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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5-15 07:03:36

[简答题]我某出口公司于6月30日接澳商来电洽购××品牌的抽湿器1800台。正好该公司有现货放在仓库.并查悉7月份有班轮直达澳大利亚。我方于7月1日向对方发盘:“现报即装××牌抽湿器1800台,每台80美元CIF悉尼,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限7月5日复到有效”。7月4日对方复电称:“你7月1日发盘接受,即开信用证。”接电后。我方立即组织装运.取得7月26日的清洁已装船提单,但对方的信用证一直未到,几经催促,终于8月2日收到对方7月29日电开的信用证。证中规定:装运期为“不得迟于8月16日”。信用证有效期为“8月30日”。请问:根据该证的规定。我方可否顺利结汇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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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我某公司向非洲出口某商品15000箱,合同规定1月至6月按月等量装运,每月2500箱,凭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客户按时开来信用证,证上总金额与总数量均与合同相符,但装运条款规定为“最迟装运期6月30日,分数批装运。”我方1月份装出3000箱,2月份装出4000箱,3月份装出8000箱。客户发现后向我提出异议。银行对于我方的做法是否可以拒付为什么如果做更合适
[简答题]我某出口公司向新加坡某公司出口牛皮一批,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期内,我公司收到新加坡进口公司来函并寄来皮鞋一双,称该皮鞋系我方所交牛皮经其转售给某鞋厂做成皮鞋有严重色差,证明我方所交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要求将已制成的皮鞋全部退给我方并按合同规定的品质和数量重新发货。试问,如果你是业务员,将如何处理为什么
[简答题]我某出口公司与德国一公司签订出口某商品的合同,数量为100长吨,单价为每长吨CIF汉堡300美元,品质规格为:水分最高15%、杂质不超过3%,交货品质以中国商品检验局品质检验为最后依据。但在成交前我方公司曾向对方寄送样品,合同签订后又电告对方,确认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货物装运前由中国商品检验局检验签发品质规格合格证书。货物运抵德国后,该外国公司提出:虽有商检局出具的品质合格证书,但货物的品质却比样品低,卖方应有责任交付与样品一致的货物。因此要求每长吨减价21美元。我方公司以合同中并未规定凭样交货,而仅规定了凭规格交货为理由,不同意减价。于是,德国公司请该国某检验公司进行检验,出具了所交货物平均品质比样品低7%的检验证明,并据此向我方公司提出索赔2100美元的请求。我方出口公司则仍坚持原来理由而拒赔。德国公司遂请求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协助解决此案。此时,我方出口公司进一步陈述说,这笔交易在交货时商品是经过挑选的,因该商品系农产品,不可能做到与样品完全相符,但不至于比样品低7%。由于我方出口公司已将留存的样品遗失,对自己的陈述无法加以说明,我仲裁机构也难以处理。最后只好赔付了一笔品质差价而结案。
请问:
(1)该商品在合同中仅规定了凭规格交货,有没有寄送样品的必要
(2)如果既凭样品又凭规格达成的交易要注意哪些问题
(3)上述案例给我们哪些启示

[简答题]我某出口公司与某德商按CIF汉堡即期信用证方式付款的条件达成交易,出口合同和来证均规定不准转运。我方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将货物装上直驶目的港的班轮,并以直运提单办理了议付,国外开证行也凭议付行提交的直运提单付了款。承运船只驶离我国途经某港时,船公司为接载其他货物,擅自将我方托运的货物卸下,换装其他船舶继续运往目的港。由于中途耽搁,加上换装的船舶设备陈旧,使抵达目的港的时间比正常直运船的时间晚了两个多月,影响了买方对货物的使用。为此,买方向我出口企业提出索赔,理由是我方提交的是直运提单,而实际上是转船运输,是弄虚作假行为。我方有关业务员认为,合同用的是“到岸价格”,船舶的舱位是我方租订的,船方擅自转船的风险理应由我方承担。因此按对方要求进行了理赔。问:我方这样做是否正确为什么
[简答题]我某进出口公司向新加坡某贸易有限公司出口香料15公吨,对外报价为每公吨2 500美元FOB湛江,装运期为10月份,集装箱装运。我方10月16日收到买方的装运通知,为及时装船,公司业务员于10月17日将货物存于湛江码头仓库,不料货物因当夜仓库发生火灾而全部灭失,以致货物损失由我方承担。 问:在该笔业务中,我方若采用。FCA术语成交,是否要承担案中的损失,为什么
[简答题]我某出口公司就钢材出口对外发盘,每公吨2 500美元FOB广州黄埔,现外商要求我方将价格改为CIF伦敦。 问:(1)我出口公司对价格应如何调整(2)如果最终按CIF伦敦条件签订合同,买卖双方在所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方面有何不同
