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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0-13 19:33:05

[单项选择]张某和王某双方约定,张某将自己的一套房屋卖给王某,该房屋位于甲地,张某的住所在乙地,王某的住所在丙地。双方在合同中未就合同履行地作出约定,也未达成补充协议,则交付房屋的履行地为()。
A. 甲地
B. 乙地
C. 丙地
D. 丁地

更多"张某和王某双方约定,张某将自己的一套房屋卖给王某,该房屋位于甲地,张某"的相关试题:

[简答题]林先生与王某经协商签订《房屋转让合同书》,约定:王某将一套房屋卖给林先生,林先生支付给王某房款20万元,违约金1万元。合同签订后,林先生当即将所有房款交付王某,但到了合同规定的期限,王某仍未将房子交付。于是,林先生将王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王某交付房屋,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支付违约金1万元。王某辩称,他与林先生还未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转让登记手续,因此该合同还未生效,自己不用承担违约责任,只须退还林先生的房款及利息。最后,法院依法支持林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要求王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支付违约金1万元。什么是违约金?
[简答题]

张某(男)和李某(女)于2003年经人介绍恋爱结婚。结婚前张某的父母购房一套给二人居住,房屋权属证书所有权人登记为张某;结婚后不久李某的父母赠与二人一套家用电器。二人婚后第二年生一男孩。2006年初,张某与其女同学田某来往频繁,被李某发现斥责后,张某索性在外租房和田某共同居住,很少回家。张某的工资主要用于维持其和田某在一起的开销,很少给李某和孩子生活费用,李某独自抚养孩子,生活困难,借外债5000元用于日常生活。2007年初,张某因交通事故受伤,获得医疗费等赔偿共计2万元;张某痊愈出院后继续与田某同居。2008年3月,李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张某离婚并抚养孩子。张某不同意离婚。
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本案应否判决离婚?
[单项选择]张某的单位今年新盖一批房屋。张某估计自己可以分到一套两居室。于是张某先按照房屋面积买了一些地毯,拟铺在新居中。但最后张某未能分到该两居室,则张某购买地毯的行为是()。
A. 无效民事行为,因为张某购买地毯的动机没有实现,其意思表示不真实
B. 可撤销民事行为,因为张某购买地毯的目的存在重大误解
C. 有效民事行为,因为张某购买地毯的目的存在重大误解
D. 有效民事行为,因为该行为的效果与单位分房之间没有内在联系
[简答题]张某与李某于1991年结婚。对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没有约定。婚前,张某有继承所得房屋5间,婚后自由双方居住。1999年,张某以双方的名义借款2万元对房屋重新进行了装修。2001年5月,张某下岗,生活顿感拮据,他计划从事家用小电器的经营,但苦于没有资本,遂备出让3间房屋,李某坚决反对。同年6月,李某的朋友介绍张某到某厂作清洁工,李某代为答应。张某认为工作时非常辛苦且收入太少,不愿前去。李某认为,经营小电器风险太大,作清洁工作工收入不多但比较安定。张某则认为自己原在的工厂就是家用电器厂,自己有一定的专业知识,一定能够盈利。双方各持已见,争执不下,张某便起草了一个协议,内容是张某自主经营,盈亏自负,每月给李某1000元作为共同生活费用。双方在协议上签合同,张某以20万元的价格出让房屋3间,合同经过了公证,张、王二人共同到房管部门办理了产权转移登记。李某得知后,认为自己和张某结婚已经9年,房屋已经属于夫妻共有,况且装修时是用双方名义借的钱,张某对房屋无权擅自处分,坚决不同意将3间房屋出卖,拒不腾房。王某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张某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交付房屋。回答下列问题。张某对房屋有无处分权?为什么?
[单项选择]张某、王某同住一套房间,张某因出国读书书面授权委托王某全权代理其出国期间的房屋及家具的处理。为了以后在办理房屋及家具处理时,能够取得他人的信任,张某和王某觉得有必要办理公证。他们应当办理()
A. 委托合同公证
B. 委托书公证
C. 声明公证
D. 赠与公证
[多项选择]美籍华人张某的住所在美国,在中国旅行期间因车祸突然死亡,在中国遗留一套房屋,在美国遗留一辆轿车和若干存款。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对于张某的遗产的法定继承,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 所有遗产的法定继承,均适用美国法律
B. 所有遗产的法定继承,均适用中国法律
C. 对于房屋的法定继承,适用中国法律
D. 对于轿车和现金的法定继承,适用美国法律
[单项选择]某公司出租房屋给张某,合同约定该公司出租房屋产生税收由张某承担。合同签订后,张某并未缴纳上述税款。对此,税务机关正确的处理方式是()
A. 尊重当事人的约定,责令张某缴纳上述税款
B. 认定上述合同无效,并报告工商机关处理
C. 认定上述合同无效,责令该公司缴纳上述税款
D. 认定合同的涉税条款无效,责令该公司缴纳上述税款
[简答题]房屋所有权人张某与李某签订了租赁期限为5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间张某因弟弟结婚无房而将房屋卖给弟弟,李某向张某提出优先购买权。该优先购买权是否合理?为什么?
[简答题]

甲市A县的刘某与乙市B区的何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何某位于丙市C区的一套房屋。合同约定,因合同履行发生的一切纠纷,应提交设立于甲市的M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之后,刘某与何某又达成了一个补充协议,约定合同发生纠纷后也可以向乙市B区法院起诉。
刘某按约定先行支付了部分房款,何某却迟迟不按约定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双方发生纠纷。刘某向M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何某履行交房义务,M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此案。在仲裁庭人员组成期间,刘某、何某各选择一名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主任直接指定了一名仲裁员任首席仲裁员组成合议庭。第一次仲裁开庭审理过程中,刘某对何某选择的仲裁员提出了回避申请。刘某申请理由成立,仲裁委员会主任直接另行指定一名仲裁员参加审理。第二次开庭审理,刘某请求仲裁程序重新进行,何某则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主张仲裁协议无效,请求驳回刘某的仲裁申请。
经审查,仲裁庭认为刘某申请仲裁程序重新进行、何某主张仲裁协议无效理由均不成立。仲裁庭继续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何某在30日内履行房屋交付义务。因何某在义务履行期间内拒不履行房屋交付义务,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何某则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刘某提出的回避申请和重新进行仲裁程序的申请,何某提出的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分别应由谁审查并作出决定或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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