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3月5日,A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B银行签订借款合同。该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总额为2亿元;借款期限为2年6个月;借款利率为年利率5.8%,2年6个月应付利息在发放借款之日预先一次从借款本金中扣除;借款期满时一次全额归还所借款项;借款用途为用于S房地产项目(以下简称S项目)开发建设;A公司应当按季向B银行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和借款资金使用情况;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按借款总额支付1%的违约金。
在A公司与B银行签订上述借款合同的同时,B银行与A公司和C公司分别签订了抵押合同和保证合同。B银行与A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约定:A公司以正在建造的S项目作为抵押,如果A公司不能按时偿还借款或不能承担违约责任,B银行有权用抵押的S项目变现受偿。B银行与C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约定:如果A公司不能按时偿还借款或不能承担违约责任,而用A公司抵押的S项目变现受偿后仍不足以补偿B银行遭受的损失时,C公司保证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B银行依照约定于2000年3月6日向A公司发放借款,并从发放的借款本金中扣除了2年6个月的借款利息。2001年4月5日,B银行从A公司提供的相关财务会计资料中发现A公司将借款资金挪作他用,遂要求A公司予以纠正,A公司以借款资金应当由自己自行支配为由未予纠正。同年5月,B银行通知A公司,要求A公司提前偿还借款,A公司以借款尚未到期为由拒绝偿还借款。同年8月,B银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借款合同,并要求A公司提前偿还借款,将用于抵押的S项目变现受偿,同时要求C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经查:A公司实际投入C项目的资金为3800万元,挪用资金15000万元;S项目经评估后的可变现价值为3500万元;S项目建设取得了一切合法的批准手续,但在抵押时未办理抵押登记。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买卖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Ⅰ.A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5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Ⅱ.B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5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万美元
Ⅲ.基金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30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Ⅳ.国债及债券回购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万手或者交易金额不低1000万元人民币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买卖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Ⅰ.A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5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Ⅱ.B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5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万美元
Ⅲ.基金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30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Ⅳ.国债及债券回购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万手,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2014年3月,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世界知名农产品及大宗商品贸易集团荷兰奈德拉公司签署协议,以超过10亿美元的价格并购奈德拉公司51%的股权,成为迄今中国粮油行业最大规模的国际并购案。同时,中粮集团获得了奈德拉公司部分专利、商标、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的使用权。该并购行为有利于()
①推动对外贸易平衡发展,打造自主品牌
②实施引进来战略,提高利用外资综合优势
③实施走出去战略,增强国际化经营能力
④获得科技竞争优势,扩大国际市场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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