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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2-24 06:46:40

[不定项选择题]共用题干 根据审计准则的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就所承接的业务应当与委托人或被审计单位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请代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对以下有关约定书的事项做出正确的判断。 在签署审计业务约定书前,注册会计师应了解的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包括()。
A.业务性质、经营规模和组织结构
B.经营情况和经营风险
C.以前年度接受审计的情况
D.财务会计机构及工作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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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项选择题]共用题干 根据审计准则的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就所承接的业务应当与委托人或被审计单位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请代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对以下有关约定书的事项做出正确的判断。 签署审计业务约定书前,注册会计师应就约定事项与被审计单位进行商议的内容包括()。
A.委托目的及审计范围
B.审计报告意见类型
C.审计调整事项
D.审计收费
[不定项选择题]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应对出具的报告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对出具审计报告的()负责。?
A.完整性
B.合法性
C.真实性
D.可比性
[不定项选择题]保障基金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定期编报了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根据规定,经审计通过后,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将报表报送( )。
A.中国人民银行
B.中国证监会
C.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
D.中国证监会或财政部
[不定项选择题]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编报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报送( )。
A.A:中国证监会
B.B:财政部
C.C:期货交易所
D.D:中国人民银行
[不定项选择题]关于审计函证的说法正确的是( )。 Ⅰ 函证应以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名义发出 Ⅱ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取得积极式函证回函是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必要程序,则替代程序不能提供注册会计师所需要的审计证据 Ⅲ 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应收账款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不重要或函证很可能无效,否则应进行函证 Ⅳ 函证一般应采取积极式函证
A.Ⅰ、Ⅲ
B.Ⅰ、Ⅱ
C.Ⅱ、Ⅲ
D.Ⅲ、Ⅳ
E.Ⅱ、Ⅳ
[不定项选择题]期货公司应当在年度终了后的( )内报送经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风险监管报表。
A.20日
B.1个月
C.2个月
D.4个月
[不定项选择题]某上市公司就并购重组事项于2015年8月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盈利预测报告,该报告载明被收购的乙公司2015年净利润将达到5000万元,2016年乙公司经审计的净利润为3800万元,若不属于上市公司管理层事前无法获知且事后无法控制的原因导致预测金额无法实现,则应当在上市公司披露半年度报告的同时,在同一报刊上作出解释,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的有()。 Ⅰ.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Ⅱ.并购重组项目的律师事务所 Ⅲ.并购重组项目的会计师事务所 Ⅳ.并购重组项目的财务顾问 Ⅴ.并购重组项目盈利预测审核报告的签字会计师
A.Ⅰ、Ⅱ、Ⅲ、Ⅳ
B.Ⅰ、Ⅲ、Ⅳ
C.Ⅰ、Ⅲ、Ⅳ、Ⅴ
D.Ⅰ、Ⅱ、Ⅲ、Ⅳ、Ⅴ
[不定项选择题]某上市公司就并购重组事项于2014年8月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盈利预测报告,该报告载明被收购的乙公司2015年净利润将达到5000万元,2015年乙公司经审计的净利润为3800万元,若不属于上市公司管理层事前无法获知且事后无法控制的原因导致预测金额无法实现,则应当在上市公司披露半年度报告的同时,在同一报刊上作出解释,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的有()。 Ⅰ.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Ⅱ.并购重组项目的律师事务所 Ⅲ.并购重组项目的会计师事务所 Ⅳ.并购重组项目的财务顾问 Ⅴ.并购重组项目盈利预测审核报告的签字会计师
A.Ⅰ、Ⅱ、Ⅲ、Ⅳ、Ⅴ
B.Ⅲ、Ⅴ
C.Ⅰ、Ⅲ、Ⅳ、Ⅴ
D.Ⅱ、Ⅲ、Ⅳ
[不定项选择题]某期货公司于2015年9月18日更换聘请的具有相应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则其必须在决定后()内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说明原因。??
A.3个工作日
B.5个工作日
C.一周
D.一个月
[不定项选择题]《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期货公司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说明理由。
A.1倍以上5倍以下
B.1倍以上10倍以下
C.3倍以上5倍以下
D.3倍以上10倍以下
[不定项选择题]关于审计函证的说法正确的是()。 Ⅰ.函证应以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名义发出 Ⅱ.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取得积极式函证回函是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必要程序,则替代程序不能提供注册会计师所需要的审计证据 Ⅲ.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应收账款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不重要或函证很可能无效,否则应进行函证 Ⅳ.函证一般应采取积极式函证
A.Ⅰ、Ⅲ
B.Ⅰ、Ⅱ
C.Ⅱ、Ⅲ
D.Ⅲ、Ⅳ
[不定项选择题] 年5月26日,陈绅基、王建、何静3人签订“立洋会计师事务所出资协议书”,约定陈绅基和何静各出资3.4万元,各占34%比例,王建出资3.2万元,占32%比例。后因王建不符合出资人资格,在办理事务所设立手续时变更为由陈绅基和何静2人合伙,王建的出资3.2万元由陈绅基和何静各分1.6万元,2人分别向王建出具了收到王建1.6万元投资款的收条,陈绅基出具的收条载明:“今收到王建办所投资款1.6万元。收款人陈绅基2007年6月7日”。 2007年9月3日,陈绅基与何静签订合伙协议,共出资人民币10万元,设立立洋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人各占50%股份。2008年1月19日,陈绅基和何静2人办理了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为陈绅基。 2008年8月20日,陈绅基向立洋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提出辞职申请,辞去所长职务。 2009年1月5日,陈绅基将其出资3.4万元转让给何静,何静同日将该3.4万元出资转让给了王建,并签订了“出资转让协议”。 2009年1月13日,陈绅基给何静出具的收条载明:“今收到何静交来转让出资款34000元。收款人陈绅基2009年1月13日”同日给王建出具了收条,载明:“今收到王建交来办所投资款16000元整。收条人陈绅基2009年1月13日”。 2009年1月5日,何静为了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让陈绅基与王建签订了“出资转让协议”,内容为:陈绅基将其5万元出资转让给王建。2009年1月7日,何静向工商局提交事务所变更登记申请,要求将立洋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为何静,将合伙人陈绅基变更为王建(王建此时已具备合伙人资格),并提交了陈绅基与王建签订的出资转让协议和合伙协议,陈绅基在该协议和决议上签了自己的名。 2009年1月12日,工商局依据何静提供的上述材料,将原营业执照中执行合伙人陈绅基变更为何静,将合伙人陈绅基变更为王建。 陈绅基认为,自己共出资5万元,已转让给第三人何静3.4万元,自己尚有1.6万元,即16%的股份,不存在转让给被告王建5万元的事实,以要求确认自己与被告王建于2009年1月5日签订的协议无效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审理中,陈绅基称自己尚欠王建1.6万元,王建对此不予认可。另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陈绅基又起诉工商局。 (4)下列关于陈绅基诉工商局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陈绅基提起行政诉讼前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
B.行政诉讼提起后,民事诉讼依法应当中止审理
C.行政诉讼审理期间,立洋会计师事务所变更登记不生效
D.法院应当列工商局为被告,王建、何静为第三人
E.行政诉讼之前,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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