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公司")为一家通讯设备制造企业。2014年2月,某会计师事务所对长江公司2013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时,现场审计人员关注到其2013年以下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1)12月10日,长江公司与甲公司达成协议,由甲公司向长江公司投入4000万元,获得长江公司30%的股权,长江公司于当日收到该款项。同时协议约定长江公司每年向甲公司支付10%的固定收益,并在10年后向甲公司归还其所投入的4000万元资本。长江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长江公司会计处理:2013年12月10日收到该款项时,确认股本3000万元,资本公积1000万元。
(2)12月20日,长江公司对现有生产线进行整合,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将以职工自愿方式,辞退其原某生产车间的职工,并向每人支付10万元的补偿。辞退计划已与职工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并于当年12月25日经董事会正式批准。该辞退计划将于2014年一年内实施完毕。长江公司按照或有事项有关计算最佳估计数的方法,预计补偿总额为150万元,2013年对该事项的处理是:借:制造费用150贷:预计负债150期末,该制造费用已经分摊结转入完工产品成本。
(3)12月31日,长江公司与A银行签订债务重组协议。协议约定,如果长江公司于2014年6月30日前偿还全部长期借款本金2000万元,A银行将豁免长江公司2013年度利息200万元以及逾期罚息70万元。根据内部资金筹措及还款计划,长江公司预计在2014年5月还清上述长期借款。长江公司会计处理:2013年,确认债务重组收益200万元,未计提70万元逾期罚息。假定长江公司2013年度财务报表于2014年3月31日对外公布。本题不考虑增值税、所得税及其他因素。
要求:根据资料(1)至(3),请代审计人员逐项判断长江公司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并简要说明理由。对于不正确的会计处理,编制相应的调整分录。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为上市公司,2014年至2015年发生的相关交易或事项如下:(1)2014年7月30日,甲公司就应收A公司账款5000万元与A公司签订债务重组合同。合同规定:A公司以其拥有的一栋在建写字楼及一项专利权偿付该项债务;A公司将在建写字楼和专利权所有权转移至甲公司后,双方债权债务结清。2014年8月10日,A公司将在建写字楼和专利权所有权转移至甲公司。同日,甲公司该重组债权已计提的坏账准备为800万元;A公司该在建写字楼的账面余额为1800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公允价值为2200万元;A公司该专利权的账面余额为2300万元,已累计摊销200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公允价值为2300万元。
(2)甲公司取得在建写字楼后,委托某建造承包商继续建造。至2015年1月1日累计新发生工程支出800万元。2015年1月1日,该写字楼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办理完毕资产结转手续。对于该写字楼,甲公司与B公司于2014年11月11日签订经营租赁合同,将该写字楼整体出租给B公司。合同规定:租赁期自2015年1月1日开始,租期为5年;年租金为200万元,每年年底支付。甲公司预计该写字楼的使用年限为30年,预计净残值为零。2015年12月31日,甲公司收到租金200万元。同日,该写字楼的公允价值为3100万元。
(3)其他资料如下:①假定甲公司对投资性房地产均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②假定不考虑相关税费影响。
要求:(1)计算甲公司债务重组过程中应确认的损益并编制相关会计分录。
(2)计算A公司债务重组过程中应确认的损益并编制相关会计分录。
(3)计算甲公司写字楼在2015年应确认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并编制相关会计分录。
(4)编制甲公司2015年收取写字楼租金的相关会计分录。
丰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达公司)主要经营大型机械设备的设计、生产、安装和销售,自2014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财政部发布的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该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商品销售价格及提供价格中均不含增值税。中浩天勤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丰达公司2014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丰达公司2014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为2015年3月31日。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况。 (1)2014年7月,丰达公司接到当地法院通知,兴华公司已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丰达公司未征得兴华公司同意在其新型设备制造技术上使用了公司已申请注册的专利技术,要求法院判定丰达公司向其支付专利技术使用费350万元。丰达公司认为其研制的新型设备并未侵犯兴华公司的专利权,兴华公司诉讼事由缺乏证据支持,其动机是为了应对丰达公司新型设备的畅销所造成的市场竞争压力。丰达公司遂于2014年10月向法院反诉兴华公司损害其名誉,要求法院判定兴华公司向其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200万元。截至2014年12月31日,法院尚未对上述案件作出判决。丰达公司的法律顾问认为,丰达公司在该起反诉案件中很可能获胜;如果胜诉,预计可获得的赔款在100万元至150万元。丰达公司就上述事项在2014年12月31日确认一项资产125万元,未在附注中披露。丰达公司财务部经理对此解释为:在该起反诉案件中预计可获得的赔款很可能流入本公司,且金额能够可靠计量,应当确认为一项资产。
(2)2014年6月1日,丰达公司与佳杰公司签订设计合同。合同约定:丰达公司为佳杰公司设计甲、乙两种型号的设备,合同总价款为5000万元,设计项目于2015年4月1日前完成,项目完成后由佳杰公司进行验收。佳杰公司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40%,余款在该设计项目完成并经佳杰公司验收合格后的次日付清。 2014年6月1日,丰达公司收到佳杰公司支付的合同价款的40%。至2014年12月31日,丰达公司整个项目设计完工进度为70%,实际发生设计费用2500万元,预计完成整个设计项目还需发生设计费用700万元。丰达公司就上述事项在2014年确认劳务收入5000万元并结转劳务成本2500万元。丰达公司财务部经理对此解释为:该项设计合同总价款的剩余部分基本确定能够收到,该项劳务收入应认定为已实现,应按合同总价款确认
