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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0-17 10:20:38

[单项选择]高某在一商场的修理柜台修理一台电视机,修理后不到半个月该电视机又出了问题。再到该商场已找不到修理的柜台,经询问才得知,修理柜台是出租柜台,租期已满,承租人即修理电视机者已不知去向。后经他人对该电视机拆开发现,配件已被换掉。高某与商场交涉,商场拒绝承担任何责任。对此,正确的处理方式是:
A. 修理电视机者是真正的加害者,高某只能向修理者主张权利
B. 因修理柜台是商场的,高某只能向商场主张权利
C. 因柜台租期已满,高某可以向商场主张权利,商场不得拒绝
D. 因柜台租期已满,又找不到修理者,责任只能由高某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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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选择]高某在一商场的修理柜台修理一台电视机,修理后不到半个月该电视机又出了问题。再到该商场已找不到修理的柜台,经询问才得知,修理柜台是出租柜台,租期已满,承租人即修理电视机者已不知去向。后经他人对该电视机拆开发现,配件已被换掉。高某与商场交涉,商场拒绝承担任何责任。对此,正确的处理方式是:
A. 修理电视机者是真正的加害者,高某只能向修理者主张权利
B. 因修理柜台是商场的,高某只能向商场主张权利
C. 因柜台租期已满,高某可以向商场主张权利,商场不得拒绝
D. 因柜台租期已满,又找不到修理者,责任只能由高某自负
[单项选择]任某在一商场的修表柜台修理一块金表,修理后不到半个月该表即出了问题。再到该商场已找不到修表的柜台,经询问才得知,修表柜台是出租柜台,租期已满,承租人即修表者已不知去向。后经他人对该金表拆开发现,机芯已被换掉。任某与商场交涉,商场拒绝承担任何责任。对此,正确的处理方式是:( )
A. 修表者是真正的加害者,任某只能向修表者主张权利
B. 因修表柜台是商场的,任某只能向商场主张权利
C. 因柜台租期已满,任某可以向商场主张权利,商场不得拒绝
D. 因柜台租期已满,又找不到修表者,责任只能由任某自负
[单项选择]任某在一商场的修表柜台修理一块"OMEGA"金表,修理后不到半个月该表即出了问题。再至该商场已找不到修表的柜台,经询问才得知,修表柜台是出租柜台,租期已满,承租人即修表者已不去向。后经他人对该"OMEGA”金表拆开发现,机芯已被换掉。任某与商场交涉,商场拒绝承担任何责任。对此,正确的处理方式是()。
A. 修表者是真正的加害者,任某只能向修表者主张权力 
B. 因修表柜台是商场的,任某只能向商场主张权力 
C. 因柜台租期已满,任某可以向商场主张权利,商场不得拒绝 
D. 因柜台租期已满,又找不到修表者,责任只有由任某自负
[多项选择]张某在打工期间偷了李某的一台电视机,因故障送至王某处修理,王某不知该电视机为赃物,将电视机修好,但张某迟迟不支付修理费。该电视机在张某取走前被孙某偷走。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 在王某占有该电视机期间,王某对该电视机不享有留置权
B. 在王某占有该电视机期间,王某对该电视机享有留置权
C. 王某对孙某不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
D. 王某对孙某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
[简答题]甲将一台黑白电视机送到电器修理部修理,修理部让15日取货。甲取货时,修理部说修理费140元,甲认为高,拒绝支付。修理部扣留了电视,并告知甲快交,否则变卖电视。半年后,甲未索要电视,也未交修理费。后来,甲又将一录像机送修,约定1个月取货。甲如约取货,修理部要求甲交140元加上本次修理费170元。甲只交了170元,且说140元以电视机抵。修理部不同意,说黑白电视机没人要,于是退了电视,扣留了录像机,告诉甲限一月内交140元,否则变卖录像机。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甲诉至法院。 请问:修理部是否有权扣留甲的录像机为什么
[简答题]甲将一台黑白电视机送到电器修理部修理,修理部让15日后取货。甲取货时,修理部说修理费140元,甲认为此费用过高,拒绝支付。修理部扣留了电视机,并告知甲快交,否则将变卖电视机。半年后,甲未索要电视机,也未交修理费。后来,甲又将一录像机送修,约定1个月取货。甲如约取货,修理部要求甲交140元加上本次修理费170元。甲只交了170元,且说140元以电视机抵。修理部不同意,说黑白电视机没人要,于是退了电视机,扣留了录像机,告诉甲限1个月内交140元,否则变卖录像机。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甲诉之法院。问: 修理部是否有权扣留甲的录像机为什么
[多项选择]甲从乙处偷来一台电视机,因故障送至丙处修理,丙修好后被丁偷走。丙不知该电视机为赃物。甲到期未支付修理费而引起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 丙对该电视机不享有留置权
B. 丙对该电视机享有留置权
C. 丙对丁不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
D. 丙对丁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
[简答题] 甲题: 案情:犯罪嫌疑人张某、李某、高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的共同犯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由于三人对故意杀人犯罪供认不讳,因此A省B市人民法院由审判员5人组成合议庭审理后,判处张某、李某死刑,高某有期徒刑15年。一审判决宣告后,李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张某、高某没有提出上诉。由于该案事实清楚,二审法院不开庭审理了该案,并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二审法院将案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最高人民法院组成人民陪审员和审判员共三人的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复核。经复核,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张某、李某、高某涉嫌杀人的事实清楚,但是对李某不应判处死刑,因此作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决定。 请指出该案中的程序性错误。
[简答题]

