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与B注册会计师于2017年2月8日进驻甲公司审计其2016年度财务报表。3月10日注册会计师与甲公司进行沟通,3月15日甲公司正式签署2016年度财务报表,3月20日对外公布其财务报表,则审计报告日是()。
ABC会计师事务所委派A注册会计师担任上市公司甲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合伙人,2017年3月12日,ABC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甲公司2016年度审计报告。ABC会计师事务所和XYZ公司处于同一网络,审计项目组在审计中遇到下列事项:
(1)乙公司是甲公司的子公司,从事软件开发业务。XYZ会计师事务所于2016年10月与乙公司签订协议,协助乙公司开发一种管理软件,并将该软件与XYZ会计师事务所的服务结合在一起向客户销售,即如果客户购买该软件,XYZ会计师事务所将提供后续培训及咨询服务。
(2)由于订单减少,甲公司大部分生产设备处于闲置状态,存在重大减值迹象。2016年12月1日,XYZ会计师事务所接受甲公司委托,对甲公司的固定资产进行评估,作为甲公司管理层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依据。
(3)A注册会计师曾担任甲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的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但未参与甲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A注册会计师于2016年12月31日离职,并于2017年1月1日加入甲公司担任财务总监。
(4)B注册会计师担任甲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合伙人,在得知甲公司拟收购丙公司的计划后,成功推荐ABC会计师事务所为该收购项目提供尽职调查服务。B注册会计师因此在年度业绩考核中获得了加分和奖金。
(5)在一次聚会上,B注册会计师与其好友讨论了甲公司收购丙公司计划的可行性。1个月后,甲公司公告了该收购计划。
(6)审计项目组成员C的妻子购买了2000元的开放式基金。该基金发行方不是ABC会计事务所的审计客户。根据该基金截至2016年6月30日的公告,甲公司是该基金投资的十大上市公司之一。
针对上述第(1)至(6)项,逐项指出ABC会计师事务所及甲公司审计项目组成员是否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并简要说明理由。
2017年初,ABC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甲公司2016年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委派A注册会计师为项目合伙人。甲公司为酿酒公司,2016年期末存货余额占资产总额比重重大。存货主要包括高粱等粮食桶装酒以及包装箱酒等,其中各类谷物粮食主要储存在各采购地的10个简易棚内,桶装酒储存在甲公司1个仓库内,包装箱酒储存在甲公司另1仓库内。甲公司对存货采用永续盘存制核算。甲公司拟于2016年12月31日起开始盘点存货,盘点工作由熟悉相关业务且具有独立性的人员执行。A注册会计师编制的存货监盘计划摘录如下:
(1)与存货相关的内部控制较为有效,加之存货单位价值不高,将存货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评估为低水平。
(2)在对桶装酒实施监盘程序时,采用观察以及检查相关的收、发、存凭证和记录的方法,确定存货的数量;对于包装箱酒,按照包装箱标明的规格和数量进行盘点,并辅以适当的开箱检查。
(3)甲公司对各类谷物粮食的盘点计划是:2016年12月31日盘点5个简易棚内的谷物粮食,2017年1月5日盘点其他5个简易棚内的谷物粮食。根据甲公司的盘点计划,要求项目组成员在上述时间对粮食实施监盘程序。
(4)盘点标签的设计、使用和控制。对存放在仓库酒类的盘点,设计预先编号的一式两联的盘点标签。使用时,由负责盘点存货的人员将一联粘贴在已盘点的存货上,另一联由其留存;盘点结束后,连同存货盘点表交存财务部门。
(5)盘点结束后,对出现盘盈或盘亏的存货,由仓库保管员将存货实物数量和仓库存货记录调节相符。
针对上述存货监盘计划第(1)项至(5)项,逐项判断存货监盘计划是否恰当。如果不恰当,简要提出改进建议。
甲公司是ABC会计师事务所的常年审计客户,A注册会计师负责审计甲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底稿中与会计分录测试相关的部分内容摘录如下:
(1)A注册会计师通过询问管理层以充分了解甲公司是否存在与处理会计分录和其他调整相关的不恰当或异常的活动。
(2)A注册会计师在了解甲公司财务报告流程以及针对会计分录和其他调整已实施控制后,直接实施了细节测试。
(3)考虑到对财务报表项目实施的实质性程序已涵盖了日常会计分录,A注册会计师认为无需测试整个会计期间的会计分录和其他调整,仅测试了甲公司于2014年末作出的会计分录和其他调整。
(4)A注册会计师根据甲公司管理层提供的2014年末会计分录和其他调整清单,选取了测试样本。
(5)A注册会计师选取了符合设定的异常特征且金额高于明显微小错报临界值的会计分录和其他调整作为测试样本。
针对上述第(1)至(5)项,逐项指出A注册会计师的做法是否恰当。如不恰当,简要说明理由。
注册会计师A和B负责审计甲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日为2015年3月15日,财务报表公布日为3月20日,甲公司2014年度未审财务报表的利润为100万元。不考虑对所得税费用的影响。在实施审计的过程中,假设发现了以下事项:
(1)2014年12月20日,甲公司销售一批商品给B公司,取得收入1000万元(不含税),货款未收,其成本为800万元(增值税税率为17%)。2015年1月12日,B公司在验收产品时发现产品规格不符,要求退货,甲公司同意了B公司的退货要求,于1月20日收到了退回的货物及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公司对该销售退回,冲减了2015年1月份的销售收入,并进行了其他相关处理。
(2)2014年9月20日甲公司被H公司起诉违约,12月20日法院宣判甲公司败诉,赔偿200万元,甲公司正在上诉,并在2014年度财务报表中确认100万元预计负债。2015年3月16日法院终审判决,要求甲公司赔偿H公司200万元,双方均不再上诉。甲公司在2015年3月16日作会计处理为:借记“营业外支出100万元”,贷记“其他应付款100万元”。
(3)2013年10月23日甲公司被E公司起诉违约,11月20日法院宣判甲公司败诉,赔偿200万元,甲公司继续上诉,仅在2013年度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该诉讼事项。2014年4月甲公司对外发布了其2013年度的财务报表,2014年5月3日法院终审判决,要求甲公司赔偿E公司200万元,甲公司2014年5月的会计处理为借记“营业外支出200万元”,贷记“银行存款200万元”。
(4)2014年10月20日甲公司被A公司起诉违约,要求赔偿200万元,截至2014年12月31日,法院尚未判定,律师估计甲公司败诉赔偿的可能性仅为40%,因此,甲公司仅在2014年度财务报表中对此予以充分披露。2015年5月21日法院终审判决,要求甲公司赔偿A公司200万元,甲公司没有调整2014年的财务报表。
(5)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在2014年12月31日下降了120万元,甲公司认为没有形成实际的损益,故未进行任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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