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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2-23 07:13:26

[简答题]如果你是张三的代理律师,请根据上述案情,为张三代拟一份民事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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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如果你是张三的代理律师,请根据上述案情,为张三代拟一份民事起诉状。
[简答题]问题:请根据上述案情,分析张某,郭某、陈某的刑事责任。
[简答题]现假定你是自诉人王晓林的委托代理人,请根据上述案情撰写刑事自诉状。
[简答题]现假定你是自诉人刘明的委托代理人,请根据上述案情撰写刑事自诉状。
[简答题]请指出以下给出的民事起诉状中的错误之处,并写明正确的写法,指出民事起诉状的书写格式。 起诉状 案由:继承 原告:徐× ×(又名徐× ×),男,47岁,× ×省× ×县人,暂住× ×市× ×街× ×号。 委托代理人:侯× ×,× ×市× ×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 ×,男,60岁,美国公民,住美国关岛,由香港九龙× ×道× ×大厦B座陈× ×转。 要求:依法将被继承人吴× ×、张× ×、李× ×夫妇的全部遗产判决由原告与被告按份额平等继承。 事实和理由: 原告徐× ×系被继承人吴× ×与陈× ×的非婚生子;与被告为同父异母兄弟关系。于1953年原告20岁时由生父吴× ×与养父徐祥达成协议,并经证人陈× ×、李× ×、朱× ×等作证,议定:(1)宣告原告系吴× ×的亲生儿子;(2)原告当即回到吴家生活上学,成为吴家成员;(3)因养父徐祥别无子女,故原告不改姓,只将徐祥之名改为徐× ×。此点,有原告的户籍登记册可以证明。而且生父配偶李× ×有遗书可充分证实。所以被继承人吴× ×与原告的亲生父子关系,早已成为众所周知、无可争议之事实。自1954年至 1966年12年间,原告一直与被继承人夫妇共同生活,相依为命。原告称吴× ×夫妇为爹娘,被继承人夫妇对原告抚爱备至,完全尽到了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 原告有了工资收入后,每月除自留一部分生活费外,其余部分均交被继承人夫妇收用。被继承人夫妇年老多病之际,原告均必亲侍汤药,殷勤奉养,料理家务。对此,邻里、亲友均可证实。1966年秋,吴家被查抄,被继承人吴× ×死亡,其配偶张× ×、李× ×二人生活困难,原告当时虽也因案在押,但仍委托姨母李× ×将其在京所存衣物变卖,以作为二位老人的生活费用。所以20余年来,原告对被继承人夫妇,尽到了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而今落实政策,× ×市人民政府已发还属于被继承人所有的物资和财产,包括坐落在× ×市× ×路× ×号房屋一所。另外被继承人吴× ×生前在香港× × ×银行存有港币240万元,外国企业股票若干和在美国、澳大利亚等国的存款(数额待查)。再者,原告之祖母(即吴× ×之母)吴王氏在香港×× × ×银行亦有存额(数额亦待查)。以上财产的合法所有人吴× ×、张× ×、李× ×及吴王氏均已死亡,因此,上述各项国内外财产即成为吴×
[简答题]现假设你是甲县人民法院参与审理本案的一名法官,请根据上述案情写一份刑事判决书。
[简答题]问题:如果您是高州餐具有限责任公司的代理人,请根据上述案情,为餐具有限责任公司撰写一份民事反诉状。
[简答题]假定你是本案的主审法官,请根据上述案情撰写一份判决书。 提示:文书中涉及的当事人自然情况、司法机关名称、证据种类和名称等相关事项可自行编撰,但不得署考生本人姓名,否则本卷不得分。 答题要求: 1.文书要求符合法律规定,格式规范,应具备的事项齐全。 2.要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作出的处理合法有据,定性准确。 3.文字简练通畅,无语法错误和错别字。
[简答题]问题:如果您是登河餐具有限责任公司的代理人,请根据上述案情,为餐具有限责任公司撰写一份民事反诉状。
[简答题]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教程》中的要求,拟写一份民事起诉状。 2003年5月22日,原告郭X到北京市××区购买手机,在某移动电话地下超市人口处看到一张告示:“郑重承诺:手机三包,七天包退,假一罚十。”于是郭×花费2525元从在该处经营的兴隆商贸有限公司购买了一部摩托罗拉A388手机,随后送给朋友祝X。2003年5月26日,祝X发现该手机充电后电池竟然鼓起了一块。经摩托罗拉公司鉴定,该机并非摩托罗拉公司原装手机,电池系假冒产品。于是祝×带着鉴定结论找到兴隆公司,要求该公司十倍赔偿。但兴隆公司说他们“假一罚十”的告示是5月30日贴出的,在郭X5月22日购买手机时还没有此项活动,因此该告示的内容对郭X没有效力;此次产品出现问题是他们公司工作人员的工作疏忽所致,从手机的外观看不出真假,只有到技术监督部门才能查出真假,手机是供货商提供的,他们公司并不是有意向郭×提供假货,没有欺诈行为。所以兴隆公司不同意按“假一罚十,’赔偿,只同意按双倍赔偿。双方协商不成,郭×决定向××区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与兴隆公司之间的手机买卖合同关系,兴隆公司返还购机款2525元,并按其承诺向郭×赔偿手机价款的十倍25250元,诉讼费由兴隆公司负担。 原告:郭X,女,1984年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X×区。被告:兴隆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薛×。 附:有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TYaJ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简答题]

