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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06 20:21:04

[简答题]公文写作题(20分) 根据以下素材和要求,拟写一份公文。 (一)素材: 何香凝,广州市芳村区人,廖仲恺夫人,孙中山的战友。共产党的朋友,国民党革命派代表。生前曾任全国人大副委员长、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主席、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名誉主席。 何香凝故居在1958年被拆。 广州市人民政府为了进一步做好统一战线工作,争取海外同胞关心和支持国家建设,促进台湾回归祖国,完成祖国统一大业,计划按原貌重建何香凝故居。广州市人民政府就此问题在1990年2月1日请示广东省人民政府。 何香凝于1972年9月1日病逝,地点是北京,曾参加辛亥革命,投身社会主义建设,在海内外具有很高的声望。 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办发[1988]9号文件精神,建立纪念设施,须经党中央、国务院特许。 (二)要求:1.请以广州市人民政府的名义拟写一份公文。 2.符合公文写作的要求。 3.字数控制在400字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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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五、公文写作题(根据以下素材和要求,拟写一份公文。)
(一)素材
材料一
2009年公安部在《关于严格依法办理侮辱诽谤案件的通知》中明确指出:“近年来,少数地方公安机关在办理侮辱、诽谤案件过程中,不能严格、准确依法办案,引起了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产生了不良的社会影响,损害了公安机关的形象和执法公信力。”“群众从不同角度提出批评、建议,是行使民主权利的表现。如果把群众的批评、牢骚以及一些偏激言论看作侮辱、诽谤,使用刑罚或治安处罚的方式解决,不仅于法无据,而且可能激化矛盾。”
材料二
2010年3月5日,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指出:要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和行政复议制度,创造条件让人民批评政府,监督政府,同时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材料三
不久前,某县公民陈某在网上连续发帖,质疑当地政府与“奸商”勾结,斥巨资搞形象工程,并向中纪委举报。县警方以陈某“侮辱诽谤他人”为由对其作出行政扣留8日的决定。
2010年8月9日,市公安局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出通告,称“经复核,撤销对陈某的拘留决定,责令县警方向陈某赔礼道歉并给予国家赔偿,同时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假如你是一名行政执法人员,将去参加当地媒体就陈某事件举行的专题座谈会,请你结合上述公安部的通知内容和温总理的报告精神,写一个发言稿,谈谈你对这一事件的看法与感想。
(二)要求
1.自拟题目,篇幅不少于600字。
2.符合发言稿写作要求,发言稿中的署名一律用“×××”代替,不得出现考生的真名或化名,否则成绩作废。
[简答题]应用写作根据下面材料,按照通知的写作要求,补充必需的素材,拟写一份合格的会议通知。全国市场营销协会决定于200X年7月10日至16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召开一年一度的年会,所属各单位均可派会员代表参加,规模适当控制。于6月28日发出会议通知。会议的内容是研究和探讨当前营销学的有关学术问题和热点问题,会期为7天,报到和开会地点是南宁军区空军招待所。要求每位与会者撰写相关学术论文一篇,带到会上交流,会前把稿子提前发到会务组。会务费自理。会议期间将组织到东兴、北海考察参观。会议相关信息可与会务组联系。
[简答题](一)应用写作(20分) 根据下面材料,按照通知的写作要求,补充必需的素材,拟写一份合格的会议通知。 全国市场营销协会决定于200X年7月10日至16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召开一年一度的年会,所属各单位均可派会员代表参加,规模适当控制。于6月28日发出会议通知。会议的内容是研究和探讨当前营销学的有关学术问题和热点问题,会期为7天,报到和开会地点是南宁军区空军招待所。要求每位与会者撰写相关学术论文一篇,带到会上交流,会前把稿子提前发到会务组。会务费自理。会议期间将组织到东兴、北海考察参观。会议相关信息可与会务组联系。
[简答题]根据以下素材和要求,拟写一份公文。
素材:全国市场营销协会决定于2011年5月10日至16日在××市召开一年一度的营销协会年会。该协会于4月28日发出会议通知。会议的内容是研究和探讨当前营销学的有关学术问题和热点问题,全国市场营销协会的会员均可参加。会期为7天,5月10日报到,报到和开会地点是:BB市BB招待所。要求每位与会者及时将通知回执寄回会务组,并于会前半个月内交来相关学术论文一篇。会务费自理。
要求:(1)自选文种,拟定公文标题。
(2)字数不限,将要办之事说清楚即可,文字要简洁明了。
[简答题]根据以下素材和要求,拟写一份公文。
(一)素材:
××市××中医门诊部因存在将非医保报销药品调换成医保可报销药品等违规行为,根据《××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和市劳动保障局、市卫生局、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医发200111号)及该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被取消了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于2010年12月20日解除与××市××中医门诊部签订的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
现要求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名义,写一份公文,下发至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在公文中,应明确写出对××市××中医门诊部的处理决定;希望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引以为戒,认真执行医疗保险各项规章制度,珍惜定点医疗机构荣誉;强调各区、县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规范的医疗服务。
[简答题]三、根据下文提供的材料,拟写一份公文(20分) 要求:1、文种使用正确:2、标题规范;3、正文内容前后有序 事由: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准备对108国道部分路段采取交通管理措施 序号:二00四年第16号 正文主要内容: 108国道进京方向(贾史路口至辛庄路口)昼夜禁止20吨(含)以上货运机动车通行:108国道出京方向(辛庄路口至贾史路口)昼夜禁止5吨(含)以上信马由缰运机动车通行。特此通告。为了保障108国道的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决定从2004年9月29日起,对108国道部分路段(辛庄路口至贾史路口)采取交通管理措施。发布时间是二00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简答题]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辩护词中辩护理由提纲。 万松,男,汉族,1989年7月2日出生,系××省××市××中学高二学生,住××省××市××街×号。万松与被害人陈平(女,汉族,43岁)系邻居,同住一个四合院内,两家平时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2007年5月4日早上,万松在院里朗读英文,陈平下夜班回来正在熟睡,被吵醒后很不高兴,便冲到院中大声斥责万松。万松不服与其发生争执,陈平非常生气,上前一把夺走万松手中的英文课本转身回屋。为赶时间上学,万松只好忍气吞声先到学校去上课。当天下午7时许,万松放学后欲向陈平要回自己的英文课本,便来到陈平家。万松敲门入室,见陈平正在削苹果,便向陈平索要课本。陈平余怒未消,起身边骂边推万松出门,此间两人发生拉扯,在拉扯的过程中,陈平手中的水果刀将万松的左手背划伤,万松见状便夺刀,水果刀划伤了陈平的颈部,陈平双手捂住伤口,刀掉在地上,万松捡起水果刀朝倒地的陈平颈部、胸部、腹部等处连续猛刺数刀后逃离现场。陈平因失血过多当场死亡。案件发生后,万松在父亲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万松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追悔莫及。学校同学对此也深感震惊,认为万松性格内向,不善言语,平时表现较好,此案发生纯属意外。校方亦证明此前万松未有任何违法违纪行为。 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有:法医鉴定、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搜查笔录、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法医活体检验鉴定书、精神科学技术鉴定书、杀人凶器、现场照片及其他相关书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万松因生活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而故意杀人,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已涉嫌故意杀人,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陈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
[简答题]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第一审刑事判决书。 2007年4月28日晚,××省××县城隍庙附近发生了一起严重的刑事案件,基本案情如下: 当日下午5时许,犯罪嫌疑人张×东喊来同村张×琼(另案处理)、张×雷(另案处理)说,咱们三人一起去城隍庙玩一趟,弄俩钱花花,钱到手后我不会亏待你们。随即三人骑上自行车直奔城隍庙。见天色还早,张×东便请张×琼、张×雷吃了便饭。晚10时许,张×东便以“有老乡来找”为由将在××舞厅打工的外省姑娘宋×婷骗至一偏僻处,恐吓道:“小妹,给老哥点钱花”,宋×婷回答说,“工资刚寄回家,现在手中没钱”。张×东说:“没钱老子弄死你”,见宋×婷仍未拿出钱来,随即将宋×婷按倒在地,双手掐住其脖子,命令张×琼、张×雷用砖头砸宋×婷的头部,见张×琼、张×雷有点害怕,张×东恶狠狠地训斥道:“不敢下手我就弄死你们两个”,张×琼、张×雷随即捡起路边石头砸向宋×婷头部,张×东见宋×婷仍在动弹,便搬起路边一块大石头猛砸宋×婷头部,致使宋×婷鲜血喷出,当场死亡。