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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25 04:21:02

[简答题]根据以下素材和要求,拟写一份公文。
(一)素材:
××市××中医门诊部因存在将非医保报销药品调换成医保可报销药品等违规行为,根据《××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和市劳动保障局、市卫生局、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医发200111号)及该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被取消了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于2010年12月20日解除与××市××中医门诊部签订的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
现要求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名义,写一份公文,下发至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在公文中,应明确写出对××市××中医门诊部的处理决定;希望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引以为戒,认真执行医疗保险各项规章制度,珍惜定点医疗机构荣誉;强调各区、县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规范的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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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公文写作题(20分) 根据以下素材和要求,拟写一份公文。 (一)素材: 何香凝,广州市芳村区人,廖仲恺夫人,孙中山的战友。共产党的朋友,国民党革命派代表。生前曾任全国人大副委员长、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主席、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名誉主席。 何香凝故居在1958年被拆。 广州市人民政府为了进一步做好统一战线工作,争取海外同胞关心和支持国家建设,促进台湾回归祖国,完成祖国统一大业,计划按原貌重建何香凝故居。广州市人民政府就此问题在1990年2月1日请示广东省人民政府。 何香凝于1972年9月1日病逝,地点是北京,曾参加辛亥革命,投身社会主义建设,在海内外具有很高的声望。 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办发[1988]9号文件精神,建立纪念设施,须经党中央、国务院特许。 (二)要求:1.请以广州市人民政府的名义拟写一份公文。 2.符合公文写作的要求。 3.字数控制在400字左右。
[简答题]根据以下素材和要求,拟写一份公文。
素材:××航空学院,决定在本院邀请有关院校召开高等职业教育管理干部座谈会,互相交流管理经验,为期四天,特告知有关高等职业学校。与会代表要求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是从事高等职业教育管理工作三年以上的处级领导干部。
要求:(1)自选文种,拟定公文标题。
(2)字数不限,将要办之事说清楚即可,文字要简洁明了。
[简答题]五、公文写作题(根据以下素材和要求,拟写一份公文。)
(一)素材
材料一
2009年公安部在《关于严格依法办理侮辱诽谤案件的通知》中明确指出:“近年来,少数地方公安机关在办理侮辱、诽谤案件过程中,不能严格、准确依法办案,引起了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产生了不良的社会影响,损害了公安机关的形象和执法公信力。”“群众从不同角度提出批评、建议,是行使民主权利的表现。如果把群众的批评、牢骚以及一些偏激言论看作侮辱、诽谤,使用刑罚或治安处罚的方式解决,不仅于法无据,而且可能激化矛盾。”
材料二
2010年3月5日,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指出:要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和行政复议制度,创造条件让人民批评政府,监督政府,同时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材料三
不久前,某县公民陈某在网上连续发帖,质疑当地政府与“奸商”勾结,斥巨资搞形象工程,并向中纪委举报。县警方以陈某“侮辱诽谤他人”为由对其作出行政扣留8日的决定。
2010年8月9日,市公安局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出通告,称“经复核,撤销对陈某的拘留决定,责令县警方向陈某赔礼道歉并给予国家赔偿,同时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假如你是一名行政执法人员,将去参加当地媒体就陈某事件举行的专题座谈会,请你结合上述公安部的通知内容和温总理的报告精神,写一个发言稿,谈谈你对这一事件的看法与感想。
(二)要求
1.自拟题目,篇幅不少于600字。
2.符合发言稿写作要求,发言稿中的署名一律用“×××”代替,不得出现考生的真名或化名,否则成绩作废。
[简答题]根据以下素材和要求,拟写一份公文。