甲塑料制品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化工机械制造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于2013年5月18日签订了一份买卖注塑设备合同,甲公司为买方,乙公司为卖方。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1)由乙公司于10月30日前分两批向甲公司提供注塑设备10套,每套价格为15万元,价款总计为150万元;(2)甲公司应向乙公司给付定金25万元;
(3)如一方迟延履行,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20万元;
(4)因甲公司必须在2013年底前全面开工投产,为保证该合同的按时履行,由丙生物医药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作为乙公司的保证人,在乙公司不能履行债务时,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该买卖合同依法生效后,甲公司因故未实际向乙公司给付定金。7月1日,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了3套注塑设备,甲公司按合同规定支付了45万元货款。9月,该种注塑设备的市场价格因受供求关系的影响而大幅上涨,乙公司便向甲公司提出变更合同的主张,要求将剩余的7套注塑设备价格提高到每套20万元,甲公司不同意乙公司提出的涨价要求,随后乙公司于10月4日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11月1日,甲公司仍未收到剩余的7套注塑设备,从而严重影响了其正常的生产,并因此遭受了50万元的经济损失。于是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增加违约金数额并继续履行合同;同时要求丙公司对乙公司不履行合同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给付25万元定金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2)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3)甲公司要求增加违约金数额依法能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甲公司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依法能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5)丙公司是否应对乙公司不履行合同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并说明理由。
甲、乙等企业拟联合组建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为:公司股东会除召开定期会议外,还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须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2以上的董事或1/2以E的监事提议召开。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指出了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议方面的不合法之处。经全体股东协商后,予以纠正。2010年3月,A公司依法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1亿元,其中甲以工业产权出资,评估作价金额1200万元;乙出资1400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公司成立后,由甲召集和主持了首次股东会会议,设立了董事会。2013年2月,A公司董事会发现,甲作为出资的工业产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为了使公司股东出资总额仍达到1亿元,董事会提出了解决方案,即:由甲补足差额;如果甲不能补足差额,则由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2013年3月,公司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后,经济效益较好,董事会制定了一个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方案提出将公司现有的注册资本由1亿元增加到1.5亿元,新增的5000万元一部分由原有股东认缴,另外一部分由新股东认缴。增资方案提交股东会讨论表决时,有7家股东赞成增资,7家股东出资总和为783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78.3%;有4家股东不赞成增资,4家股东出资总和为217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21.7%。股东会通过了增资决议,并授权董事会执行。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并结合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A公司设立过程中订立的公司章程中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规定有哪些不合法之处?并说明理由。
(2)A公司的首次股东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3)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A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关于甲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的内容是否合法?如果甲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理由拒绝履行出资义务,人民法院是否支持?并分别说明理由。
(4)A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增资决议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西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系由甲公司和乙公司分别出资300万元和200万元设立,贸易公司实际到位的注册资本为400万元,甲公司尚有100万元出资因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未到期而没有完全履行出资义务。贸易公司在经营中因投资决策发生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向其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8日受理了该破产申请后,指定了管理人全面接管贸易公司。经审理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0日依法宣告贸易公司破产。管理人对贸易公司的相关事项清理如下:(1)2013年4月20日向A公司无偿赠与一批物资,价值30万元。管理人一直未行使破产撤销权撤销该行为,贸易公司的债权人张某(享有10万元无财产担保债权)发现后,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贸易公司的该行为,并要求将追回的财产归入到贸易公司的财产总额中,A公司得知后,认为张某本身只享有10万元债权,却要求行使30万元无偿转让财产的撤销权,因此不应退还财产。