2004年3月,张某、高某、刘某、段某、王某等5人协议组成“五兴石碴厂”,共同经营、利润平分、债务均摊。但在领取营业执照时,因故未写王某的姓名。张某任厂长,高某任会计,刘某任保管兼发料。段某、王某任业务员负责联系业务。
同年4月至7月间,该厂购买吴某开办的“吴记石碴厂”石碴600立方,每立方10元钱,共计6000元整,当时未付款。8月初,经张某手一次付给吴1500元,9月初经高某手付给吴2000元。9月底,“五兴石碴厂”因内部矛盾,出现亏损,张、高2人要求退股,经5人协商达成协议:2004年3月至9月30日的账目结清,盈亏5个人平分,9月30日后张、高退股,与盈亏无关。
但在张、高交接手续过程中,5人因账目不清发生纠纷,所欠吴某2500元钱也因亏损无钱一直没有偿还。吴某多次讨要均未得,就于2005年5月10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审理过程中,张、高提出自己已退伙,现没有责任。王某则提出,营业执照中无自己的名字,自己未入伙,只是帮工,与2500元债务无关。问:
本案中的债务人是谁如何处理这一债务纠纷理由是什么


[简答题] 甲题:
案情:犯罪嫌疑人张某、李某、高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的共同犯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由于三人对故意杀人犯罪供认不讳,因此A省B市人民法院由审判员5人组成合议庭审理后,判处张某、李某死刑,高某有期徒刑15年。一审判决宣告后,李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张某、高某没有提出上诉。由于该案事实清楚,二审法院不开庭审理了该案,并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二审法院将案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最高人民法院组成人民陪审员和审判员共三人的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复核。经复核,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张某、李某、高某涉嫌杀人的事实清楚,但是对李某不应判处死刑,因此作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决定。
[单项选择]

高某,女,40岁,半月前患"感冒",头痛,恶心,呕吐两次,发热,当时按"感冒"治疗。此后逐渐出现精神萎靡,疲乏无力,表情淡漠,卧床不起,不食,不语,问舌不答,时而独自发笑。既往健康。躯体检查:体温38.5℃,脉搏100次/分,呼吸20次/分,血压120/70mmHg,急性重症面容,体表消瘦,轻度脱水。神经系检查:嗜睡状态,右下肢肌张力增高,腱反射亢进,有踝车挛。精神检查;两眼呆滞,缄默不语,表青淡漠,蜡样屈曲,处于木僵状态。脑电图呈广泛中度异常。

下列哪项检查最有意义()
A. CSF
B. CT
C. 血常规,心电图
D. 头颅平片
E. MRI
[单项选择]高某,男,32岁,体重超过标准体重35%,父母及兄弟姐妹无肥胖史,无用激素类药物史,甲状腺功能正常,这种肥胖最可能的原因是
A. 运动量减少
B. 摄入热能增多
C. 摄入总热能大于总热能的消耗
D. 脂肪摄入过多
E. 碳水化合物摄入过多
[简答题]2004年3月,张某、高某、刘某、段某、王某等5人协议组成“五兴石渣厂”,共同经营、利润平分、债务均摊。但在领取营业执照时,因故未写王某的姓名。张某任厂长,高某任会计,刘某任保管兼发料,段某、王某任业务员负责联系业务。同年4月至7月间,该厂购买吴某开办的“吴记石碴厂”石渣600立方,每立方10元钱,共计6000元整,当时未付款。8月初,经张某手一次付给吴1500元,9月初经高某手付给吴2000元。9月底,“五兴石渣厂”因内部矛盾,出现亏损,张、高2人要求退股,经5人协商达成协议:2004年3月至9月30日的账目结清,盈亏5个人平分,9月30日后张、高退股,与盈亏无关。但在张、高交接手续过程中,5人因账目不清发生纠纷,所欠吴某2500元钱也因亏损无钱一直没有偿还。吴某多次讨要均未得,就于2005年5月10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审理过程中,张、高提出自己已退伙,现没有责任。王某则提出,营业执照中无自己的名字,自己未入伙,只是帮工,与2500元债务无关。问:本案中的债务人是谁如何处理这一债务纠纷理由是什么
[简答题]2004年3月,张某、高某、刘某、段某、王某等5人协议组成“五兴石碴厂”,共同经营、利润平分、债务均摊。但在领取营业执照时,因故未写王某的姓名。张某任厂长,高某任会计,刘某任保管兼发料。段某、王某任业务员负责联系业务。
同年4月至7月间,该厂购买吴某开办的“吴记石碴厂”石碴600立方,每立方10元钱,共计 6 000元整,当时未付款。8月初,经张某手一次付给吴1 500元,9月初经高某手付给吴2 000元。9月底,“五兴石碴厂”因内部矛盾,出现亏损,张、高2人要求退股,经5人协商达成协议: 2004年3月至9月30日的账目结清,盈亏5个人平分,9月30日后张、高退股,与盈亏无关。
但在张、高交接手续过程中,5人因账目不清发生纠纷,所欠吴某2 500元钱也因亏损无钱一直没有偿还。吴某多次讨要均未得,就于2005年5月10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审理过程中,张、高提出自己已退伙,现没有责任。王某则提出,营业执照中无自己的名字,自己未入伙,只是帮工,与 2 500元债务无关。问:
本案中的债务人是谁如何处理这一债务纠纷理由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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