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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2-21 23:05:50

[判断题]甲、乙、丙三人分别出资5万元、3万元、2万元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三人均为实缴出资。但合伙人在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承担的比例,经各合伙人协商不成。甲、乙、丙三人应分别按50%、30%、20%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亏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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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题]甲、乙、丙三人分别出资5万元、3万元、2万元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三人均为实缴出资。但合伙人在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承担的比例,经各合伙人协商不成。甲、乙、丙三人应分别按50%、30%、20%,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亏损。( )
[单项选择]甲、乙、丙三人分别出资20000元买了一套汽车配件加工机成立普通合伙企业。后来,甲因家中急需用钱,想把自己的份额的一半按10000元转让给丁,甲通知乙、丙后,乙表示愿意以8000元买下,丙未表态。丁知道后,同意以10000元买下甲的份额。丙见丁想买,随即向甲表示愿以10000元买下甲的份额。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
A. 甲应将其份额转让给乙
B. 甲应将其份额转让给丁
C. 甲应将其份额转让给丙
D. 甲不能将其份额转让
[单项选择]甲、乙、丙三人分别出资5万元、10万元、20万元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其中丙以其所有的房产作价出资。公司成立后又吸收丁人股。后查明丙某的房产仅值15万元。依我国《公司法》规定,下列处理正确的是( )。
A. 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故公司成立以后,甲、乙、丙、丁四人对成立前的出资不足不负补交差额的责任
B. 丙某以其现有的个人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待丙某有财产时补足
C. 丙某以其现有的个人财产补交差额,由甲、乙二人承担连带责任
D. 丙某以其现有的个人财产补交差额,由甲、乙、丁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单项选择]
甲、乙、丙三人分别出资1万、1万、2.5万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A,该公司的章程规定公司的经营期限为5年,但对公司股东去世后出资如何处理未作规定。后甲在经营期限内因病去世。丙以个人名义与丁订立一棉花买卖合同,欠丁合同款2.5万元,丁多次催要,丙以无钱还款为由拖延。为防止诉讼时效经过,丁请求法院执行丙在公司中的股权。回答以下问题。
甲去世后,关于其股权的处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甲之子戊,作为甲唯一的法定继承人,自甲死亡之日起,自然取得A公司的股东资格
B. 由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决定,甲之子戊不得当然继承甲的股东资格,只有取得丙、丁的一致同意,才能成为A公司的股东
C. 因为甲之子戊在外地工作,其不愿意参加公司经营,故申请人民法院判令将甲的股份转让给甲的生前密友乙
D. 甲之子戊如果不愿意成为A公司的股东,其可以以继承人的身份,请求分配甲在该公司的财产份额以及应分配利润
[不定项选择]

甲、乙、丙三人共同商定出资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其中约定乙以其所有房屋的使用权出资,企业的财务由甲负责。2015年4月,该合伙企业亏损巨大。5月,见股市大涨,在丙不知情的情况下,甲与乙直接将企业账户中的400万元资金,以企业名义委托给某投资机构来进行股市投资。同时,乙自己也将上述房屋以600万元变卖并过户给丁,房款全部用来炒股。至6月下旬,投入股市资金所剩无几。丙得知情况后突发脑溢血死亡。

关于甲、乙将400万元资金委托投资股市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B. 属于改变合伙企业经营范围的行为
C. 就委托投资失败,甲、乙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D. 就委托投资失败,该受托的投资机构须承担连带责任
[简答题]

甲、乙、丙、丁四人拟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其书面合伙协议中约定以下内容:
(1)甲以劳务出资;乙和丙以现金出资;丁以房产使用权出资;
(2)合伙企业的事务由乙全权负责,甲、丙、丁不得过问企业事务,也不承担企业亏损的民事责任;
(3)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可以将其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人,由入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退伙人对其退耿前以及退伙后发生的合伙企业的债务不再承担连带责任;
(4)合伙企业注销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要求:简述上述合伙协议的违法之处并说明理由。


[单项选择]甲、乙和丙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普通合伙企业。三人约定:由乙代表合伙企业经营家电,他人无权经理此业务。一日丙未经授权,自作主张为合伙企业购人一批家电。以下观点正确的是哪项( )
A. 丙系无权代理,其购销行为无效
B. 丙系无权代理,需经乙、甲承认,其购销行为始生效力
C. 由于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所以丙可以购销家电
D. 合伙人内部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相对人可主张有效
[判断题]甲、乙、丙、丁四人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后经协商约定由甲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其余三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该约定违反《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 )
[判断题]甲、乙、丙三人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后经协商约定由甲全权负责合伙企业的事务,其余两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乙、丙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不用承担连带责任。该约定违反《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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