素材:全国市场营销协会决定于2011年5月10日至16日在××市召开一年一度的营销协会年会。该协会于4月28日发出会议通知。会议的内容是研究和探讨当前营销学的有关学术问题和热点问题,全国市场营销协会的会员均可参加。会期为7天,5月10日报到,报到和开会地点是:BB市BB招待所。要求每位与会者及时将通知回执寄回会务组,并于会前半个月内交来相关学术论文一篇。会务费自理。
要求:(1)自选文种,拟定公文标题。
(2)字数不限,将要办之事说清楚即可,文字要简洁明了。
[简答题]根据以下素材和要求,拟写一份公文。
素材:×市人民政府针对市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联合上报的《关于×高速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有关问题的请示》(×交计文〔2011〕191号),于2011年7月9日发公文(×政函〔2011〕73号)同意×高速公路设置2个主线收费站,设置12个匝道收费站,同时同意×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费率标准按0.5元/公里·标准车计收,收费期限自正式收取通行费之日起不超过15年,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延长收费年限。
要求:(1)自选文种,拟定公文标题。
(2)字数不限,将要办之事说清楚即可,文字要简洁明了。
[简答题]根据以下素材和要求,拟写一份公文。
(一)素材:
2010年×月×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收到××市交通委员会运输局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调整本市停车价格的函》(×交运函201049号)。该委员会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首都交通科学发展加大力度缓解交通拥堵工作的意见》(×政发201042号),为引导车辆合理使用,削减中心城交通流量,经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并报请市政府同意,决定自2011年4月1日起调整本市非居住区停车场白天(7:00—21:00)收费标准。具体内容如下:
将本市非居住区停车场划分为3类区域。一类地区为××路(含)以内区域及中央商务区(CBD)、××地区、××西区、××商业区等4个重点区域。二类地区为××路(含)以内除一类地区以外的其他区域。三类地区为××路以外区域。本市居住区停车场,驻车换乘停车场、远郊区、县旅游景点停车场等其他各类停车场收费标准和停车场长期包租停车位收费标准及全市停车场夜间收费标准不变,仍按现行规定执行。本市非居住区白天临时停车收费计时单位调整为以15分钟为1个计时单位,不足15分钟按15分钟计算。此内容自2011年4月1日起执行,未作规定的,按照现行有关文件执行。
现需要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名义,写一份复函。在公文中,4个重点区域范围和非居住区停车场白天临时停车收费标准以附件的形式发出,附件内容略。
[简答题]应用写作根据下面材料,按照通知的写作要求,补充必需的素材,拟写一份合格的会议通知。全国市场营销协会决定于200X年7月10日至16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召开一年一度的年会,所属各单位均可派会员代表参加,规模适当控制。于6月28日发出会议通知。会议的内容是研究和探讨当前营销学的有关学术问题和热点问题,会期为7天,报到和开会地点是南宁军区空军招待所。要求每位与会者撰写相关学术论文一篇,带到会上交流,会前把稿子提前发到会务组。会务费自理。会议期间将组织到东兴、北海考察参观。会议相关信息可与会务组联系。
[简答题]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提请减刑建议书的正文部分。 王强是转业军人,26岁即担任XX市汽车制造工业公司下属分厂厂长。担任厂长初期,王强工作努力,业绩突出,使濒临倒闭的工厂起死回生。后来王强见自己培养出来的干部下海经商,每月收入几万元,而自己月收入仅千元,逐渐心理失衡,开始追求物质生活,认为别人有的,自己也要有。之后,王强伙同他人偷盗工厂生产的汽车配件进行销售从中牟利。20XX年X月XX日被XX市公安机关逮捕归案,后被判刑入监改造。入监改造初期,王强情绪比较消沉,思想压力较大。监狱干警对王强有针对性地进行思想教育,建议王强发挥自己的专长搞一些技术改造与发明。经过教育,王强逐渐转变认识,在监狱干警的鼓励支持下,王强刻苦钻研,设计发明了“微型充气浮筒”,即将废弃“易拉罐”在封口处装一块特制的单向阀板,充填二氧化碳气体,可替代水箱浮球或漂浮物使用,并获得了专利。之后,王强又发明了便于追捕逃犯的“便携式钉子路障”、火灾发生时使用的“温控灭火器”、防止被风刮倒的“风标式广告牌”、“压柄式节水龙头”等。2008年北京奥运会召开前,王强还发明了“自动旋转颁奖台”。监狱认为,王强在服刑改造期间有多项发明创造,依法建议对王强予以减刑。为此,制作了编号为(20XX)X字第X号提请减刑建议书,并移送罪犯王强卷宗材料共X卷XX页。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条规定:减刑建议由监狱向人民法
[简答题]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一份补充侦查报告书。
2001年11月6日,××县人民检察院以(2001)×检诉字第×号补充侦查决定书将肖××诈骗一案退回××县公安局。经补充侦查,××县公安局于2001年11月13日将补充侦查结果报告给××县人民检察院,再次请求审查起诉。其补充侦查结果如下:
