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主要从事汽车轮胎的生产和销售,其销售收入主要来源于国内销售和出口销售。ABC会计师事务所负责甲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并委派A注册会计师担任项目合伙人。
资料一:
(1)甲公司的收入确认政策为:对于国内销售,在将产品交付客户并取得客户签字的收货确认单时确认收入;对于出口销售,在相关产品装船并取得装船单时确认收入。
(2)在甲公司的会计信息系统中,国内客户和国外客户的编号分别以D和E开头。
(3)2014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为1美元=6.8元人民币。
资料二:A注册会计师选取4个应收账款明细账户,对截至2014年12月31日的余额实施函证,并根据回函结果编制了应收账款函证结果汇总表。
有关内容摘录如下:
审计说明:
(1)回函直接寄回本所。经询问甲公司财务经理得知,回函差异是由于乙公司的回函金额已扣除其在2014年12月31日以电汇的方式向甲公司支付的一笔2616万元的货款。甲公司于2015年1月4日实际收到该笔款项,并记人2015年应收账款明细账中。该回函差异不构成错报,无需实施进一步的审计程序。
(2)回函直接寄回本所。经询问甲公司财务经理得知,回函差异是由于甲公司在2014年12月31日向丙公司发出一批产品(合同价款3000万元),同时确认了应收账款3000万元及相应的销售收入。丙公司于2015年1月5日收到这批产品。其回函未将该3000万元款项包括在回函金额中,经检查相关的销售合同、销售发票、出库单以及相关记账凭证,没有发现异常。该回函差异不构成错报,无需实施进一步的审计程序。
(3)回函由丁公司直接传真至本所。回函没有差异,无需实施进一步的审计程序。
(4)未收到回函。执行替代测试程序:从应收账款借方发生额选取样本,检查相关的销售合同、销售发票、出库单以及相关记账凭证,并确认这些文件中的记录是一致的。没有发现异常,无需实施进一步的审计程序。
针对资料二中的审计说明(1)至(4)项,结合资料一,假定不考虑其他条件,逐项指出A注册会计师实施的审计程序及其结论是否恰当。如不恰当,简要说明理由并提出改进建议。
甲公司主要从事家用电器的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包括电视机、电冰箱、空调、洗衣机、空气净化器等。甲公司为ABC会计师事务所的常年审计客户。ABC会计师事务所委派注册会计师甲担任甲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合伙人。
资料一:甲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了所了解的甲公司的情况及其环境,部分内容摘录如下:
(1)甲公司上市后营业收入保持稳定增长,每年增长5%左右。2015年4月,甲公司董事会向管理层下达2015年度经营目标,其中要求2015年度营业收入较2014年度至少增长10%。2016年1月,市场研究机构发布的报告显示,2015年家用电器行业营业收入增长率为6%。
(2)甲公司原财务总监在甲公司已供职6年,2015年上半年辞职后任职于甲公司的竞争对手,数名在甲公司供职多年的会计人员也在2015年下半年相继辞职。甲公司财务总监目前由负责人力资源的总经理兼任。
(3)由于家电行业企业竞争激烈,甲公司的竞争对手于2015年4月推出了以云平台为依托的智能电视产品,对甲公司电视机产品销售造成较大冲击。为保持市场占有率,甲公司在2015年下半年普遍降低了各类电视机产品销售价格。
(4)为应对竞争加剧和国内市场增长乏力的风险,甲公司在2015年下半年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其中包括:投资并购了若干同行业其他企业,扩大业务规模;开拓海外市场,并在海外成立了若干分支机构提供售后服务;在全国各地开展了专卖店加盟业务模式;扩大研发团队规模,增加研发费用的投入,开始研发多项新技术。
(5)F公司是甲公司的母公司,向甲公司提供部分原材料。2015年2月,甲公司向F公司预付购买钢板款项5000万元,截至2015年末F公司尚未交货。2016年1月31日,双方终止该采购合同,甲公司收回该预付款项5000万元。
(6)甲公司及其子公司均使用ERP系统进行业务核算,ERP系统通过处理各模块交易数据自动生成会计分录,并在期末自动生成财务报表。ABC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甲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表时测试了该ERP系统,注意到甲公司信息技术一般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甲公司根据ABC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管理建议书,在2015年对ERP系统相应的信息技术一般控制进行了改进,并且重新开发应用了部分与财务
甲公司主要从事家电产品的生产和销售。ABC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审计甲公司201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组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了与存货监盘相关的情况,部分内容摘录如下:
(1)审计项目组拟不信赖与存货相关的内部控制运行的有效性,故在监盘时不再观察管理层制定的盘点程序的执行情况。
(2)审计项目组获取了盘点日前后存货收发及移动的凭证,以确定甲公司是否将盘点日前入库的存货、盘点日后出库的存货以及已确认为销售但尚未出库的存货包括在盘点范围内。
(3)由于甲公司人手不足,审计项目组受管理层委托,于2013年12月31日代为盘点甲公司异地专卖店的存货,并将盘点记录作为甲公司的盘点记录和审计项目组的监盘工作底稿。
(4)审计项目组按存货项目定义抽样单元,选取a产品为抽盘样本项目之一。a产品分布在5个仓库中,考虑到监盘人员安排困难,审计项目组对其中3个仓库的a产品执行抽盘,未发现差异,对该样本项目的抽盘结果满意。
(5)在甲公司存货盘点结束前,审计项目组取得并检查了已填用、作废及未使用盘点表单的号码记录,确定其是否连续编号以及已发放的表单是否均已收回,并与存货盘点汇总表中记录的盘点表单使用情况核对一致。
(6)甲公司部分产成品存放在第三方仓库,其年末余额占资产总额的10%。
针对上述第(1)至(5)项,逐项指出审计项目组的做法是否恰当。如不恰当,简要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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