根据下列案情材料,参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一份行政起诉状。
2007年9月3日下午2时许,晋江县小樵镇工商所工商执法人员张小秋、孟宪民到辖区海滩村检查商品质量时,在该村王大民开设的百货副食店内发现有10袋尿素化肥,认为是超范围经营,当即开出(2007)晋行罚字第208号《晋江县工商局处罚决定书》,决定没收10袋化肥并处罚款1000元。尽管王大民解释说该化肥是“一担挑”王小六临时存放的,并有本村农民张强、刘雪可以证明,但工商执法人员仍坚持该处罚决定。王大民不服该处罚决定,向县工商局申请复议,县工商局维持原处罚决定。
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王大民决定向法院起诉,还向法院提供了小樵镇化肥供应站开的发票。
王大民,男,198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晋江县海滩村。1987年-1993年上小学,1993年-1999年上中学,1999年至今务农。


[简答题]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一份民事起诉状。 经人介绍,王×明与郑×华于1990年×月×日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均无儿女,夫妻感情尚好,靠王×明的退休金生活没有困难。但随着年龄增长,王×明的身体大不如前,2005年春天,患了脑中风,经住院医治虽能基本自理,但对妻子的依赖越来越多,其妻也越来越不耐烦,经常发生口角,王×明有时要求调剂一下生活,也经常遭到其妻的拒绝,心中感到十分不快。2008年2月×日,王×明趁妻子回娘家之际,带着有关证件打出租车到××市××公证处作了遗赠公证,其主要内容是自己死后将坐落在××市××区幸福里2号楼2门301属于自己占有份额住房部分赠给侄子王小六。2008年5月×日,王×明又因脑中风复发住进医院,其妻郑×华从未到医院探视照料,其侄王小六则昼夜护理,直至王×明2008年8月×日去世。 王×明的丧事办完后,作为受遗赠人,王小六曾多次找到婶婶郑×华,要求按遗赠书占有其叔叔王×明的遗产,即其叔叔生前所有、与其婶婶共同居住的座落在××市××区幸福里2号楼2门301住房的一半,但遭到拒绝。其婶婶拒绝的理由是: (1)王小六并非夫妻二人亲生,无权继承; (2)王×明生前办公证一事未与自己商量,自己不承认; (3)自己无工作,还打算出租一间靠租金维持生活。 由于协商未果,王小六于2008年9月向法院递交了诉状。 王小六,男,1968年2月17日生,汉族,高中文化,××省××县××村农民。 郑×华,女,1940年6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市××区幸福里2号楼2门3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三款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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