一、关于肖××以合同诈骗××公司问题。1999年3月8日,肖××以××商场业务员的名义同××公司签订购销合同,1999年3月15日,××公司将××牌彩电三十台交予肖××,肖××授意高××(另案处理)趁××公司送货人张××吃饭之际,将货物搬走,以低价售予××家电城,获赃款5.5万元,肖××分得赃款3万元。以上事实有肖××与××公司签订的合同、高××供述为证。
二、关于肖××诈骗××化肥厂五十吨化肥问题,经与××化肥厂联系,没有确凿证据,在当地公安机关也没有取得有效线索。
三、关于肖××诈骗××贸易公司洁具八十套一事,原预审卷中已有的证明材料,详见预审卷中已有的证明材料,详见预审卷宗第××,××页,不再补差。
附送此案预审卷宗一册及补充材料××页。
[简答题]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一份通缉令。 熊振林,男,197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为: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洛阳镇街道居委会二组。 据警方介绍:2009年1月4日晚,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发生一起特大杀人案,致8人死亡。经侦查查明,熊振林有作案嫌疑,案件发生后,犯罪嫌疑人熊振林潜逃。熊振林身高1.72米左右,会驾驶摩托车,头发较短,皮肤较黑,体态较瘦,操湖北口音。身份证号码:429001197402188734。 针对此案件,公安部于2009年1月6日向全国各地公安机关发出通报,在全国范围内缉拿犯罪嫌疑人熊振林。请各地公安机关接此通缉令后,立即部署查缉工作,发现犯罪嫌疑人即予拘留。对发现线索的举报人、缉捕有功单位或个人,将给予人民币5万元奖励。联系人……,联系电话……。通缉令的发文字号为:公缉字[2009]××号。 犯罪嫌疑人熊振林在潜逃过程中,曾给其母亲打过一个电话,告诉母亲到废品收购站将电视机等值钱的东西搬走,并要求家人以后不再与自己联系。注:熊振林已被逮捕归案,并受到法律惩处,此案件材料只作考试资料使用。
[简答题]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教程》的要求,拟写一份呈请拘留报告书。 2004年2月22日,犯罪嫌疑人梁×、李×、王X、赵x等人聚在一起商量去X×职业学校抢点钱花,并问在场的犯罪嫌疑人张×,职业学校谁有钱,张×告诉梁×等人男生宿舍l01房的学生有钱。梁×安排王×去找其朋友借来了两把60公分长带铁套筒的单刃刀。凌晨2点来钟,梁×、李×、王×、赵x一起前往职业学校,其中,王×、赵×各拿一把刀,李×、梁×则拿着装刀的铁套筒。梁×等四人从职业学校大门的左侧翻围墙进入学校院内,走到男生宿舍101房前,梁×用事先准备好的一块布蒙住脸在门El放风,王×、赵×、李×推开房门进入宿舍后,王×将被害人陈海从床上拉下来,赵×将被害人刘斌从床上拉下来,并分别用刀架在二人的脖子上,叫二人拿钱出来。二被害人称没有钱。于是,由李×看守二被害人,王×和赵×动手搜二人的床铺,共搜得陈海的l50元人民币和农业银行储蓄卡一张、刘斌的l00多元人民币及交通银行储蓄卡一张。随后,李×叫王×、赵×用电话线、鞋带将陈海、刘斌双手反绑并用枕头套套在二人的头上。在逼迫二被害人说出各自的银行卡密码后,四人离开现场。 ×x市公安局对该案侦查破获后,认为几名犯罪嫌疑人均符合拘留条件,拟将其拘留。梁×,男,1983年2月1913出生,汉族,××市人,无业。l 李×,男,1984年12月30E1出生,汉族,××市人,无业。 赵×,男,1982年6月413出生,汉族,××市人,农民。 王×,男,1983年9月2313出生,汉族,××市人,无业。 张×,男,1984年4月1E1出生,汉族,××市人,学生。附:有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简答题]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教程》中的要求,拟写一份第一审民事判决书。 2009年10月10日,××市××区人民法院由审判员王胜利、人民陪审员吴静、人民陪审员李易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李针诉王勇相邻权纠纷一案。由李晓兵担任书记员。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 李针(男,40岁,汉族,××市××百货公司售货员)和王勇(男,45岁,汉族,××市××机关干部)是邻居。李针原先住在××市××区××路×号,由于上班路远,李针想在单位附近购买房屋,不久,经朋友宁林介绍,李针认识了任小鹏,任小鹏在××市××区××路×号有座北朝南私房一间(平房),离李针单位不远。李针与任小鹏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即李针以两万元人民币的价款购买任小鹏的私房。2006年9月,李针与任小鹏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李针付给任小鹏买房款两万元人民币。付款后,双方一同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并到公证处办理了房屋买卖合同公证。之后,李针花了八千元人民币聘请本市东华装修公司装修了房屋。2007年5月,李针搬进了新购买的房屋。李针购买的房屋,西山墙与王勇家居住的房屋(平房)的东山墙之间相距大约3.3米。李针购买的房屋西山墙偏南的地方有一个0.4×0.5米的小窗户。王勇家房屋的东山墙没有窗户。由于两家是邻居,平时互有往来,关系很融洽,生活中遇到困难也能互相帮忙。 2009年2月,李针为了改善其房屋内的通风和采光条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想在其居住的房屋西山墙中间新开一个0.9米×0.6米的窗户。经有关部门批准后,2009年5月11日,李针请单位的同事李建和张同利帮忙,开始施工。