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注册会计师负责审计甲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表。甲公司2016年12月31日应收账款余额为3000万元。A注册会计师认为应收账款存在重大错报风险,决定选取金额较大以及风险较高的应收账款明细账户实施函证程序,选取的应收账款明细账户余额合计为1800万元。相关事项如下:
(1)审计项目组成员要求被询证的甲公司客户将回函直接寄至会计师事务所,但甲公司客户X公司将回函寄至甲公司财务部,审计项目组成员取得了该回函,将其归入审计工作底稿。
(2)对于审计项目组以传真件方式收到的回函,审计项目组成员与被询证方取得了电话联系,确认回函信息,并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了电话内容与时间、对方姓名与职位,以及实施该程序的审计项目组成员姓名。
(3)审计项目组成员根据甲公司财务人员提供的电子邮箱地址,向甲公司境外客户Y公司发送了电子邮件,询证应收账款余额,并收到了电子邮件回复。Y公司确认余额准确无误。审计项目组成员将电子邮件打印后归入审计工作底稿。
(4)甲公司客户Z公司的回函确认金额比甲公司账面余额少150万元。甲公司销售部人员解释,甲公司于2016年12月末销售给2公司的一批产品,在2016年末尚未开具销售发票,Z公司因此未入账。A注册会计师认为该解释合理,未实施其他审计程序。
(5)实施函证的1800万元应收账款余额中,审计项目组未收到回函的余额合计950万元,审计项目组对此实施了替代程序:对其中的500万元查看了期后收款凭证;对没有期后收款记录的450万元,检查了与这些余额相关的销售合同和发票,未发现例外事项。
(6)鉴于对60%应收账款余额实施函证程序未发现错报,A注册会计师推断其余40%的应收账款余额也不存在错报,无须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针对上述第(1)至(6)项,逐项指出甲公司审计项目组的做法是否恰当。如不恰当,简要说明理由。
2016年9月,ABC会计师事务所首次接受委托审计甲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表,委派A注册会计师担任项目合伙人。甲公司为果汁生产企业,2016年期初、期末存货余额占资产总额比重重大,存货主要包括苹果和桶装果汁,其中苹果贮存在各采购地10个简易棚内,桶装果汁贮存在甲公司1个仓库内。甲公司对存货采用永续盘存制核算。甲公司拟于2016年12月31日起开始盘点存货,盘点工作由熟悉相关业务且具有独立性的人员执行。A注册会计师编制的存货监盘计划摘录如下:
(1)与存货相关的内部控制比较有效,加之存货单位价值不高,将存货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评估为低水平。
(2)在对桶装果汁实施监盘程序时,采用观察以及检查相关的收、发、存凭证和记录的方法,确定存货的数量。
(3)甲公司对苹果的盘点计划是:2016年12月31日盘点5个简易棚内苹果,2017年1月5日盘点其他5个简易棚内苹果。
根据甲公司的盘点计划,要求项目组成员在上述时间对苹果实施监盘程序。
2017年初,ABC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甲公司2016年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委派A注册会计师为项目合伙人。甲公司为酿酒公司,2016年期末存货余额占资产总额比重重大。存货主要包括高粱等粮食桶装酒以及包装箱酒等,其中各类谷物粮食主要储存在各采购地的10个简易棚内,桶装酒储存在甲公司1个仓库内,包装箱酒储存在甲公司另1仓库内。甲公司对存货采用永续盘存制核算。甲公司拟于2016年12月31日起开始盘点存货,盘点工作由熟悉相关业务且具有独立性的人员执行。A注册会计师编制的存货监盘计划摘录如下:
(1)与存货相关的内部控制较为有效,加之存货单位价值不高,将存货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评估为低水平。
(2)在对桶装酒实施监盘程序时,采用观察以及检查相关的收、发、存凭证和记录的方法,确定存货的数量;对于包装箱酒,按照包装箱标明的规格和数量进行盘点,并辅以适当的开箱检查。
(3)甲公司对各类谷物粮食的盘点计划是:2016年12月31日盘点5个简易棚内的谷物粮食,2017年1月5日盘点其他5个简易棚内的谷物粮食。根据甲公司的盘点计划,要求项目组成员在上述时间对粮食实施监盘程序。
(4)盘点标签的设计、使用和控制。对存放在仓库酒类的盘点,设计预先编号的一式两联的盘点标签。使用时,由负责盘点存货的人员将一联粘贴在已盘点的存货上,另一联由其留存;盘点结束后,连同存货盘点表交存财务部门。
(5)盘点结束后,对出现盘盈或盘亏的存货,由仓库保管员将存货实物数量和仓库存货记录调节相符。
针对上述存货监盘计划第(1)项至(5)项,逐项判断存货监盘计划是否恰当。如果不恰当,简要提出改进建议。
ABC会计师事务所的A注册会计师担任多家公司2016年财务报表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的项目合伙人,遇到下列非标准审计报告的事项:
(1)A注册会计师认为甲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一项重大缺陷,且不属于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因此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发表否定意见。
(2)A注册会计师认为乙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虽不存在重大缺陷,但仍存在一项重大事项需要提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使用人注意,因此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关键事项段予以说明。
(3)A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发现,某项控制对丙公司经营的效率效果控制目标的实现有重大不利影响,确定该项控制属于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为重大缺陷,因此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增加强调事项段,提示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使用者注意相关风险。
