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销售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 2007年5月有关经营业务情况如下:
(1)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收购薯类作物,实际支付金额400000元,薯类作物已验收入库。
(2)购入生产用煤,取得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400000元,税额 52000元,支付运输费用20000元,取得货运发票,已验收入库。
(3)销售瓶装粮食白酒50000斤,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价款780000元,同时收取包装物押金,开具普通发票取得押金收入58500元。销售散装粮食白酒 20000斤,开具普通发票取得收入210600元。
(4)试制一批新型号的粮食白酒10000斤发给职工作为福利,成本价60000元,成本利润率10%,该产品无同类产品市场价格。
(5)月初库存外购已税酒精4吨,每吨单位4000元,本月外购已税酒精10吨,取得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价款40000元,税额6800元,已验收入库。月末库存酒精3吨,其他被本月生产粮食白酒所使用。
(6)发出薯类作物30000元委托某县城甲企业加工薯类白酒2000斤,取得对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注明加工费20000元,税额3400元,薯类白酒已经验收入库,将其中1000斤直接零售,取得零售收入64350元。
(7)因为水灾,损失库存的薯类作物金额58000元,损失上月购进煤炭金额 30000元。有关票据当月均通过税务机关的认证。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按以下顺序回答问题:
(1)计算该酒厂本月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2)计算该酒厂本月的销项税额;
(3)计算该酒厂本月应纳的增值税;
(4)计算该酒厂本月销售粮食白酒应纳的消费税;
(5)计算甲企业加工薯类白酒应代扣代缴的消费税;
(6)计算该酒厂本月应向税务机关交纳的消费税;
(7)计算该酒厂本月应向税务机关交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某市区一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7年2月份发生以下经济业务:
(1)销售瓶装粮食白酒35吨,含税单价每吨22230元,全部款项存入银行。
(2)销售散装粮食白酒3吨,含税单价每吨4680元,收取包装物押金2340元,全部款项存入银行。
(3)销售以外购薯类白酒和自产糠麸白酒勾兑的散装酒6吨,含税单价每吨2340元,其中外购薯类白酒3吨,含税价共计468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用于勾兑并销售,货款存入银行。
(4)用自产瓶装粮食白酒10吨,等价换取酿酒所用原材料222300元。
(5)该厂委托另一酒厂为其加工酒精6吨,由委托方提供粮食,发出材料成本51000元;支付加工费6000元、增值税1020元,用银行存款支付。收回的酒精全部用于连续生产套装礼品白酒20吨,含税单价每吨35100元,当月全部销售。
(6)用本厂生产的瓶装粮食白酒春节前馈赠他人3吨,发给本厂职工7吨。(粮食白酒适用消费税税率为20%和每斤0.5元,薯类白酒适用消费税税率为20%和每斤0.5元,酒精适用消费税税率为5%)
(7)外购薯类白酒20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160000元,增值税额27200元。
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该酒厂上述第(2)笔业务应纳税的消费税;
(2)该酒厂上述第(3)笔业务应纳的消费税;
(3)该洒厂上述第(5)笔业务中,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4)该酒厂本月份应缴纳的消费税合计;
(5)该酒厂本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合计;
(6)该酒厂本月份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合计。
甲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7年5月发生以下业务:
(1)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收购粮食30吨,收购凭证上注明每吨收购价2000元,共计支付收购价款60000元。
(2)甲酒厂将收购的粮食从收购地直接运往异地的乙酒厂生产加工白酒,白酒加工完毕,甲酒厂收回白酒8吨并支付了加工费,取得乙酒厂开具的防伪税控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认证),注明加工费25000元,代垫辅料价值15000元,加工的白酒当地无同类产品市场价格。加工白酒验收入库,支付给运输单位的运输费用12000元,取得普通发票。
(3)本月内甲酒厂将收回的白酒批发售出7吨,每吨不含税销售额16000元。
(4)从另一酒厂购入粮食白酒800斤(已纳消费税0.4万元),全部勾兑成低度白酒出售,数量1000斤,取得不含税收入90000元。
(5)为厂庆活动特制粮食白酒2000公斤,全部发放职工,无同类产品售价。每公斤成本为15元。
(6)月末盘存发现上月购进的原材料(免税农产品)腐烂变质,成本50000元(其中含分摊的运输费用4650元)。
(7)将使用过的两辆进口小汽车销售,每辆销售额16万元(原值为14万元),开具普通发票上注明价格32万元。
(粮食白酒的消费税固定税额为每斤O.5元,比例税率为25%,特制白酒成本利润率为10%。)
要求:
(1)计算乙酒厂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计算乙酒厂应纳增值税。
(3)计算甲酒厂应纳消费税。
(4)计算甲酒厂应纳增值税。
某市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粮食白酒与啤酒,2005年2月份有关购进业务:
(1)从某粮库购进玉米价款3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3.9万元。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收购玉米10万元,开具收购发票。
(2)上述玉米入库后,将其50%发往某县A厂,委托其加工酒精,支付加工费1.65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酒精全部收回并被生产领用。
(3)外购低值易耗品价款10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进项税额为1700元。