在施工过程中,王勇找到李针,认为李针家新开的窗户影响了自己的家庭生活,要求李针马上停止施工。李针不同意王勇的意见,双方之间产生纠纷。李针家房子的窗户开好后,王勇带人强行将李针家新开的窗户和原有的窗户都用砖头堵塞。李针认为,在自家住房西山墙上新开一窗户,是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的,王勇强行带人把新开的窗户和原有的窗户用砖头堵塞,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2009年6月5日,李针向××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王勇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区人民法院收到李针的民事起诉状后,经过审查,认为案件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于2009年6月8日受理了案件。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将民事起诉状副本送达王勇。王勇在法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递交了答辩
[简答题]根据下列案情,按照《行政执法文书教程》的要求,拟写一份行政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2009年6月8日。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XX分局对王建平设立在XX市XX县XX镇XX街的经营场所进行调查,发现王建平当时销售的20瓶津露牌料酒标签上主要标注有“精制黄酒、绍兴风味、誉满天下,绍兴市XX酒类有限公司监制,灌装日期:2009年03月10日。厂址:浮梁县城(大洲)”等文字信息。2009年6月9日,绍兴市XX酒类有限公司的登记机关绍兴市工商局出证证明,该公司的经营范围是黄酒、白酒(不含进口)批发,在2005年8月31日因未按规定接受年度检验二被吊销营业执照。在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XX分局对案件调查了解过程中,王建平称,这些津露牌料酒是抚州贸易广场的一位个体户与2009年4月在XX镇XX街向自己推销的,当时就清楚该商品并非绍兴市XX酒类有限公司监制,但进货价格较低,为了赢利就购进了620瓶,进货价7.5元/瓶。至案发时止已经销售了600瓶,货值金额为4650,获利300元。 证明上述情况后,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XX分局工作人员张红当即将现场检查情况作了记录,并返回单位制作了立案登记表报领导审批。XX分局局长张平批示了“同意立案”,并制定XX分局执法人员乔兰、武力为承办本案。6月9日,乔兰、武力为开始对案件进行调查,6月14日调查完毕并制作了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承办人认为。绍兴市工商局2009年6月9日出具的关于绍兴市XX酒类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和吊销情况的证明证实,绍兴市XX酒类有限公司知识黄酒、白酒(不含进口)的批发企业,不具有黄酒的监制资格,且在2005年8月31日因未按规定接受年度检验而被吊销营业执照,而当事人销售的津露牌料酒标签上标注的灌装日期为2009年3月10日,且明知该商品并非绍兴市XX酒楼有限公司监制,由此说明该产品标签上标注的“绍兴风味、誉满天下,绍兴市XX酒类有限公司监制”属虚假表示。当事人销售含有“绍兴风味、誉满天下,绍兴市XX酒类有限公司监制”虚假表示内容的津露牌料酒,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即“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其行为属于销售虚假表示商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转致适用《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王建平作出以下处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2
[简答题]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一份民事上诉状。 梁东与李兰经人介绍相识,20XX年3月15日登记结婚,双方结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婚后两人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20XX年11月6日,梁东向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法院判决与李兰离婚;二、依法平均分割夫妻共有财产;三、购车所欠的15万元债务由原被告共同承担。李兰答辩称:一、同意离婚;二、XX小区一套住房是20XX年以自己的名义购买,属婚前财产,应当归自己所有;三、同意平均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四、否认购车欠债一事。 XX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梁东诉李兰离婚一案。开庭当日,被告李兰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对案件缺席审判。