(4)由于审计范围受到限制,A注册会计师计划对丁公司出具保留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5)A注册会计师知悉戊公司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基准日内部控制有效性有重大负面影响的期后事项,因此对本年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发表保留意见。
(6)针对内部控制审计,戍公司管理层拒绝提供书面声明,A注册会计师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针对上述第(1)至(6)项,假定均为独立事项,不考虑其他条件,逐项指出A注册会计师的做法是否恰当。如不恰当,简要说明理由。
ABC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审计甲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组确定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为100万元,明显微小错报的临界值为5万元。审计工作底稿中与函证程序相关的部分内容摘录如下:
(1)审计项目组在寄发询证函前,将部分被询证方的名称、地址与甲公司持有的合同及发票中的对应信息进行了核对。
(2)甲公司应付账款年末余额为550万元。审计项目组认为应付账款存在低估风险,选取了年末余额合计为480万元的两家主要供应商实施函证,未发现差异。
(3)审计项目组成员跟随甲公司出纳到乙银行实施函证。出纳到柜台办理相关事宜,审计项目组成员在等候区等候。
(4)客户丙公司年末应收账款余额100万元,回函金额90万元。因差异金额高于明显微小错报的临界值,审计项目组据此提出了审计调整建议。
(5)客户丁公司回函邮戳显示发函地址与甲公司提供的地址不一致。甲公司财务人员解释是由于丁公司有多处办公地址所致。审计项目组认为该解释合理,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了这一情况。
(6)客户戊公司为海外公司。审计项目组收到戊公司境内关联公司代为寄发的询证函回函,未发现差异,结果满意。
针对上述第(1)至第(6)项,逐项指出审计项目组的做法是否恰当。如不恰当,简要说明理由。
ABC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审计甲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组确定的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为200万元,实际执行的重要性为100万元,明显微小错报的临界值为10万元。审计工作底稿中与函证相关的部分内容摘录如下:
(1)针对应收账款可能存在的高估风险,注册会计师将应收账款明细账中的账面金额高于200万元的项目全部作为函证对象,将账面金额低于200万元的项目采用审计抽样,选取样本实施函证。
(2)审计项目组在寄发询证函前,在询证函中填列被询证者寄回询证函地址,可以直接寄回ABC会计师事务所,如果可行的话也可以委托甲公司财务人员顺便带回,提交给审计项目组。
(3)审计项目组成员在财务经理陪同下前往甲公司开户银行,财务经理与银行专员取得联系,银行专员在计算机系统中查看了有关信息后加盖银行印章,并将加盖印章后的询证函交由审计项目组成员。
(4)审计项目组在寄发询证函时,核实由甲公司提供的被询证者的联系方式后,使用甲公司的邮寄设施投递询证函。审计项目组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了这一情况。
(5)审计项目组对甲公司海外代理商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积极式询证函,审计项目组收到海外代理商电子邮件回函后通过电话联系确定是由该代理商发送了回函。
(6)针对管理层和员工串通从供应商获取佣金的舞弊嫌疑,审计项目组向该供应商函证合同条款、采购批次以及金额,在未收到积极式询证函回函情况下,审计项目组再次发函也未收到回函,审计项目组实施替代审计程序未发现舞弊,审计项目组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了这一情况。
针对上述事项(1)至(6),逐项指出审计项目组的做法是否恰当。如不恰当,简要说明理由。
注册会计师A和B负责审计甲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日为2015年3月15日,财务报表公布日为3月20日,甲公司2014年度未审财务报表的利润为100万元。不考虑对所得税费用的影响。在实施审计的过程中,假设发现了以下事项:
(1)2014年12月20日,甲公司销售一批商品给B公司,取得收入1000万元(不含税),货款未收,其成本为800万元(增值税税率为17%)。2015年1月12日,B公司在验收产品时发现产品规格不符,要求退货,甲公司同意了B公司的退货要求,于1月20日收到了退回的货物及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公司对该销售退回,冲减了2015年1月份的销售收入,并进行了其他相关处理。
(2)2014年9月20日甲公司被H公司起诉违约,12月20日法院宣判甲公司败诉,赔偿200万元,甲公司正在上诉,并在2014年度财务报表中确认100万元预计负债。2015年3月16日法院终审判决,要求甲公司赔偿H公司200万元,双方均不再上诉。甲公司在2015年3月16日作会计处理为:借记“营业外支出100万元”,贷记“其他应付款100万元”。
(3)2013年10月23日甲公司被E公司起诉违约,11月20日法院宣判甲公司败诉,赔偿200万元,甲公司继续上诉,仅在2013年度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该诉讼事项。2014年4月甲公司对外发布了其2013年度的财务报表,2014年5月3日法院终审判决,要求甲公司赔偿E公司200万元,甲公司2014年5月的会计处理为借记“营业外支出200万元”,贷记“银行存款200万元”。
(4)2014年10月20日甲公司被A公司起诉违约,要求赔偿200万元,截至2014年12月31日,法院尚未判定,律师估计甲公司败诉赔偿的可能性仅为40%,因此,甲公司仅在2014年度财务报表中对此予以充分披露。2015年5月21日法院终审判决,要求甲公司赔偿A公司200万元,甲公司没有调整2014年的财务报表。
(5)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在2014年12月31日下降了120万元,甲公司认为没有形成实际的损益,故未进行任何处理。
我来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