张×东从宋×婷裤子口袋中掏走诺基亚手机一部,人民币95元后逃跑。 犯罪嫌疑人张×东于次日上午10时许被××县公安局在×废弃窑洞中抓获归案,并于同日被刑事拘留;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5月9日张×东被逮捕,现羁押在××看守所。 ××县公安局在侦查中,制作了现场勘查笔录,进行了法医鉴定,起获了作案用的石头并收缴了诺基亚手机等赃物。在审理中张×东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认罪态度较好。 ××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张×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并使用暴力等手段实施抢劫致被害人死亡,其犯罪性质极为恶劣,手段极其残忍,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以×检刑诉[2007]××号起诉书,于2007年6月15日对张×东提起公诉。张×东认为,被害人之死是三个人所为,自己不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并且认罪态度较好,法院应当从轻处罚。在诉讼中,张×东的辩护人丁×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张x东的辩解有理,建议法院对张×东从轻、减轻处罚。 2007年7月25日,××市中级人民法院由审判长刘×根、审判员朱×来、廖×英依法组成合议庭,由段×山担任书记员,公开开庭审理了张×东抢劫一案。××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窦×勤出庭支持公诉,有关的诉讼参与人均到庭参加诉讼。××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东抢
[简答题]

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一份第一审刑事判决书。  
20××年×月××日,××市人民检察院以×检×诉[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鹏飞犯故意杀人罪,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李艳丽担任审判长,审判员为张玉忠、王澜,书记员为赵海涛,于20××年×月××日对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利兵、许建国出庭支持公诉。××市××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涛、王建花作为张鹏飞的辩护人出庭参加诉讼。案件审理终结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20××)×刑初字第××号判决书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张鹏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作案刀具予以没收。  
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如下:20××年×月××日22时许,被告人张鹏飞驾驶×B302NO号黑色雪佛兰轿车从××大学返回××市,当行至××市××街时,将前方在非机动车道上骑电动车同方向行驶的被害人赵巧撞倒。张鹏飞下车查看,见赵巧倒地呻吟,因担心赵巧看到其车牌号后找麻烦,遂拿出背包中的一把尖刀,向赵巧胸、腹、背等处猛刺数刀,致赵巧主动脉、上腔静脉破裂大出血当场死亡。杀人后,张鹏飞驾车逃离现场。四天以后,张鹏飞在其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杀人的经过。  认
定张鹏飞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有:报案材料、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鉴定报告和证人证言等。被告人张鹏飞对庭审中指控的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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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份呈请拘留报告书。
张卫青与其女友恋爱二年后,于2010年8月2日登记结婚。张家经济困难,为筹备结婚用品,张打算盗窃县新华电器商行的电器。后张多次到该商行窥测行窃路线。8月29日晚11时许,张骑三轮车到新华电器商行的仓库旁,从仓库的窗户进入仓库内,将仓库的三台长虹牌电视机盗出。张骑车回家,将所窃电视机藏在其家厨房内。次日,当张再次进入仓库内行窃时,被当场抓获。所窃电视机已查获。张于9月7日被拘传后,对其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所窃电视机价值人民币7500元。
张卫青,男,1982年7月4日生,初中文化程度,××省××县××镇人,无业,汉族,住该镇人民街9号,2001年高中毕业,2002年在该镇毛巾厂当工人,2005年辞职。2007年2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二年。
[简答题]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一份补充侦查报告书。
2001年11月6日,××县人民检察院以(2001)×检诉字第×号补充侦查决定书将肖××诈骗一案退回××县公安局。经补充侦查,××县公安局于2001年11月13日将补充侦查结果报告给××县人民检察院,再次请求审查起诉。其补充侦查结果如下:
一、关于肖××以合同诈骗××公司问题。1999年3月8日,肖××以××商场业务员的名义同××公司签订购销合同,1999年3月15日,××公司将××牌彩电三十台交予肖××,肖××授意高××(另案处理)趁××公司送货人张××吃饭之际,将货物搬走,以低价售予××家电城,获赃款5.5万元,肖××分得赃款3万元。以上事实有肖××与××公司签订的合同、高××供述为证。
二、关于肖××诈骗××化肥厂五十吨化肥问题,经与××化肥厂联系,没有确凿证据,在当地公安机关也没有取得有效线索。
三、关于肖××诈骗××贸易公司洁具八十套一事,原预审卷中已有的证明材料,详见预审卷中已有的证明材料,详见预审卷宗第××,××页,不再补差。
附送此案预审卷宗一册及补充材料××页。
[简答题]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一份通缉令。 熊振林,男,197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为: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洛阳镇街道居委会二组。 据警方介绍:2009年1月4日晚,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发生一起特大杀人案,致8人死亡。经侦查查明,熊振林有作案嫌疑,案件发生后,犯罪嫌疑人熊振林潜逃。熊振林身高1.72米左右,会驾驶摩托车,头发较短,皮肤较黑,体态较瘦,操湖北口音。身份证号码:429001197402188734。 针对此案件,公安部于2009年1月6日向全国各地公安机关发出通报,在全国范围内缉拿犯罪嫌疑人熊振林。请各地公安机关接此通缉令后,立即部署查缉工作,发现犯罪嫌疑人即予拘留。对发现线索的举报人、缉捕有功单位或个人,将给予人民币5万元奖励。联系人……,联系电话……。通缉令的发文字号为:公缉字[2009]××号。 犯罪嫌疑人熊振林在潜逃过程中,曾给其母亲打过一个电话,告诉母亲到废品收购站将电视机等值钱的东西搬走,并要求家人以后不再与自己联系。注:熊振林已被逮捕归案,并受到法律惩处,此案件材料只作考试资料使用。
[简答题]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一份第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华,男,39岁,汉族,××县××镇人,住××县××镇××街××号。张选,男,36岁,汉族,××县××镇人,住××县××镇××街××号。王华与张选系朋友关系。2006年7月5日,张选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王华借款30000元,并向王华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王华现金人民币叁万元整,期限一年,自2006年7月5日起至2007年7月5日止,到期还清。之后,双方口头约定张选应当支付王华4500元利息。一年后,王华多次催要,张选都以种种理由拒绝偿还借款。为此,王华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选归还借款及利息。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张选应当承担还款付息的全部责任。为此判决:一、张选偿还王华借款本金30000元。二、张选支付王华借款利息4500元。借款本息应当在2007年12月20日之前付清。案件受理费450元,由张选负担。一审判决后,张选不服判决结果,向××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张选上诉称,被上诉人在原审中提出的用于证明双方约定利息的录音证据,因录音未经本人同意,程序不合法,为无效证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所立借条没有约定利息,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支付4500元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 王华辩称,被上诉人已在一审中提供了证据,证明双方口头约定了4500元的借款利息,该证据合法有效,上诉人认为证据无效,没有事实依据。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于30000元借款的事实均无争议。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二:一是双方是否约定了借款利息二是双方约定的利息数额是否合法。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王华主张双方约定了4500元利息,应由其承担举证责任。王华在原审期间提供了与张选谈话的录音,同时提供了与其一同前往张选家中,谈话时在场的李仁亮、胡大德的证人证言,均证实王华与张选确实商定了4500元借款利息的事实。虽然该录音资料的形成未经张选同意,但张选在原审、二审期间均未否认该录音资料内容的真实性。而且张选对证人证言未提出异议。因此,该录音资料以及证人证言的内容真实,与争议焦点有关联,可以认定双方已经达成了由张选支付4500元借款利息的意思表示。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