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了XX开发区的住房一套、别克轿车一辆、手提电脑一部、数码相机一台,以上财产属夫妻共有,双方无争议。原告提出购车欠债15万元,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持有异议,法院不予支持。XX小区的住房虽然在20XX年由被告以个人名义购买,但法院通过依法调取原被告缴纳房款的银行账单,以及售房单位出具的发票,证明购房款总计50万元,其中40万元系原、被告共同支付,被告缴纳的房款仅为10万元,因此认定该房屋为夫妻共有财产。为此,20XX年XX月XX日人民法院以(20XX)X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梁东与被告李兰离婚;二、共同财产分割:XX开发区的住房、别克轿车一辆、手提电脑一部归原告梁东所有;XX小区的住房、数码相机一台归被告李兰所有。 李兰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出自己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因为对传票的真实性有质疑,一审法院对离婚案件缺席审判不符合法律规定。购买XX小区住房的房款,其中40万元是自己先将钱打入梁东的信用卡,委托梁东交房款,这套住房是自己的婚前财产,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属夫妻共有财产是错误的。为此,李兰向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诉请求是:一、依法纠正一审法院缺席审判的错误;二、确定XX小区住房属于婚前财产归自己所有;三、依法平均分割其他共有财产。 梁东:男,35岁,XX省XX市人,汉族,XX省XX市机关管理处干部,住XX市XX开发区5栋3单元12室。 李兰:女,31岁,XX省XX市人,汉族,无业,住XX市XX小区13栋1单元7室。附:
[简答题]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小的要求,拟写一份仲裁裁决书。
(1)当事人基本情况:
××家具厂,××市××县××街××号,法定代表人:张××,经理。
××家具商场,××市××街××号,法定代表人:李××,经理。
(2)基本案情:
××家具厂与××家具商场于20××年4月8日在××市签订了一份家具购销合同,由××家具厂按月向××家具商场提供沙发10套、平柜5套、立柜5套,价格分别是沙发每套550元、平柜每套360元、立柜每套640元。××家具厂于每月10日以前交货,货款于下次交货时结算。合同还约定如遇到纠纷,将申请××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家具厂均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品种、规格,履行了合同。××家具商场却连续八、九两月未付货款。经××家具厂多次催讨,××家具商场借口资金紧张未予解决,又以××家具厂供货存在质量问题,拒绝给付所欠货款。双方发生争执,到××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另外,八、九两月的家具,在××家具商场收货时和收货后并没有提出存在质量问题,经市技术监督部门对所没有售出的部分家具检验,没有发现质量问题。
[简答题]

根据下列案情,按照《行政执法文书教程》中的要求,拟写一份行政复议审结报告。
某商场原系国有商业企业,隶属A市商务局。1998年,该商场拟进行股份合作制改制,在经商务局同意,国资局批准立项后,由某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资产进行了评估,国资局对评估结果审验确认。市企业改制工作领导小组于1998年7月批复,确认了评估结果,同意某商场按“零资产出售”方式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募集股本总额31万元,以购买原企业产权。股东王某出资16万元,占股本总额的51%,为法定代表人。1999年市委、市政府决定深化商业流通企业改制,11月,领导小组根据商务局的报告,同意某商场改组为经营者个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工商注册时明确其私有性质。
2001年2月,其他股东因与王某产生矛盾,向市政府反映王某在改制时隐瞒滞留国有资产等问题。市政府随即责成审计局等部门进行查处。市审计局出具审计报告,确认该商场存有国有净资产220余万元。某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果确认该商场改制时未评估国有资产计129万余元,其他存留国有资产91万元。国资局对该结果予以确认。
领导小组根据商务局的申请,于2002年3月8日作出《关于撤销某商场改制方案批复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认为该商场在改制时,故意隐瞒和滞留的国有资产达220余万元,因此改制不符合市委、市政府关于企业改制的有关规定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据此决定:
(1)撤销对某商场改制的两个批复,恢复某商场的国有企业性质;
(2)市工商局依法撤销对某商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注册登记并吊销营业执照。
王某对该《通知》不服,以市政府为被申请人,于2002年5月20日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决定。省政府于2002年5月21日依法受理。刘某某、陈某某受指派办理该复议案件。
王某认为:
(1)故意隐瞒滞留国有资产与事实不符;