[简答题]我某出口企业以CIF纽约条件与美国某公司订立了200套家具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2000年12月交货。11月底,我企业出口商品仓库因雷击发生火灾,致使一半以上的出口家具被烧毁。我企业遂以发生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免除交货责任,美方不同意,坚持要求我方按时交货。我方经多方努力,于2001年1月初交货,而美方则以我方延期交货为由提出索赔。 问:(1)本案中,我方可主张何种权利为什么(2)美方的索赔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简答题]我某出口公司与外商按CIF Landed London条件成交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商品的数量为500箱,以信用证方式付款,5月份装运。买方按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将信用证开抵卖方。货物顺利装运完毕后,卖方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内办好了议付手续并收回货款。不久,卖方收到买方寄来的货物在伦敦港的卸货费和进口报关费的收据,要求我方按收据金额将款项支付给买方。 问:我方是否需要支付这笔费用,为什么
[简答题]我某出口企业同某国A公司达成交易一笔,我方负责班轮运输。我方按期将货物装出,由B公司承运并出具转船提单。货物经日本改装其他轮船公司船舶运往目的港。货到目的港后,A公司已宣告破产倒闭。当地C公司竟伪造提单向第二程船公司在当地的代理人提走了货物。我方因收货人A公司倒闭,货款无着落,在获悉货物被冒领后与B轮船公司交涉,凭其签发的正式提单要求交出承运货物。B公司借口依照提单第13条规定:“承运人只对第一程运输负责,对第二程不负运输责任”,拒不赔偿。本案中,你认为B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并简述理由。
[简答题]我某进出口公司向国外某商人询购某商品,不久,我方收到对方8月15日的发盘,发盘有效期至8月22日。我方于8月20日向对方复电:“若价格能降至56美元/件,我方可以接受。”对方未作答复。8月21日我方得知国际市场行情有变,于当日又向对方去电表示完全接受对方8月15日的发盘。 问:我方的接受能否使合同成立为什么
[简答题]我某进出口公司向国外某客商询售某商品,不久我方接到外商发盘,有效期至7月22日。我方于7月24日用电传表示接受对方发盘,对方一直没有音讯。因该商品供求关系发生变化,市价上涨,8月26日对方突然来电要求我方必须在8月28日前将货发出,否则,我方将要承担违约的法律责任。 问:我方是否应该发货为什么
[简答题]我某公司向新加坡某商出口某农副产品一批共20000公吨。国外开来的信用证规定:
“Time of Shipment: during Apr./May,2006,Partial shipment is not allowed; Port of Shipment: Guangzhou/Zhanjiang; Port of Destination: Singapore”。我公司在4月28日分别在广州和湛江将各10000公吨货物装上“海星”轮第50航次和“长河”轮第50航次,目的港为新加坡。根据国际惯例,我方的做法违反信用证规定吗为什么如我公司先后于4月28日和5月2日分别在广州和湛江港各装10000公吨货物于第169航次的“海丰”轮,之后运往新加坡。此时,我方的做法违反信用证规定吗为什么
[简答题]阅读下列案例材料,然后回答问题。
我某进出口公司同德国某进口公司预达成一笔核桃仁交易,经过磋商,各项交易条件基本确定,其中使用的价格条件为CIFHAMBURG,由于该货季节性强,主要在12月份的圣尼古拉节上销售,对方要求在合同中明确:卖方须于10月份在中国上海装运,并保证货物于11月底之前到达汉堡,否则,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
试问我方能否满足对方的要求,请从不同的角度对此进行分析。
[简答题]我某外贸公司以CIF术语L/C支付方式向日本某公司出口一批货物,我方按合同规定按时、按质、按量交货,随后我方将商业发票、提单、保险单和品质、数量证明书等单据通过中国银行提交日本开证行要求付款。此时正值货价下跌,开证行又发现我方提交的提单上货物名称使用的是货物简称,因而拒绝支付货款。我方认为货物已按合同规定装运,检验证书所证明交货品质、数量与L/C规定一致,坚持要求付款。试问:开证行是否有权拒付货款为什么
[不定项选择]我某进出口公司于1999年1月15日用电报向外国一公司发盘,要求在20日复到我公司有效。1月18日上午9:00,我公司同时收到外国公司表示接受和撤回接受的电传。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此接受( )。
A. 可以撤回
B. 不可以撤回,必须与我公司签订合同
C. 经我公司同意方可撤回
D. 视为撤销
[判断题]我某公司出口货物600箱,国外来证规定装运期为1995年2/3/4月份每月平均装运。出口公司在2月份装运了200箱并取得了款项。3月由于生产原因,未及交货。4月份,出口公司又装运了200箱并在有效期内向银行提供了规定的单据。按照《UCP500》规定,银行是应该付款的。
[简答题]我某外贸公司与国外某客商订立一份某商品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以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信用证开到后,我外贸公司审核发现,信用证上有关货物装运期限和不允许转运的规定与合同不符。我方立即电告开证行修改信用证,并要求开证行修改完信用证后,直接将信用证修改通知书寄交我方。请问:按照《UCP600》的规定,我方的做法有哪些不妥之处
[判断题]我某进出口公司向国外某商询购某商品,不久外商发盘,有效期至1月×日。我方于1月20日复电:价格若能降低至56美元,可以接受。”对方未反应。1月21日我方得知国际市场情况有变,于当日又向对方去电表示完全同意对方的发盘。由于接受未超过发盘所规定的有效期,此项交易已经达成(注:我方两次电复均采用电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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