[简答题]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一份起诉书。 被告人周中厚,大学毕业,××省××市人,原系××海关关长,男,出生于1949年3月2日,身份证号码为:×××……。2003年初,走私分子张盾经人介绍认识了被告人周中厚,之后不久,张盾介绍李腾龙同周中厚相识。张盾和李腾龙都是香港居民(均另案处理),李腾龙是香港××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张盾是该公司执行董事。同年4月11日,李腾龙在××市成立了××贸易有限公司。应张盾的要求,4月18日,被告人周中厚违反有关规定,批准该公司享有“先放后征”(××海关对符合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进口货物实行先放行,后再依法征税的一项措施)的优惠待遇。同年7月,××贸易有限公司代理报关进口汽车配件36个集装箱,海关人员发现箱内全部为汽车车身总成而非汽车配件。对这批涉及走私的车身总成,本应该依法查处,但被告人周中厚却应张盾的要求,同意作罚款退运处理。2003年初至2004年底,李腾龙、张盾代理报关进口的货物,多次因涉嫌走私被××海关和×××海关查扣。应李腾龙、张盾的要求,被告人周中厚多次以××海关关长的身份与上述两海关交涉、说情,要求放行被扣货物。2004年6月,海关总署通报即将有一艘运载25000吨原糖的走私船停靠××港,被告人周中厚立即将情报内容透露给张盾。同月,25000吨原糖(货主是李腾龙)在××港务局码头卸货后被××海关查扣。海关总署派人前往调查,被告人周中厚以各种理由拖延时间应付海关总署的调查。 被告人周中厚利用职务之便,在为李腾龙、张盾获取非法利益的过程中,前后5次在香港收受李腾龙贿赂的港币180,000元、美元50,000元;在香港、广东等地先后7次收受张盾贿赂的人民币2,000,000元、港币30,000元、美元50,000元、劳力士牌手表一块(价值人民币44,098元)、CHRONSSWISS牌手表一块(价值人民币12,000元)、奥林巴斯牌C-1400L数码照相机一部(价值人民币3,840元)。到案发时为止,被告人周中厚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4,000,000元、港币210,000元、美元100,000元、手表两块、照相机一部。案件发生后,侦查机关查获了被告人周中厚受贿所得的手表、照相机等赃物。应被告人周中厚的要求,被告人的妻子王玉华主动退出人民币1,500,000元、存有90,000美元的定期存
[简答题]

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一份民事裁定书。
  高大兴与刘庆艳通过网上聊天相识,于2010年6月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2011年3月高大兴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向××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刘庆艳离婚。高大兴起诉称:婚前与刘庆艳在网上聊得很投机,但生活在一起之后,才发觉两人的性格、爱好,以及生活习惯相差甚远,很难继续共同生活。刘庆艳则不同意离婚,认为高大兴结婚后,不顾及家庭,经常以加班为由很晚才回家。××市××区人民法院受理高大兴的起诉后,进行了多次调解,2011年5月初高大兴撤回起诉。
  2011年8月15日,高大兴以原诉理由再次向××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查,法院发现高大兴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遂于2011年8月19日,作出了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民事裁定书的案号是(2011)×民初字第××号,该案的审判员为张淑颖,书记员为刘佳。
  刘庆艳,住××市××区××路×号,系××有限公司财务处会计,女,1982年6月出生,汉族。
  高大兴,男,系××软件开发有限公司职员,汉族,1980年2月出生,住××市××区××路×号。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不予受理的裁定书由负责审查立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驳回起诉的裁定书由负责审理该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


[简答题]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一份刑事自诉状。
段某(男,汉族,1986年12月19日出生,北京市人,××公司职员,住××路××号××室)于2010年8月与李某(女,汉族,1987年9月15日出生,北京市人,××公司导游,住××路××号××室)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两个月后同居。同居后常因琐事争吵。2010年12月14日晚,李与段又发生争吵,段欲外出躲避,被李拉住不放。两人争吵时隔壁赵某和王某前来劝架。因李某死死抱住段某不放,段某恼凶成怒,发狠说再不松手撕光李的衣服。李仍不松手,随即段撕去了李的睡衣及内裤。赵某见状扔给李一件外衣,李因穿衣而松手,段某随即扬长而去。以后,两人继续同居和争吵。2011年5月27日两人争吵时,段动手狠打李头部和手,后经医院诊断有轻微脑震荡,并致李右手小指骨折。李某深感两人缘分已尽,不能再继续同居,因此,于2011年6月15日以自己受到侮辱和伤害为由将段某告上法庭。
附:我国《刑法》第246条:“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简答题]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一份不起诉决定书。
(1)当事人基本情况:黄××,男,汉族,52岁,×省×县人,小学文化,个体商户。
(2)基本案情:20××年×月×日下午七时许,李××到黄××的小卖部购买香烟,因价格、质量问题,同黄××发生争执,李××用拳头击打黄××胸部,黄××在躲闪中,随手击中李××脸部,被人拉开后,李××倒地身亡。