(2)保护国有资产可采取收回等方式,而不应撤销企业改制方案、恢复原企业性质;
(3)决定工商局吊销商场营业执照不合法。
被申请人认为:
(1)《通知》是对商务局请示报告的批复,属政府机关内部公文往来,不具备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不能对此申请行政复议;
(2)市政府不应成为本案

[简答题]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教程》中的要求,拟写一份民事起诉状。 2003年5月22日,原告郭X到北京市××区购买手机,在某移动电话地下超市人口处看到一张告示:“郑重承诺:手机三包,七天包退,假一罚十。”于是郭×花费2525元从在该处经营的兴隆商贸有限公司购买了一部摩托罗拉A388手机,随后送给朋友祝X。2003年5月26日,祝X发现该手机充电后电池竟然鼓起了一块。经摩托罗拉公司鉴定,该机并非摩托罗拉公司原装手机,电池系假冒产品。于是祝×带着鉴定结论找到兴隆公司,要求该公司十倍赔偿。但兴隆公司说他们“假一罚十”的告示是5月30日贴出的,在郭X5月22日购买手机时还没有此项活动,因此该告示的内容对郭X没有效力;此次产品出现问题是他们公司工作人员的工作疏忽所致,从手机的外观看不出真假,只有到技术监督部门才能查出真假,手机是供货商提供的,他们公司并不是有意向郭×提供假货,没有欺诈行为。所以兴隆公司不同意按“假一罚十,’赔偿,只同意按双倍赔偿。双方协商不成,郭×决定向××区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与兴隆公司之间的手机买卖合同关系,兴隆公司返还购机款2525元,并按其承诺向郭×赔偿手机价款的十倍25250元,诉讼费由兴隆公司负担。 原告:郭X,女,1984年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X×区。被告:兴隆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薛×。 附:有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TYaJ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简答题]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教程》中的要求,拟写一份辩护词中关于辩护理由及主张的提纲。 张红利,男,17岁,××市××中学高中二年级学生,平时好逸恶劳,不好好学习,经常有学不上。2009年1月,张红利结识社会青年王为民(男,25岁,初中文化,无业)。2009年7月20日下午1时许,王为民到张红利家找张红利去郊区玩。二人乘车到郊区玩了3个多小时后回家。在回家路上,当走到一僻静马路时,发现前面有一位好像是刚下火车的中年男子,背着一个大旅行包吃力地行走。王为民前后看看,发现周围没有其他人,就对张红利说:“我们把他的东西搞来。”张红利问:“怎么干?”王为民说:“你跟我来。”二人从后面赶上中年男子,王为民就地拣起一块砖头,趁中年男子不备,用力猛击其头部,将中年男子打昏,王为民让张红利背起东西逃离现场。张红利离开现场后,王为民发现中年男子苏醒过来,睁开了眼睛。为了不使自己暴露,王为民又拣起砖头猛击中年男子的头部,将其打砸致死。之后,王为民赶上张红利,二人将东西藏好,约定第二天分赃。张红利回家后,神色慌张,其父张洋见后追问原因,张红利向其父叙述了事情的全部过程。第二天,张洋带领张红利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张红利在公安机关交代了抢劫的犯罪事实,说出了赃物藏匿地点,并揭发检举了2009年“五一”节期间,张红利与王为民同游五台山时,王为民偷窃了一位游客的背包(里面有人民币2000元和一台照像机)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根据张红利的交代,逮捕了犯罪嫌疑人王为民,并起获了赃物。××市人民检察院以王为民、张红利共同犯有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张红利聘请常××律师担任自己的辩护人。常××律师查阅案件材料后决定从罪数和处罚情节两方面为张红利进行辩护。
[简答题]

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教程》中的要求,拟写一份呈请拘留报告书。犯罪嫌疑人谢XX于2002年4月22日晚上7时许,操菜刀一把冲进钟XX家中,向正在吃晚饭的钟XX头部、肩部连砍7刀,致钟重伤;接着又举刀朝钟的儿子XXX颈部、头部各砍一刀,致XXX当场死亡。谢作案后逃跑,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谢XX长期患肝病,因此其女友莫XX与其分手,谢XX但怀疑是钟XX挑拨所致,故而萌生杀人报复动机。
XX县公安局刑警认为,谢X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涉嫌故意杀人罪,于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呈请对犯罪嫌疑人谢XX刑事拘留。
犯罪嫌疑人谢X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XX省XX县人,XX镇税务所税务员,现住XX镇XX所宿舍。
简历:1977年至1982年在XX小学读书;1983年至1986年在XX中学读初中;1987年至1990年在XX中学读高中,1990年至今在XX镇税务所工作。
案件承办单位为XX县公安局刑警队,承办人为李XX。报告日期为2002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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