(4)从企业购进机器修理用配件5000元(小规模纳税人),取得普通发票。
(5)购进煤炭100吨,价款12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进项税额为1560元。
(6)生产用外购机器设备一台,价款120万元,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为20.4万元(上述购进货物、设备均已入库)。
该酒厂2月份有关销售货物情况如下:
(1)销售给某批发站散装粮食白酒200吨,销售收入60万元(不含税)。
(2)销售给某批发企业瓶装粮食白酒800箱,每箱20斤,每箱108元(不含税),销售收入86400元。
(3)销售给消费者个人散装粮食白酒2000斤,每斤含税价2元,4000元,瓶酒2箱,共40斤,每箱含税价120元,共240元。
(4)没收2004年11月收取的粮食白酒包装物押金11700元。
(5)本月销售散装白酒和瓶装白酒共收取包装物押金2340元。
(6)本月销售啤酒10吨,每吨不含税销售价格2980元,另外,每吨还收取包装物押金100元,归还期限是3个月。
(酒精的消费税率30%)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按以下顺序回答问题:
(1)计算本月进项税额;
(2)计算本月销项税额;
(3)计算本月应纳增值税;
(4)计算本月销售粮食白酒和啤酒应纳的消费税;
(5)计算该企业加工酒精应缴纳的消费税;
(6)计算本月应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7)计算本月应纳的教育费附加。
某酒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7年10月发生以下经济业务:
(1)向农民收购马铃薯30000斤,每斤收购价为0.1元,高粱20000斤,每斤收购价0.6元,已验收入库;
(2)以薯类为原料自制酒精50000斤,对外销售30000斤,每斤不含税销售价为1元,另收取包装物押金500元;
(3)以自制酒精为原料加工成薯类白酒20000斤,对外销售15000斤,每斤不含税销售价为4元;
(4)以高梁为原料加工成粮食白酒10000斤,全部对外销售,每斤不含税销售价为6元;
(5)该酒厂期初留抵的进项税额为5000元。
要求:计算该酒厂2007年10月应该缴纳的消费税和增值税。
甲企业为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国营酒厂,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2007年3月甲企业发生了如下经济业务:
(1)从农民手中收购高粱一批,开出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价款为28万元,支付运输费用1万元,取得运输企业开具的运费凭证,货已验收入库,款项尚未支付;
(2)自制粮食白酒一批,内销,30000斤,含税销售价每斤8元,外销20000斤,离岸价为每斤2美元,另支付运输费用2万元,美元对人民币的汇率为1:8.3;
(3)将价值15万元的高粱委托给乙企业加工成粮食白酒,乙企业在加工过程中代垫辅助材料款15000元,粮食白酒8万斤加工完毕,甲企业收回白酒时取得乙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加工费30000元、增值税额5100元,加工的粮食白酒当地无同类产品市场价格;
(4)甲企业将收回的粮食白酒深加工后批发售出5万斤,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6万元,另支付给运输单位销货运输费用12000元,取得普通运费发票;从小规模企业购入农产品一批,取得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为30万元;
(5)售黄酒2吨,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为6000元;
(6)以外购散装薯类白酒生产礼品酒,期初库存外购散装白酒2000斤,不含税价值为8000元,本月购入50000斤,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200000元,月末库存外购散装白酒3000斤,不含税价值为12000元;
(7)出售礼品酒4万斤,每斤不含税销售价为6元;
(8)月初留抵的进项税额为3万元。
要求:计算甲企业本月的免抵增值税额和应该缴纳的消费税额,以及乙企业应代扣代缴的消费税(白酒的增值税退税率为13%,保留小数点后3位数)。
某市大型商贸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营商品加工、批发、零售和进出口业务,2007年12月相关经营业务如下:
(1)进口化妆品一批,支付国外的买价220万元、由本公司负担的包装材料费用6万元、国外的经纪费4万元;支付运抵我国海关地前的运输费用20万元、装卸费用和保险费用11万元;支付海关地再运往商贸公司的运输费用8万元、装卸费用和保险费用3万元。
(2)受托加工化妆品一批,委托方提供的原材料不含税金额86万元,加工结束向委托方开具普通发票收取加工费和添加辅助材料的含税金额共计46.8万元,该化妆品商贸公司当地无同类产品市场价格。
(3)收购免税农产品一批,支付收购价款70万元、运输费用10万元,当月将购回免税农产品的30%用于公司饮食部。
(4)购进其他商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价款200万元、增值税34万元,支付运输单位运输费用20万元,待货物验收入库时发现短缺商品金额10万元(占支付金额的5%),经查实应由运输单位赔偿。
(5)将进口化妆品的80%重新加工制作成套装化妆品,当月销售给其他商场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650万元;直接销售给消费者个人,开具普通发票,取得含税销售额70.2万元。
(6)销售除化妆品以外的其他商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收不含税销售额300万元,由于月末前可将全部货款收回,给所有购货方的销售折扣比例为5%,实际收到金额285万元。
(7)取得化妆品的逾期包装押金收入14.04万元。
(注:关税税率20%,化妆品消费税税率30%;当月购销各环节所涉及到的票据符合税法规定,并经过税务机关认证)
要求:按下列顺序回答问题:
(1)分别计算该公司进口环节应缴纳的关税、消费税、增值税;
(2)计算该公司加工环节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总和;
(3)计算该公司国内销售环节应缴纳的消费税总和;
(4)计算该公司国内销售环节实现的销项税额总和;
(5)计算该公司国内销售环节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总和;
(6)计算该公司国内销售环节应缴纳的增值税;
(7)计算该公司当月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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