经法医剖检尸体鉴定:李××因先天性心脏病血循环的突变,心肌不全,致心肌纤维断裂。肺组织充血水肿,心肌缺氧而引起急性心力衰竭死亡。
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法医鉴定在卷,黄××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
××检察院认为:李××的死虽与黄××有关系,但不是出于黄××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被害人患先天性心脏病的突变所引起的,黄××的行为与李××的死亡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不认为是犯罪。
[简答题]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一份第二审行政判决书。 20××年8月20日下午5时许,徐云龙在××市××路16号院11号楼前的白杨树树枝上挂一鸟笼遛鸟,刘占利向该树喷洒农药,被徐云龙发现制止,刘占利与徐云龙发生争执。之后,刘占利回家取一木棍将徐云龙头部、胳膊等处打伤,徐云龙打电话向ll0报警。l10接到报警后,派××市公安局××分局王欣等民警到场进行处理,并于当日填写了受案登记表。同时,对刘占利和徐云龙进行了询问,扣押了刘占利打人所持的木棍,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20××年8月21日,经××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徐云龙属轻微伤。20××年8月22日××市公安局××分局分别对在场的证人申秀莲、李国瑜进行了询问,二人均证实刘占利向挂有鸟笼的白杨树喷洒农药,引起双方发生争执,随后刘占利用木棍将徐云龙的头部、胳膊等处打伤,但未见徐云龙殴打刘占利。 20××年8月22日,××市公安局××分局制作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刘占利因用木棍将徐云龙打伤,伤情鉴定为轻微伤,拟对刘占利给予治安处罚。刘占利对案件事实进行了陈述并提出了申辩,认为是徐云龙先动手打的自己,自己才用木棍打了徐云龙一下。××市公安局××分局对刘占利的陈述和申辩进行了复核,并于当日将复核结果告知了刘占利。20××年8月22日,××市公安局××分局制作了00942号处罚决定书。次日,向刘占利送达了该决定书,并对刘占利执行拘留,拘留时间从20××年8月23日起至20××年8月27日止。刘占利不服××市公安局××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于20××年×月×日向××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市××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市公安局××分局在自己管辖区域内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有权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个人进行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本案中,××市公安局××分局认定刘占利于20××年8月20日用木棍殴打徐云龙,致徐云龙轻微伤。案件事实有徐云龙的陈述以及证人申秀莲、李国瑜的证言在案佐证,刘占利也承认用木棍打了徐云龙。因此,××市公安局××分局作出的处罚
[简答题]

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一份起诉书。
王占祥,男,1975年2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13010519750218281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县小孙庄村。
张玉秀,女,1985年3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13010519850319271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县王快庄村。
2006年6月10日上午8时许,王占祥路经王快庄村南时,见张玉秀一人在棉花地里整枝,便上前搭话。交谈中王占祥产生了邪念,趁周围无人,便将张玉秀按倒在地,强行撕扯张玉秀的裤子欲行强奸。张玉秀极力反抗并大声呼救。王占祥害怕罪行暴露,便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向张玉秀的腹部猛刺一刀。张玉秀继续大声呼救,王占祥左手卡住张玉秀的脖子,右手用匕首向张玉秀的腹部猛刺数刀,致张玉秀当场死亡。王占祥畏罪潜逃。法网恢恢,王占祥无处藏身,迫于压力,于同年6月15日向当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对自己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逮捕。检察机关于当年8月12日以强奸罪(未遂)和故意杀人罪对王占祥提起公诉。
本案有关证据:
(1)凶器匕首一把
(2)法医尸检报告一份
(3)刑事技术鉴定书一份
(4)现场勘验笔录一份
(5)王占祥供述及辩解材料一份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项: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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