽开挖施工进度,结果发生基槽局部坍塌,造成一名工人重伤。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时,发现B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责令其停工,A公司随后向B公司下达了终止分包合同通知书,B公司以合同经双方自愿签订为由诉至人民法院,要求A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或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某市政工程的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已获监理工程师批准。施工进度计划已经达成一致意见。合同规定由于建设单位责任造成施工窝工时,窝工费用按原人工费、机械台班费的60%计算。
在专用条款中,明确6级以上(含6级)大风、大雨、大雪、地震等自然灾害按不可抗力因素处理,发生的费用由承包方自行承担。工程师应在收到索赔报告之日起28d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索赔报告送达之日起28d后视为索赔已经被确认。
根据双方商定,人工费定额为30元/工日,机械台班费为1000元/台班。由于进出场的机械设备较大(特重交通),施工单位修建了进场道路,采用的是水泥混凝土路面。
建筑公司在履行施工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以下事件:
事件一:基坑开挖后发现地下情况和发包商提供的地质资料不符,有古河道,须将河道中的淤泥清除并对地基进行二次处理。为此,业主以书面形式通知施工单位停工10d,窝工费用合计为3000元。
事件二:2015年5月18日发生6级大风,一直到2015年5月21日开始施工,造成20人窝工。
事件三:2015年5月21日应现场监理人要求,用30个工日修复因大雨冲坏的永久道路。
事件四:2015年5月27日因租赁的挖掘机大修,挖掘工作停工2d,造成人员窝工10个工日。
事件五:2015年5月29日,因外部供电故障,使工期延误2d,造成20人窝工,2台施工机械窝工。
事件六: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因业主提供的图纸存在问题,停工3d进行设计变更,造成人员窝工60个工日,机械窝工9个台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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