(2)2013年1月24日向B银行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为2年。其借款利息截至2014年2月8日为8万元,其后截至2014年2月10日为8.02万元。
(3)2013年12月16日与C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C公司为贸易公司定制一批特殊规格的服装,合同标的额为68万元,由C公司于2014年4月上旬交货,货到付款。现双方均尚未履行该合同,管理人决定解除该合同,由此造成C公司实际经济损失为10万元。
(4)贸易公司于2012年12月1日与D银行签订借款合同,贷款金额为800万元,贷款期限2年,E公司作为贸易公司的一般保证人与D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
(5)F公司于2013年6月1日向G银行贷款500万元,贷款期限为1年,贸易公司作为F公司的连带保证人和B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
(6)贸易公司与H公司破产受理前签订过买卖合同,约定贸易公司作为卖方在2013年9月15日向H公司交付一套机器设备,总价款为100万元,H公司每月支付20万元,在支付完全部价款之前,贸易公司保留该套设备的所有权,H公司支付了80万元后未再支付,贸易公司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与H公司的合同,但H公司为向银行贷款已经将该机器设备向银行依法提供质押。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和破
宏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系由甲公司和乙公司分别出资300万元和200万元设立,贸易公司实际到位的注册资本为400万元,甲公司尚有100万元出资因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未到期而没有完全履行出资义务。贸易公司在经营中因投资决策发生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向其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8日受理了该破产申请后,指定了管理人全而接管贸易公司。经审理人民法院于204年2月10日依法宣告贸易公司破产。管理人对贸易公司的相关事项清理如下:
(1)2013年4月20日向A公司无偿赠与一批物资,价值30万元。管理人一直未行使破产撤销权撤销该行为,贸易公司的债权人张某(享有10万元无财产担保债权)发现后,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贸易公司的该行为,并要求将追回的财产归入到贸易公司的财产总额中,A公司得知后,认为张某本身只享有10万元债权,却要求行使30万元无偿转让财产的撤销权,因此不应退还财产。
(2)2013年1月24日向B银行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为2年。其借款利息截至2014年2月8日为8万元,其后截至2014年2月10日为8.02万元。
(3)C公司向D银行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1年。贸易公司以其办公楼为C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借款到期后,C公司未能清偿D银行贷款本金和利息。经贸易公司、C公司和D银行协商,贸易公司用于抵押的办公楼被依法变现,所得价款全部用于偿还D银行,但尚有30万元的借款本息未能得到清偿。
(4)张某于2013年8月11口得知贸易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于2013年8月15日从贸易公司购买一台设备,价值20万元,当时未支付货款,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张某欲以该债务抵销贸易企业之前曾欠其20万元有足额财产价值抵押担保的债权。
(5)E公司向管理人提出取回破产受理前出租给贸易公司的一台机器设备,经查,该机器设备已在破产受理前灭失,保险公司定损后应赔付100万元保险金,目前该保险金尚未支付。
(6)破产受理前贸易公司曾与F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F公司作为卖方向贸易公司交付一套机器设备,贸易公司支付完全部价款之前,F公司保留该套设备的所有权,合同总价款为100万元,贸易公司已经支付8
甲公司系在中国境内主板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是ABC会计师事务所的常年审计客户。2014年3月12日,ABC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甲公司2013年度审计报告。XYZ会计师事务所是ABC会计师事务所的网络事务所。在对甲公司201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ABC会计师事务所遇到下列与职业道德相关的事项:(1)A注册会计师是ABC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在2008年至2012年期间连续签署了甲公司五年审计报告。在对甲公司201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A注册会计师不再担任审计项目合伙人,仅为甲公司2013年度审计项目组提供甲公司重大关联方及其交易事项咨询。
(2)审计项目组成员B注册会计师曾是甲公司人力资源总监,2011年8月离开甲公司加入ABC会计师事务所。(3)审计项目合伙人C注册会计师自2011年开始担任甲公司首席法律顾问。
(4)ABC会计师事务所委派F注册会计师临时为甲公司董事长秘书汇集甲公司公开对外征集的某一新产品广告创意的信件。
(5)ABC会计师事务所于2013年5月1日开始与甲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签订为期三年的合作协议,协助乙公司推广软件,按照乙公司营业收入的1%获取推广费。
(6)丙公司是甲公司的全资子公司,XYZ事务所为丙公司设计了2013年度的内部控制实施细则。
要求:针对上述第(1)至(6)项,逐项指出是否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情况,并简要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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