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5月某省金山饭店(以下称甲方)与香港源水公司(以下称乙方)签订了合资经营金山饭店有限公司的合同。同年6月,该省审批机构批准了该合同,合资企业并领取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同年8月合资企业开始营业,其注册资本为280万美元,甲方出资14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50%,乙方应出资140万美元。根据合同规定,甲乙双方应于合资企业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一次将全部出资缴至合资企业。甲方依合同履行完毕,乙方却只缴纳70万美元,尚欠70万美元未交。虽经多次催促,乙方称无资再交,并准备将其在合资企业的权利义务转让。香港另一家九龙公司愿意购买。请问:
1.本案中涉及哪些法律关系?
2.香港源水公司违约后,金山饭店享有什么权利?
3.对于股权转让,法律是如何规定的?该案源水公司的股权如何处理?
原告浙江省某机床厂(以下称原告)和被告鞍山市某钟表厂(以下称被告)于1996年11月签订了一份购销(买卖)专用设备的合同。合同规定,原告生产Z?28全自动模钻床供给被告,总价款165,000元,1997年5月交货;因货物为专用设备,被告需先行支付总价款的20﹪作为定金。合同签订后,被告未按规定支付定金,原告为履约按期生产完毕。同年5月10日,原告将货物如期运给被告。办完托运手续后,便向被告所在工商银行托收货款。同年5月12日,被告以“产品质量不合格”拒付货款,原告认为是无理拒付,再次托收货款,被告以“未给付定金,合同不能生效”及“已通知合同作废”等为由再次拒付,双方多次协商未成,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改造合同并赔偿损失。
经查:(1)双方签订的购销(买卖)合同纯系自愿,内容合法,手续齐全;(2)原告发运的产品经检验完全合格。该产品5月16日才运抵被告所在地,被告于5月12日即以“产品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纯系编造;(3)双方来往电、信,并未提到终止合同,只是被告曾让人捎口信说,因转产需对产品进行改制,但该口信并未捎到。
A股份有限公司是深交所的一家上市公司(以下称A公司)。2006年10月间,A公司开始在上交所购买B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B公司)的股票,至同年12月15日,已经持有B公司已发行股份的4.96%。次日,A公司再次买进B公司股票1000多万股,持有了B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6.8%。当日收市后,A公司即向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报告了持有B公司股票的情况,并通知了B公司,进行了公告。A公司在公告中还称,不排除进一步增持B公司股份,达到控股B公司的目标。
B公司董事会对A公司持有该公司股票的合法性提出强烈的质疑,并声称将采取反收购措施,包括大量买进本公司股票,抬高其价位,以便大幅提高B公司的收购成本,使之望而却步。
问题:
(1)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A公司可以采取哪些方式收购B公司B公司是否可以采取其所称的反收购措施,为什么
(2)A公司是否遵守了持股披露原则,为什么
(3)假设A公司依法收购,那么,当A公司持有B公司股份占B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将产生什么法律后果
(由单选和多选组成。)
东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东海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东海公司20×7年、20×8年长期股权投资业务等有关资料如下: (1)20×7年1月1日,东海公司应收北方公司账款的账面余额为2300万元,已计提坏账准备200万元。由于北方公司发生财务困难,东海公司与北方公司达成债务重组协议,同意北方公司以银行存款200万元、B专利权和所持有的南洋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抵偿全部债务。根据北方公司有关资料,B专利权的账面价值为500万元,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100万元,公允价值为500万元;持有的南洋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800万元,公允价值(等于可收回金额)为1000万元。当日,东海公司与北方公司即办理完专利权的产权转移手续和股权过户手续,不考虑此项债务重组发生的相关税费。东海公司将所取得的专利权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准备长期持有所取得的南洋公司股权(此前东海公司未持有南洋公司股权,取得后,持有南洋公司10%股权,采用成本法核算此项长期股权投资)。 (2)20×7年3月2日,南洋公司发放20×6年度现金股利,东海公司收到50万元现金股利;20×7年度,南洋公司实现净利润800万元,未发生其他引起所有者权益变动的事项。 (3)20×8年1月5日,东海公司以银行存款2500万元购入南洋公司20%股权,另支付10万元的相关税费。至此持股比例达到30%,改用权益法核算此项长期股权投资。20×8年1月5日南洋公司的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13000万元。 (4)20×8年3月2日,东海公司为奖励本公司职工按市价回购本公司发行在外普通股100万股,实际支付价款800万元(含交易费用);3月20日将回购的100万股普通股奖励给职工,奖励时按每股6元确定奖励股份的实际金额,同时向职工 A. 800 B. 950 C. 1000 D. 1030 [简答题]东方航空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2月该公司与西方租赁公司签订了一项租赁协议,协议规定,东方航空公司从西方租赁公司承租飞机两架,其中一架为经营租赁,租赁期限为3年,另一架采用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租赁期限为4年。已知同类飞机的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净残值率为10%,东方航空公司为租赁飞机发生的差旅费、洽谈费等为100万元。融资租赁飞机的租赁价款为500万元,经营租赁飞机的租赁价款为200万元。东方航空公司于2001年7月办理了相关手续并接受了所租赁的飞机,该公司对飞机的折旧政策采用年限总和法。
对于上述发生的业务,该公司的财务经理认为租赁飞机发生的差旅费、洽谈费等支出100万元是为租赁飞机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租用飞机的成本,增加所租用飞机的账面价值并计提折旧,在租赁期限内予以摊销,因此,租赁飞机的账面价值为500+200+100=800(万元)。 [要求] 判断该财务经理对上述发生业务的认识是否正确,若不正确,简述理由并作出正确的会计处理。 [简答题]博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博润公司”)外币业务发生时采用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进行折算,假定该公司以每月月初和月末的平均市场汇率作为当月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按季核算汇兑损益。 (1)博润公司于2011年7月1日正式动工兴建一条生产线,工期预计为1年零6个月,预计将于2012年12月完工。为建造该生产线于2011年7月1日专门长期借款1000万美元,借款期限为2年,年利率为10%,按季计提利息,每年1月1日和7月1日支付半年的利息。除专门借款外,公司只有一笔其他借款1000万美元,于2012年1月借入,借款期限3年,年利率12%,按季计提利息,每年7月1日支付一次利息。截至2012年3月31日,该生产线尚处于建设过程之中,累计已使用外币借款1650万美元。(2)2012年3月31日有关外币账户余额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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